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是一種幸福,是非常深邃的幸福......
是在痛苦不堪的徘徊後踏上歸途,是嚴重錯誤的糾正,
是從難以忍受的枷鎖桎梏中得到解放。
——托馬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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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 這期封麵標題為:
The right to die--Why assisted suicide should be legal
死亡權:為何安樂死應合法化?
1978年,西班牙通姦除罪化;2003年,美國同性行為全麵除罪化,西方對「性」的觀念愈來愈開放,然而至今,大多西方政府仍不給人「求死的權利」。《經濟學人》認為這是錯的。
隨著同性婚在美國最高法院通關,目前有關安樂死的投票與辯論,在歐美都台麵上下也都如火如荼地進展。例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經移除了醫院安樂死的禁令,明年開始適用新規,相關法令在德國與英國也在未來幾個月就會進入議會辯論及表決。
反對安樂死的人士認為,堅持生命本身的尊嚴,以及承受痛苦帶給生命的意義;他們擔心安樂死妥協了這兩點,使弱勢、欠缺醫療資源者被迫求死,或是讓安樂死取代了以舒緩疼痛為主的安寧治療。
然而安樂死的民意支持度很高,是無庸置疑的。除了俄國與波蘭整體反對安樂死,民調機構「易普索莫裏」在調查的15國當中發現11個國家的主流民意都希望擴大或開放安樂死的適用範圍。
在訪查美國奧瑞岡州的桉例(在壽命預計剩下不到半年的成年病人向醫生求死後,如果第二個醫生同意、且病人15天之內不反悔,醫生可以開立致命的藥劑,讓病人自主服下)之後,反對者所擔心的那種「滑坡」更是沒有展現。大多選擇安樂死的,都是教育程度佳、有保險,也接受了安寧治療的。但因為痛苦的緣故,他們希望以安樂死,保有自己的尊嚴、自主性,以及歡愉的人生印象。
真正在道德上更複雜的,是「精神狀態」不正常,以及孩童求死的意願是否該做數?有時候,比肉體更折磨人的是精神折磨,以病症的末期作為安樂死的憑據,其實還不若病人的主觀痛苦感受來得合乎倫理。但實踐上它會帶來許多評估困難;我們無從得知「死」是病患最終極的自主意誌。
在自由人權至上的今日,《經濟學人》認為我們必須給予正常成人「犯傻」、「做錯」的機會:變性、墮胎、求死。與其在陌生人環伺的加護病房的強光下死亡,人們該要可以選擇在有心理準備下,在所愛的人中間長眠。
http://www.economist.com/news/leaders/21656182-doctors-should-be-allowed-help-suffering-and-terminally-ill-die-when-they-choose
文/邱慕天 轉載自2015/6/29台灣醒報
----但是現實社會中,為什麽更具人性思考的“死亡權”還沒有普遍合法,同性戀婚姻卻搶先了呢?
這個社會還是太浮躁,受尊重的不是人性和人權,而是愛鬧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