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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文字是參與討論吳瑛教授民事訴訟案的辯論策略,也涉及中國千人計劃的6個月合同的規定。大小粉紅們注意了,你們別噴我,我在這裏隻起到Messenger的作用。
同濟美國醫生校友BMC的留言:“本來支持吳瑛家人通過法律途徑向西北問責,但看了本文,覺得吳瑛家人請的律師犯了大錯誤導致這場官師有可能未庭審就讓西北占了上風。關鍵是訴訟文中說NIH調查導致她出現signs of depression and obsessive behaviors. Obsessive behaviors 是非醫學專業術語,醫學診斷的專業名詞是 obsessive and compulsive disorder (OCD). 它屬於一種精神病,會影響病人的思維和行為,並可能影響日常工作以及與周圍的人的人際關係。如果我是西北的律師,我會說吳瑛是一個患有可能影響她管理實驗室能力的精神病,僅僅這一點就justify 西北對她所採取的措施如轉走科研經費和關實驗室。如果我是醫學院院長,我也不會把幾百萬的科研基金交給一個精神病人管理。
“問題是這一切麻煩都是那個不是稱職的律師自找的,因為訴訟文書用的是非醫學專業說法。如果吳瑛有這方麵的醫療紀錄,醫生會用OCD這個正規醫學診斷術語。而且訴訟文書說的是sign 而不是diagnosis, 說明吳瑛並沒有被這樣診斷。如果醫生都沒有這樣診斷,律師卻主動說她有精神病,這是self-defeat, 這官師如何打下去?說個題外話,律師通常會告誡不要在車禍現場認錯,因為一旦認錯被警察記錄,以後就不能翻案。律師的責任就是掩蓋自己的過失和錯誤,但這個律師倒好,把沒有的不利因素告訴對方。因為律師沒有醫學知識,可能不知道obsessive behaviors 其實是一種精神病從而鑄成大錯”。
我的回複:“謝謝同濟醫生校友留言,我害怕翻譯出錯所以忠實引用了原文,正是供你這類專業人士討論的,也不知道是否NBC的記者注意到你提及的問題,最後辯論時會谘詢精神科醫生的。另外一點是,律師一般會讓起訴人在開庭前保持沉默,吳瑛的The estate在九月開庭前見媒體先造輿論不知是否正確,至少將自己的論點曝光了。西北方麵就聰明很多,拒絕發表意見,隻是同情吳瑛的家人”。
OCD(Obsessive and compulsive disorder)就是俗稱的強迫症,很多極端追求完美的人士會這樣,那些手都可以洗百次的人。饒伯伯所說的前妻像水晶般剔透而易受傷,可能就是指的這點。聖市有位哈佛母親,女兒被她逼得完美到讀哈佛,自己連拖鞋放哪裏都講究,女兒離家後母親在地下室自殺了。
文學城網友南七西區的留言:“她本人是千人,這本身就是說不清楚的”。
我的回複:“就是這個道理,這是她的硬傷,雖然她是美國公民,但是抵擋不住這麽大的政治洪流。從現在公布的消息看,NIH放過了她,但是西北仍然對她與中國的緊密聯係找茬。可見前文中的一段對話:文學城網友Uusequery問題:“吳教授的去世饒毅有沒有責任?”。我的回複:“你這是把我放火上烤啊。個人觀點而已,離婚這麽多年了,直接的責任沒有;但是間接或道義上的責任有,至少生物物理所的千人計劃就是因為他回北京的””。
現在得到的信息是饒伯伯是中共黨員,什麽時候入的黨不知道,而千人計劃正是中組部牽頭的。現在己經不是美國使館不給饒伯伯簽證的問題,為他到美國來都不安全了,大國博弈的悲哀。
在美國任教幾十年的教授:“千人計劃是六個月的contract ,美國大學所有的tenure -track, 及tenured professors 都是和大學有至少九個月的工作責任,簽的是九個月的合同。就憑這一條,大學就可以作出處罰決定。最早香港人搞的長江講座是二個月的合同,不違規。但千人是中組部設計的,申請人必須填寫所有海內外親人的詳細信息,包括子女的social security number和護照號碼。 六個月工作合同這一條更是個雷。這個新聞聲勢造得最大,參加過千人計劃的在美華裔教授們最有可能受到影響”。
我的回複:“吳瑛應該不止6個月”。
在美國任教幾十年的教授:“那她女兒還上什麽新聞,訴訟啥呀?幫中組部再逼幾個千人放棄tenure (因為被學校,院裏係裏更有憑有據的調查),報效天朝去?上了法庭,這些都是要公開辯論的”。
我的回複:“他們現在的爭辯點是,當年西北對參加千人是知情的”。
在美國任教幾十年的教授:“知道,和了解具體工作情況,合同情況是不一樣的。事先知道,並不是事後不能處罰的原因。因為事先無法知道這其中有涉國家安全的嚴重性,及千人合同時間上的規定。特別是如果西北事先知情,她在西北的工作合同就應該降為6個月,隻拿6個月的薪水,她應該變更為part time faculty。這有記錄嗎?美國教職人員隻能拿12個月的薪水,這是常識啊。這個理由我們在婉謝千人邀請時用了一次又一次,國內沒有一個單位可以解決/變更每年6個月工作期的合同規定(中組部的硬性規定)。他們都說具體不用執行,但合同一定要這樣簽。但是這樣簽的合同上法院必敗無疑”
在美國任教幾十年的教授:“媽媽中風,失明,精神憂鬱的時候,兒女在哪裏呀?讀了你的文章,知道了她女兒的發言。這位NBC簡直稱得上無恥。[捂臉]。媽媽受了這麽多苦難的時候, 這位成年女兒做了些什麽?有時間精力向西北要錢,這個時間精力陪媽媽多好?”
同濟美國牛人:“我說過,顏小姐才是聰明或圓滑的人。吳瑛當個千人就被逼死,顏小姐吃香的喝辣的啥事都沒有,又是中國院士又是美國院士,現在還成了在全球招攬“smarters”的“包工頭“”。
同濟美國牛人:“不能以千人計劃文件上寫有六個月工作時間要求就認定加入了千人計劃的人就一定回國工作了六個月。當年還沒有千人計劃的時候有個長江學者項目,大概是2000年這個項目開展的第二年同濟醫學院就希望我當環境科學與勞動衛生的長江學者,我說不行,我不可能每年回國半年。他們說那就當長江學者講座教授,每年隻需兩個月,我說兩周都不行。國內領導說其實兩個月也可以是名義上的,又沒人核實回國的具體時間。我還是謝絕了母校領導的好意。多年後一個來北卡杜克當講座教授的人被我的好友帶來看我家的房子,他說他也算是同濟校友,因為他去同濟當過長江學者(原來後來他被同濟招去了),他後來也是千人。現在全職回國了。他還說他當長江學者時還給公衛的一個人很大幫助。這個人前兩年成為了同濟公衛的第一個中國院士”。
我的回複:“你這段話出現在吳瑛訴訟案中就輸定了。美國是契約社會,6個月是鐵定條款,簽了就必須執行,西北完全可以此反擊”。
同濟美國牛人還不相信,讓我去問ChatGPT。AI對全國性千人計劃和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的千人計劃都是這樣的回答:
“根據國家官方政策及本地實施細則,中國“千人計劃”確實對合同和工作時間有明確要求,其中包括最少6個月的工作安排。根據《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千人計劃)》的管理辦法:引進後每年在國內工作一般不少於6個月。這意味著每位“千人計劃”入選者需確保每年有至少半年的時間在國內履職。
通過意向性合同入職機製。以上海市為例(此前地市級操作高度一致),流程如下:應聘者需與用人單位簽訂意向性工作合同;自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到崗並簽訂正式工作合同,否則資格可能被取消。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人才真實到崗, 避免空掛約情況。
“千人計劃”要求入選者每年在國內工作至少6個月。通常通過意向性合同啟動,若6個月內未到崗並簽正式合同,可能被取消資格”。
不懂的東西不要亂寫!
OCD和抑鬱症都屬於精神和心理方麵疾患不假,而"精神病"在中文語境裏,一般特指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不要混淆。因為一個員工患有OCD或抑鬱症就剝奪工作權力當然違法。你知道在美國OCD或depression disorder發病率有多高嗎?
我無意給這個女人辯護。一些華裔在中美之間工作腳踏兩隻船屬於既要,又要,還要,當局當然可以依法處理。既然選擇移民入籍,就在移民目的地國湊合活著吧;如果更喜歡中國的工作生活環境和待遇,就把這邊工作辭幹淨了回去踏踏實實幹。所以對於這類惹麻煩上身的,並不同情,屬於咎由自取。
或者,要是能找到有別的faculty也這樣違規,但 Northwestern 沒有調查處理,可以起訴學校discriminatory treatment.
的確,當時國內高校研究所都說,具體不用執行。但合同一旦這樣簽了,那就是板上釘釘的法律責任。我認識的不少人都大著膽子簽了,以為沒事,隻有個把兩個人最後全職回了國。結果呢?這幾年在美的華人學者被調查,大部分都是在這上麵出的事。還是過於貪婪導致的,真是報應!
現在回頭看,既然清華早就知道並且設計了很合理的規避方案,千人計劃的設計者不會不知道要求六個月會違規。以小人之心來揣測,中組部怕不是一開始就有清君入甕的打算吧?
我們這些在國外念書念了一輩子的人,頭腦是何等幼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