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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荒誕的“伊力哈木審判” 倫敦客 2014/09/21

(2014-09-21 19:10:43) 下一個

十分荒誕的“伊力哈木審判   倫敦客 2014/09/21

 

對維族學者伊力哈木(下稱伊)的庭審已結,等待的可能是內定好的10年以上判決。

 

對完全不符合實際及違背常理的作法,俗稱荒誕。綜合諸多訊息,烏魯木齊一中院的審判,絕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審判,而是對正義與良知的十分荒誕的“審判”。

 

荒誕一:服務政治任務,把“維吾爾在線”打成犯罪平台

 

據庭審訊息:烏魯木齊檢方依刑法103條第一款公訴八項,指控伊2005年合法創辦的“維吾爾在線”網站是分裂國家的犯罪平台。伊否認,這是不能成立的。

 

我關注瀏覽該網站好久,網內都是新疆問題的文章和跟帖,不乏有疆獨、偏激言論,仍屬爭鳴式交流。經曆20097.5事件後,雖一邊倒批評聲漸占主流,但並不是煽動分裂和主張分裂的行為。

 

盡管網站長期被控,曾關閉及伊09年遭軟禁,但網站一直存至伊被押。就網站本身,除需整頓討論秩序,阻刪不良文貼外,我無可置疑認為:網站與伊本人一樣,是“學者、和平、理智、溫和”的交流平台;是探討新疆問題、連接疆民與官方對話的溝通平台,絕非犯罪平台。

 

誠然,中國司法不公最大原因是:司法為官方政治任務服務。政治任務升高度,司法服務升溫度。

 

80年代掃除改革障礙的“嚴打”、六四屠殺後的追捕、江澤民拍板鎮壓法輪功後的濫判及借美國9.11事件打擊“三股勢力”的“中國式反恐”,無不例外。

 

而伊的捕審背景,正值“7.5”事件後,新疆暴恐事件劇增,除2012年發生大小190起外,2013又發生較大的“4.246.2610.28 11.1612.30”等7起和2014年麵臨更嚴峻反恐挑戰的“1.242.143.14.307.28”等多起。其中天安門廣場、昆明火車站、烏魯木齊火車站和新疆莎車的暴恐事件,尤使官方震驚。

 

於是,一方麵,官方加倍反恐力度;一方麵,懷疑這些暴恐背後,是這個全國唯一最具影響力的維漢文字網站,點火、煽動、渲染、影響的結果及緣故。

 

鏟平該網站就成了整個新疆反恐任務之一。承辦此案,也就成了上至中央下達烏市的政治任務。

 

所以,伊根本不是什麽罪犯,而是中國司法製度服務於官方政治任務的不幸犧牲者。

 

荒誕二:文革式辦案,施壓學生揭發老師

 

學生揭發老師,是十年文革悲劇之一。此悲劇如今在伊身上重現了。

 

同案的七個被告既是中央民族大學伊的學生,又是是伊上述網站的工作人員。這樣的雙重身份揭發老師,似乎易讓人信服。

 

揭發歸為:

 

1、伊力哈木老師威嚇某學生不聽他的話,會叫幾個小混混把他扔到沙漠裏去;

2、伊利用學生去香港中文大學出席一個關於中國民族問題的研討會;

3、伊力哈木有分裂目標或分裂意圖;

4、兩個學生揭發伊威脅過他們,要扣留他們的畢業證

 

看到以上揭發,我笑了!使我想起48年前文革,某學生揭發班主任老師,在作文課上,偷偷記反動日記的故事,是多麽地令人難忘。

 

也不難看出以上學生的所謂揭發,是在警方高壓或刑訊(戴鐐)下,難以忍受時揭發的。有的假揭發是自相矛盾、漏綻百出;有的真揭發不但不是分裂罪證據,恰是符合常理的合法活動。

 

試問:誰會認為到中國領土香港,出席香港大學關於祖國民族問題的研討會是分裂國家?

 

更不難看出,這些“雞毛蒜皮”的揭發,正是七位學生對自己老師的另種尊重:“嘴下留情”、“輕描淡寫”。

 

伊庭上告訴大家:“我在證據中發現,這七個人也沒有承認,參與網站工作是從事分裂國家犯罪活動罪。”這是老師對學生的另種回敬。

 

烏市公檢法文革式的辦案,實際並未奏效。

 

荒誕三、不存在“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何來“犯罪集團”?

 

刑法26條第二款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顯然,三人以上人數、共同犯罪和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三者要件缺一,犯罪集團便不成立。

 

查閱網頁和控辯雙方及庭審有關訊息,找不到“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在哪裏?誰是“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此案的這個問題嚴重模糊不清。

 

如果假定檢方指控的:“維吾爾在線”網站是犯罪平台,也不等於“維吾爾在線”是犯罪組織,一個網站或平台怎麽等同一個組織?

 

如果假定所謂“圖蘭“公司是犯罪公司,也不等於“圖蘭”公司是犯罪組織,一個公司怎麽等同一個組織?

 

再假定信息管理手冊是犯罪證據,更不可把一個書證等於一個組織。

 

伊在次日庭審中反駁道:圖蘭公司從來沒有去雇傭這些誌願者、論壇版主管理人員,也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發工資,這些人都是誌願的,也不存在公訴機關指控的拉攏、盎惑甚至脅迫。

 

還反駁:維吾爾在線,一個論壇管理手冊,這是根據信息產業部規定,當時辦論壇,都有這麽一個管理手冊,作為注冊和備案(之用),這根本構不成所謂分裂國家的刑事要件。

 

那麽,還有什麽東西可以代替“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如果沒有誰是,也沒有誰代替,既然不存在“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何來“犯罪集團”?

 

荒誕四、為從重處罰,強扣“分裂集團主犯”帽子

 

據辯護律師李方平介紹:檢方指控伊領導的是“八人分裂分子團夥,煽動民族仇恨”。

 

檢方不依103條第二款指控其煽動分裂國家罪(無無期徒刑),而依103條第一款指控伊分裂國家罪(有無期徒刑),目的就是要從重處罰伊;

 

檢方指控此案為集團性質犯罪,是指控伊為該犯罪集團主犯,其他七人為從犯或脅從犯。目的同樣是讓主犯處罰得比從犯重。

 

伊在庭上予以反駁說:“我沒有分裂國家,更沒有組織、領導包括七個學生在內的所謂分裂集團”;“網站的編輯、翻譯、版主、技術人員都是學生,被指控的七個學生中,有六個人是近兩年才加入,自己根本沒有組織成立過八個人的分裂國家犯罪集團。”

 

我堅信伊和其他七人自證其無罪,是客觀真實的;而檢方強扣伊頭上“分裂集團”帽子是莫須有的。

 

荒誕五:特殊共同犯罪,拆開單審,顯失公正

 

檢方既然指控伊為八人分裂集團主犯既首要分子,係屬特殊共同犯罪,理應依慣例合並審理,不宜拆開單審。

 

李律師說:“把分裂國家組織領導者跟被組織領導者,刻意拆分審判。公安是作為八人集團偵查的,到了檢察院就拆開來了,審判沒有公正可言。”

 

這種對八人顯失公正的拆開單審,對檢方卻帶來優勢傾斜:

 

由於伊與其他七被告庭審不見麵,就避免庭審中,各被告供詞間的自相矛盾、缺陷漏洞的現像暴露;免去了有利於辯方的,對各個被告的不利於檢方的提問、質詢等過程;更主要的是看不到被告可能發生的,當庭翻供的不利於檢方的尷尬情況,導致控辯雙方訴訟權利懸差不等。

 

顯然,這是極不公正且錯誤的審判程序。用此極不公正且錯誤的審判程序審出的此案,能有公正結果嗎?

 

荒誕六、自證其罪(與“境外”、與“7.5”事件掛鉤)

 

又據訊息:檢方多次打斷伊的否罪,指控他與“境外”勾結,受控於三股勢力;並把導致198人死亡的“7.5”事件與其掛鉤,均被其否認。

 

5年前,眾知的“7.5”事件,至今官方未透真相,憲法賦予公民知情權被踐踏,多層內幕被深蓋,已成眾不盡知。

 

世維會主席熱比婭被無證據地誣為幕後“黑手”,她斷否後,在20099月歐洲議會上,通過該議會人權委員會主席、芬蘭籍女議員海迪,呼籲聯合國組建獨立“7.5”調查團,調查事件中各方違反人權行為,至今未果。

 

日前檢方指控伊“境外”勾結,與官方一樣,純屬無證據地誣陷,為何未指明何“境外”機構?純屬亂施心理戰術,試圖誘伊交代出與“境外”三股勢力關係。

 

這種威迫被告自證其罪的取證作法,明顯違背刑訴法50條: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的規定。

 

用這種威迫被告,自證其罪作法所收集的證據,依據刑訴法54條規定,“應當予以排除”。

 

荒誕七、法院一項發明:“問題地管轄”原則

 

李律師以伊的戶籍、居所、工作單位、網站、公司等均在京為由 ,請求北京審案。

 

但遭檢方反駁說:“伊涉及的是新疆問題,所以認為烏法院有管轄權。”

 

 

烏法院也告誡說:“隻要是新疆案件,烏魯木齊檢察院都有權管轄,有無限的管轄權。”由烏市審理伊案,檢法兩家“夫隨妻唱”,口徑一致。伊庭前庭後均提過,應在北京而非烏市審案。

 

刑訴法24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是犯罪地管轄原則、居住地管轄原則;

 

刑訴法25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理。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規定是最初受理地管轄原則、主要犯罪地管轄原則。

 

無論適用犯罪地、居住地管轄原則還是最初受理地、主要犯罪地管轄原則,此案適合北京而非烏市審理。

 

為何非在烏市審理呢?

 

大家懂,烏檢法兩家更懂,中央明確已將新疆作為反恐前沿陣地,部署了在新疆境內反恐嚴打一年的政治重任,他們刻意表現司法必須服務於政治任務,故執意自己管轄無誤。

 

於是,烏一中院催生上述新發明:叫“問題地管轄”原則,又叫“無限管轄”原則。

 

無限,無限,就是讓中共司法無限地變成政治工具,這正是對刑訴法的嘲弄及對中國司法不公的助紂!

 

審理的程序錯誤,何來判決的結果正確?

 

荒誕八、肉體折磨,給無暴的非死刑犯戴鐐

 

據接近伊的人透露:伊監禁時受虐待,被捆綁,不給飯吃 ;關押5個月也不讓見律師;3.1昆明事件後,停止給他供應食物長達10天;腳鐐已戴一個多月,腳踝己化膿。

 

李律師說:家裏送去的衣服,他們看守所一直沒有給他,他感冒了,兩件短袖衫穿在一起。

 

庭審後,李去看守所,發現伊又被戴上腳鐐。看守說,伊是危害國家安全,所以戴鐐,而根據《看守所守則》,隻有一審被判死刑後才可戴鐐。顯然看守違法。

 

對殺人戰俘或伊斯蘭國ISIS殺人分子,按戰爭法及有關國際條例,也嚴禁肉體折磨,何況對 溫和、無暴的非死刑犯、學者伊呢?

 

對伊的肉體折磨,隻能反證烏公檢法懦弱恐懼,企圖用刑訴法50條嚴禁的“刑訊逼供”逼其認罪服法,最終枉判“交差”。

 

 

荒誕九、如臨大敵,道路封鎖

 

917日上午開庭前,警方如臨大敵,設置多道警戒線,封鎖法庭附近街區;

 

中午,用八塊高板封鎖通往法庭道路,把過路群眾遠遠擋在法庭外。

 

正是:人民法院人民建,人民學者變囚犯,人民困在封鎖線,人民再也不期盼。

 

荒誕十、高度緊張,不準旁聽、采訪

 

在法庭周邊的幾個街區範圍內,設卡盤查。外媒記者采訪和專程而來要求旁聽的美英德加及歐盟等駐華使館官員均被拒絕,他們都被擋在重重警戒線外,不得進入法庭。

 

高度緊張的政治審判氣氛盡曝在國際視野中。

 

結語

 

縱觀“伊力哈木審判”全貌,已引發國際社會及世界媒體關注。它的是非曲直、判決影響,勢必產生波浪式震撼。

 

也許“人權觀察”中國項目主任蘇菲.理查森說得更透晰:

 

“伊力哈木一貫地、勇敢地且明確地,以和平方式倡導不同族群及其與國家之間的理解與對話。如果北京是這樣定義分裂主義活動,新疆當地和族群之間的緊張將難望平息。”

 

如果923日的判決,是有罪的重刑判決。這將是一場十一分荒誕的,對正義及良知的審判!

 

伊力哈木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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