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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論斷”的怪圈

(2012-09-15 09:13:15) 下一個

 

            打一個比方,比如我曾經偷了別人的東西,過了好多年也沒有被發現。我也沒有歸還人家的東西。可後來這事終被人揭發出來,我被法庭判決有罪。你能說那個檢舉揭發我的人不應該這樣做嗎?你看到我不得不償還別人的東西,甚至被警察戴上手銬下大獄的可憐兮兮像,你能說那個人不該揭發我嗎?你會不會說是那個人弄得我不但坐牢,而且身敗名裂,名聲狼藉?

            “論斷” 是有些基督徒的常用語。碰到這樣的場合,他們會說:哎呀,事情早已經過去了,那個人這樣做是在“論斷”別人, 他又不是上帝,他沒有權柄論斷別人!這樣做是不討上帝喜悅的,是犯罪。那人根本就不應該再提起這件事,就當它沒有發現過,上帝在暗中會察看和處理嘛!

            “論斷”在《現代漢語詞典》裏的解釋是推理判斷的意思。英語辭典解釋為判斷,認定,認為。在聖經裏麵,耶穌基督沒有要我們回避對人的評估,也沒有要我們不使用上帝給我們的智慧。我們來看一看那個檢舉者所作的事情:

第一,那個人隻是提供了事實,他沒有帶任何偏見,捏造事實對小偷進行誹謗和咒罵。

第二,那個人沒有評判小偷的內在動機。他或許講出了被盜受害人當時丟失心愛物品的心情。

第三,那個人並沒有把自己放在審判官的位置上,依據小偷犯下的罪行大小,對小偷進行宣判。

            那個人好比是美國法庭的陪審團。陪審團的任務是努力收集事實。他們的工作是確定一個人是否做了某件事,對犯罪嫌疑人最後的判決取決於代表政府的法官。那個人向警察局報告小偷的行為,小偷的命運落到政府手裏。即便小偷能留在監獄外麵,也逃脫不了自己偷盜行為的結果。在道德的法律範圍內,一個人若是插足別人家庭,造成人家妻離子散,家庭破裂;或者一個人為了滿足自身的情欲,拋妻棄子,不管是過了多少年,也不管掩蓋得如何得體,但這個罪始終沒有被對付和解決,有一天被人家曝光,丟盡顏麵,能怪罪別人嗎?

            我發現有些基督徒經常陷入的怪圈就是他們混淆了論斷和把事情交給上帝受理這兩個意思。

            有人以為上帝的恩典是無條件的,是永遠的。答案很清楚。在加拉太書67:不要自欺,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麽,收的也是什麽。在我們這一生當中,我們收獲自己栽種的。我們成為基督徒以後,並不能忽視上帝創造的世界的自然律法,有著不可改變的道德。在道德和自然的範圍內,每一個行動都有著正反兩方麵的結果。比如,一個獲救的酒鬼可能繼續喝得酩酊大醉。上帝不會停止愛著人,也不會阻斷他進入天堂的道路。然而,上帝也不會在這人的一生中阻止他的肝髒發生病變,或者阻止他可能死於酒精中毒。在路加福音裏描寫的浪子回頭,父親愛他犯了罪的兒子,但是兒子還是要忍受饑餓,吃豬食的難堪。這是他違背父親旨意的後果。無論是小偷下大獄,還是道德醜事被人家曝光,那是人自己的行為最終把這個自然律法用在自己頭上。不是別人對他進行陷害打擊和報複,更不是“論斷”。而且,幫助否認和掩蓋一個沒有被對付的罪根本就不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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