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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習惠公”釋放浦誌強等人 倫敦客 2014/05/07

(2014-05-07 19:31:34) 下一個


呼籲“習惠公”釋放浦誌強等人   倫敦客 2014/05/07


 


通閱官方網站和中國法規解釋,“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搗亂,肆意挑釁,橫行霸道,隨意毆打傷害無辜,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寫明:對尋釁滋事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293條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上所述,構成“尋釁滋事罪”最重要要件之一是:在公共場合必須具備破壞公共秩序的各種生事、搗亂、霸道、毆打等行為。


 


然而,浦誌強律師與徐友漁、郝建、劉荻、胡石根等10多人在非公共場所的私宅裏,關起門來,集體研討世人皆知的,被官方從“反革命暴亂”之認定降為“政治風波”的,官方理應平反而25年未平反的六四事件,他們有何錯?


 


他們既無絲毫破壞公共秩序的生事、搗亂、霸道、毆打的行為發生;又無因研討行為,導致他人前來圍觀或對室外他人宣傳觀點,而鼓動並產生對政府或官方反對的不滿情緒,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亂發生;更無接受任何媒體現場采訪,和將私宅搞成喚起公眾批評官方、平反六四的對外政治辦公機構。他們又有何錯?


 


他們是一切都按部就班地照中國憲法和法律,在行使憲法35條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37條觀定的公民人身自由、38條規定的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的各種權利,根本沒有觸犯中國的任何法規條款,他們有何罪?


 


官方為什麽要以上述莫須有的“尋釁滋事罪”名來刑拘浦、徐、郝、劉、胡等五名無辜者?官方要幹什麽?


 


揭穿了,就是在六四25周年紀念前夕,為掩蓋和洗刷官方的屠殺罪惡,為讓十幾億國人和幾十億世人遺忘他們的罪行,而幹殺一儆百、高壓監控、封殺一切六四25周年紀念活動的卑鄙醜事。


 


兩千多年前,晉惠公夷吾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八字,威逼大夫裏克被迫自殺的悲劇,卻在兩千多年後的首都北京,由當代的晉惠公-習近平的中共重演。這出現代“莫須有”大戲在北京開演,必將蔓延全國。


 


夷吾製造了一個裏克之死,而“習惠公”要製造幾十、幾百甚至更多的當代“裏克”之死!這個當代“裏克”,除浦誌強等正義律師外,還有數不清的維權大眾。


 


他們不是古代被輕易逼死的裏克,而是“習惠公”壓不了、鎮不垮的人權鬥士,也是浦誌強等5人刑拘和其他受監控者及六四受難者家屬討回公道、平反六四的最強後盾!


 


浦誌強等五人既無錯、更無罪!強烈呼籲“習惠公”立即無條件地釋放浦誌強等五名無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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