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次嚴打不是依法治國 ! 倫敦客 2014/12/27
中共四次嚴打是依法治國嗎?共產黨比得上唐太宗嗎?
《隋書》載,“死罪者,三奏而後決。”即三奏皇帝方可決定是否處死囚犯。
到唐朝,唐太宗更完善死刑複核規定,分“三複奏”、“五複奏”兩種,地方死刑用“三複奏”,京城死刑用“五複奏”;為防錯殺,又將行刑前“三複奏”改為“五複奏”,決前一天兩複奏,決日當天三複奏。
拿1300多年前的隋唐死刑複核的“皇帝勾決”製,比對1980年2月人大常委會下放死刑核準權給高院、至2007年長達27年斷結的中共死刑複核製及1983年嚴打的“九二叁大決定”,不難看出, 1983年第一次嚴打是中共黨魁鄧小平一聲號令發動的“1950鎮反後最大一次打擊”;所謂“流氓罪可在最高刑上判處直至死刑”、“傳授犯罪方法罪”、“三天上訴和抗訴期”、“抽出生效案件改判死刑”、“高院二審、死刑複核兩合一”、、“刑滿不予釋放留場就業”、“勞教遭判刑發配邊遠改造”、 “91年增加下放毒犯死刑核準權”、“為嚴打將幾十萬軍人轉為武警“等,統統是國際社會史無前例(除1934俄共肅反外)的、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的、共產黨自我炮製的怪稱惡名,是十足的黨大於法、人治泛濫、法治倒退!
27載明:“嚴打”的一係列從重從快,諸如下放死刑複核權等是導致“濫、錯、冤、多殺”、“可殺可不殺必殺”口號及魏清安、李誌平、佘祥林、聶樹斌、趙作海、滕興善、王樹紅、李久明、蕭山五人、張氏叔侄、呼格吉勒圖等眾多冤案惡果頻頻發生的主因!在一定意義說,中共的“從重”是為中共之穩定、為鞏固其政權;中共的“從快”是根除憂患、草菅人命、儆戒百姓!美國從審理到死刑核準平均12年半;日本奧姆真理教麻原彰晃從96年至04年判死曆經8年;而江澤民的中共為了1996年第二次嚴打,活活將18歲見義勇為報案的呼格吉勒圖殺死,用年輕的人肉來祭奠嚴打勝利,僅用短暫62天!可見,民主國家對死刑如此慎重、對生命格外珍視;而中共卻是冷血屠夫!人權死敵!呼格吉勒圖案的昭雪,宣判了江澤民時期的中共依“江”治國的“死刑”!
中共用“亂世重典”、“殺一儆百”的古代封建人治取代現代法治,其果必反,1983年首次嚴打,僅3個月全國拘捕102.7萬;立大案61萬起;起訴97.5萬;判刑86.1萬,其中死刑2.4萬、勞改68.7萬、勞教16.9萬。
到1996年第二次嚴打結束,立案反劇增198萬起;到2001年第三次嚴打前夕,立案增至224.9萬起;到2005年,全國立案高達464.8萬,是1983年7倍多,比2001年第三次嚴打結束後還翻了一番;到2009年(2010年胡錦濤第四次嚴打前夕),立案仍高達444.3萬起,比2008年又上升了14.8%;
如此嚴打嚴打,越打越增、增而再打、降幅甚微之況說明什麽?
中共四次嚴打表麵穩定了亂局,打擊了罪焰,實際是破壞法製公正、破壞國家公信力、破壞普世人權,是一場國家性災禍!是一次文革式運動!這種嚴打再一次佐證:共產黨的下放死刑複核製不如隋唐的“皇帝勾決“製!共產黨比不上唐太宗!共產黨四次嚴打不是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