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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對中國國籍法的重大誤解

(2013-03-05 08:58:43) 下一個
這是一篇在國內網站上擊點達到近萬跟帖十分熱烈的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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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籍法實行三十年來,由於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實施細則,造成了人們的很大誤解,每個人都根據自己的理解去解釋國籍法,來對自己的情況作出判斷. 而因為大部分人並不是法律專家,結果造成很多流傳甚廣,以至於大家都普遍接受的錯誤結論, 很多人甚至稀裏糊塗的以為自己喪失了中國國籍。

最主要的誤解是以下三個:

第一個誤解是:一個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後,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二個誤解是:本人在外國出生時具有外國國籍的,即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個誤解是:中國國籍法既不承認雙重國籍,也不默認雙重國籍。
筆者做為一名具有十多年執業經驗的律師,在這裏對以上重大誤解進行一下解釋。

第一個誤解是:一個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後,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這一誤解,是基於對中國國籍法第九條的規定: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實際上,根據這一規定,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要具備兩個構成要件:第一,本人已經定居在外國; 第二, 本人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如果隻具備第二個條件,而本人並未定居在外國, 則並不會因為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中國國籍。定居可以有很多解釋,而中國國籍法對定居並沒有清晰的界定。有很多海外華人, 雖取得外國國籍, 但並沒有決定定居在外國,甚至在取得外國國籍後,便很快回中國發展。這樣的情況,便不會喪失中國國籍。

那麽,讀者可能會問,中國國籍法第三條不是明確規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嗎?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和國籍法第三條的規定矛盾? 回答是,不矛盾,因為第三條隻是說不承認雙重國籍,也就是說,中國對該中國公民獲得的外國國籍不予承認。所以,如果你並沒有定居在外國,而通過某種途徑合法取得了外國國籍。在中國政府眼中,你還是中國公民,並不具有外國公民身份。

第二個誤解是:本人在外國出生時具有外國國籍的,即不具有中國國籍。

這一誤解,是基於國籍法第五條的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對於這一誤解,最典型的例子,是留學美國的中國學生,他們在美國所生的子女,根據美國法律的規定,自動具有美國國籍。因此,很多人便認為他們的子女並不具有中國國籍。這是完全錯誤的。

實際上,根據第五條的規定,“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是有條件的,條件就是“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如果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國國籍,但父母任何一方都沒有定居在外國,比如父母為留學生,則本人同樣具有中國國籍,再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其獲得的外國國籍中國不予承認。

第三個誤解是:中國國籍法既不承認雙重國籍,也不默認雙重國籍。

近來,很多人呼籲中國政府即使不能承認雙重國籍,但可以象很多其他國家一樣,默認雙重國籍。默認雙重國籍的意思是說, 中國公民可以獲得外國國籍,但中國政府並不予以承認, 除非本人正式聲明放棄中國國籍。實際上,這一呼籲是不必要的,因為根據對前麵兩個誤解的解釋,中國國籍法已經默認了雙重國籍。

另外,中國國籍法第十條規定,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但是一個隱含的條件是,該中國公民已經通過某種途徑獲得了外國國籍。否則, 如果該中國公民在未獲得外國國籍前, 便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便會出現一個荒唐的結果: 他將在申請批準後,變成一個無國籍人。

結合中國國籍法第九條的規定,我們便得出結論: 如果本人定居在外國,並獲得了外國國籍,雖然會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在程序上,還必須經過正式申請得到批準後才能生效,因為本人是否定居,是確定是否喪失中國國籍的法定條件,需要在申請中進行詳細審查, 如果申請人確能證明自己已經定居外國,便可以認定該申請人已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可以對其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予以批準,但在批準生效之前,還將被看成中國公民來對待。實際上, 這已經等同於默認雙重國籍了。

其實,中國國籍法還有許多模糊不清的規定,時間限製,暫時先做以上澄清.

[後記] 實際上中國國籍法有很多混亂和自相矛盾之處。以上的解釋,是最合乎邏輯的理解。
不過,這部法律是三十年前製定,文化大革命剛剛結束,當時法律製定者的法律水平,可想而知。而且中國當時對外交往才剛剛開始,這部法律也沒有什麽用處,製訂者在當時也並沒有認真對待這部法律。所以,直到現在,連一個實施細則都沒有,以至於這部法律在實施中,非常任意, 問不同的大使館,不同省市的公安出入境部門,以及在不同的時間(或不同的領導),都可能得出不同的回答。當務之急,是拿出一部詳細的實施細則,對國籍有關問題作出詳細而權威的解釋, 對實施中以及法律本身的混亂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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