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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美國最高法院做出判決,維持密西根州禁止入學時使用平權法案的政策。對於前段時間通過抗爭迫使加州眾議院將SCA5退回到參議院的華裔來說,高院的判決無疑是個好消息。去年六月份美國高院剛判決過德州大學有關平權的議案,現在是一年內高院兩次涉及平權法案,由此可見該議題在美國的關注程度。
這次最高法院以6:2 ,一票回避的絕對多數,判決支持密西根州選民的決定,也就是維持了該州公立大學在考慮入學時不得考慮種族因素的政策。對於深受大學入學種族歧視的華人來說,即使以往政治觀點偏左的人士都奮起反擊加州SCA5的倒行逆施,這次更有理由歡迎高院的正確判決了。
6:2的絕對多數,這次連自由派的大法官布萊恩也投了讚成票,隻有最左傾的兩位大法官投了反對票(西班牙裔和猶太裔)。搖擺的大法官肯尼迪書寫的多數派法官意見認為,密西根州禁止入學使用平權是他們州民通過民主程序決定的政策,高院在憲法範圍內尊重他們的選擇,此多數派意見得到了主法官羅伯茨和小布什任命的另一位大法官阿利托的支持。更保守的大法官斯卡利亞和湯姆斯則分別提出了意見書,鮮明地表達了他們一貫反對平權法案的堅定立場。
這次令我們意外的是,長期支持平權法案的自由派大法官布萊恩也投了讚成票。雖然美國標榜法官應該保持政治中立,每次參議院審核大法官提名人時都會涉及該候選人是否曾經為政治鼓動份子的問題,如果確認政治觀點分明到影響解釋法律的公正性,該候選人就有可能被參議院否決。然而,我們看到的每次高院的判決大法官的投票結果都有十分明顯的政治傾向性。此案也是如此,它為來自下級法庭的上訴案,當時位於辛辛那堤的美國第六申訴法庭以八比七的投票結果認定密西根州禁止平權違憲,八位投讚成票的法官為民主黨總統任命而七位反對的法官則為共和黨任命。
西班牙裔大法官Sotomayor以58頁長文提出反方意見,她以超出所有正方意見總和的時間為她所定義的少數族裔權利辯護。一些媒體甚至認為,她幾乎是以自身的體驗在法庭上為平權法案護航,Sotomayor成長在紐約布朗士的波多黎哥移民家庭,高中畢業後憑借平權法案進入普林斯頓讀本科,從而開啟了她職業生涯的大門,這些經曆使我們很容易理解她全力支持平權法案的決心。但是她沒有弄清楚的是,實施超過了半個世紀的平權法案是為償還美國以前犯下的對少數族裔的罪過而設計的,那麽現在隻有十幾歲的清白的高中生為什麽還要為他們的祖輩的罪而還債呢?
但是我們也要看見此高院判決的有限效應性,今天的判定並沒有推翻平權。高院在2003年密西根判決時,雖然認為密西根大學以點數為依據的錄取政策違憲但高院給了平權法案一個25年的限期,這次高院僅是說憲法下高院沒有權力推翻民主程序投票出來的對平權禁止的政策。所以它可解釋為州的公民有權力決定自己對平權法案的喜惡。這就是說,各州選民自己說了算,高院不幹涉。
雖然高院的判決可能會激勵更多州投票限製平權。但是如果加州公投通過了SCA5,變成了法律,又走回加州入學種族歧視的回頭路,則高院也難於幹涉。這是今天多數派意見的核心思想,因為搖擺法官肯尼迪告訴了大家此判決的有限約束力。
反對派的觀點是這樣的:那怕是根據民主過程製定的政策,即使那些政策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它的結果??導致少數族裔吃了虧,這就是歧視。
她們沿襲的是自由派一貫的邏輯,也是美國實施了幾十年的令人難以理解的政策:那就是任何法律或措施,隻要最後的結果是少數族裔受恵人數與他們在人群中的比例不對應,得不到各集體間均衡的所謂平等權力,那麽該政策就有可能被帖上種族歧視的標簽。在這裏,學生的才能和品格已經不是首選的考量,重要的是政治正確性。
書寫多數派意見書的搖擺大法官肯尼迪,他認為對於此案不是討論平權法案正確與否的問題,而是由誰來決定的問題,高院無權推翻密西根選民的決定。
為平權法案辯護並投下反對票的大法官Sotomayor,另一位投反對票的法官為克林頓任命的金斯伯格。奧巴馬任命的哈佛法學院前院長卡根這次則迴避,如果她能夠投票她無疑會投反對票,這樣三位女性大法官組成了高院的左派。每次總統選舉都會因總統任命的大法官而影響美國最高法院的走向,所以現在甚至有人呼籲八十多歲身體又不恙的金斯伯格應該在奧巴馬任期內退休,以便總統能提名另一位自由派人士。
最高法院耍了個滑頭,回避了該不該平權這個問題。
SCA5要是修改了加州憲法,最高法院也不會管的。這就是暴民政治,我人多,我可以不講理。
同時要走出華裔的圈子,聯合白人,闡明此法案對他們的厲害關係,尤其是future trends。
我相信密歇根州那 58%的反對票絕大多數是白人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