不斷從報紙新聞和朋友閑談中聽說有房東、房產公司如何 “宰人”, 如何刁難租房客的,有時還慶幸自己運氣好,沒有碰到 “惡人”. 沒想到前不久也讓我攤上了,被惡房東欺上門來, 我自然是奮起抵抗,與之周旋了好幾個月,最終是惡房東敗退認輸,維持租約.其中故事跌蕩起伏, 很有意思, 寫出來與大家共享, 大家日後若有類似的遭遇, 也可作為參考.
話說六、七年前本人從紐約人壽辭職出來後,自己成立了一個財務保險公司.既然有自己的公司, 當然就要租office.幾經尋覓終於在Hillsborough找到了比較合適的office.一是離家近, 開車10分鍾就到了;二是交通方便,就在206公路旁邊;三是環境好, 有大片停車位,而且幽靜。打開辦公室的門就是一片草地,春天的花,秋天的葉,冬天的雪盡收眼底;四是有很好的會議室可以接待客人.當時很滿意,就簽了一年的lease, 到來年的3月31日為止. 簽約前我把租約反複看了好幾遍,覺得沒什麽問題,於是簽了字,並交了2個月的deposit.
搬進去頭幾個月還好,平安無事. 那年的8月份房產公司突然通知我,要把我relocate到另外一間office去,而且要改annual lease 為按月簽lease.因為房產公司要把半邊building進行裝修,租給一個大tenant. 我很意外, lease明明寫的是一年的租約,這還半年不到,怎麽就變卦了? 我立即回複說搬到另外一間同樣大小的辦公室可以考慮,但改為monthly lease “不可接受.” 因為若改為monthly lease, 房地產公司任何時候都可以將你踢出去,或任意增加你的房租.我問房地產公司的agent, 租約哪一條賦與你們隨便更改租約的權力.她告訴我租約第61條有這一規定. 於是我把租約拿出來先翻到第61條,仔細的研究. 第61條是這麽說的: in the event the landlord discontinues the operation in the building, the landlord can either A) relocate the tenants; or B) cease the lease with 60 days in advance notice. 整個lease 隻有這一條是關於房東如果終止lease他有什麽選擇. 看完這一條我也就心理有底了, 因為房產公司可以讓房客搬出去的前提是房東停止整個辦公樓的運作,但現在房東並沒有要把整個building shut down,而隻是要把一部分進行改造, 租給別人.而且, 整個lease 沒有一條規定房東可以改 “年租”為 “月租”的. 於是我給房地產公司回了一個email, 表示根據lease, 我不會接受你們的條件, 並指房地產公司在 “歧視”小tenant.
我知道我的隔壁也是一個華人租客,名叫Vincent.如果他也遭受 “同等待遇,” 我們可以聯合起來與房產公司鬥, 團結就是力量嘛. 他平常很少來,那天好不容易碰到他,問起來,原來他也接到同樣的通知.而且他比我更窩火:他本來簽的是2年的lease, 現在才3個月就要他搬家,而且也改為 “月租.” 我們訂立 “攻守同盟”,要共進退,決不單獨媾和妥協,要與房產公司周旋到底.同時又商量好分工協作,分頭找人谘詢下一步策略.
房產公司見我們這兩個華人租客無動於衷, 於是使出了第二招:10月份給我們每人發了一封信,並且以掛號的方式直接寄到家裏, 信中說從12月起要 “終止”我們的租約,並威脅說如果到時還不搬出去,就要把我們的辦公室的東西全部扔掉,後果自負. 房產公司發起狠了,我們自然不敢掉以輕心.我知道美國是法治社會, 一切講法.如果法律上站住了, 我們就不怕了. 碰到這種事當然是找律師的.我是作財務保險的, 有數以千計的客戶, 他們作什麽職業的都有, 當然包括律師或是在律師樓上班的.平常我對他們服務的很好.他們任何時候有任何問題, 我都會竭盡所能為他們服務. 現在我 “有難”了, 自然要請他們幫忙,他們也都很樂意給我提供專業的意見和谘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