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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陸來到美國,至今在東西方度過的時日大致各半。願以我所見所聞觸及一下東西方的文化和製度。也許能起一點拋磚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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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德州禁墮胎法的醫生被起訴,看法官怎麽判!

(2021-09-23 10:26:23) 下一個
左圖:1971年11月20日,要求婦女有選擇權的示威者前往美國國會大廈舉行集會,尋求廢除反墮胎法。右圖:2021年9月11日,墮胎權活動人士在奧斯汀的德克薩斯州議會大廈舉行集會。(《華盛頓郵報》德州醫生艾倫·布雷德(Alan Braid)觀點文章截屏。)

因為最高法院拒絕暫時緊急阻止德州SB8的實行,這個違憲的法律得以生效,有效地在德州阻止了幾乎所有符合憲法的流產手術。(注:SB8又被稱為《德克薩斯心跳法案》。)

上周六(9月18日),德州醫生艾倫·布雷德(Alan Braid)在《華盛頓郵報》發表觀點文章,公開承認自己在德州為孕婦做了流產手術,違背了德州本月剛剛生效的SB8法案。該法案禁止為懷孕6周以上的孕婦墮胎/流產。

本周一,阿肯色州的奧斯卡·斯蒂爾利(Oscar Stilley)和伊利諾伊州的費利佩·戈麥斯(Felipe N. Gomez)分別根據德州SB8對布雷德提起訴訟。就此,自由派和保守派在墮胎權利上的博弈被推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為什麽說德州SB8法案違憲

我早先談到德州SB8違憲,有讀者對此提出質疑。今天就特別說明一下為什麽明明美國憲法裏麵沒有墮胎是合法的條文,我們卻可以說禁止墮胎是違憲的。

美國遵循的是判例法(case law)。根據維基百科,判例法就是以案件判例的形式表現出法律規範,以遵循先例為主要司法審判原則。

換一句話說,判例就相當於法律條文,下級法院都必須遵守。法官不僅能解釋法律,還能創造法律。因為最高法院負責解釋憲法,判決是否違憲,那麽高院的判例和創造的法律,就等同於憲法。

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對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的判決奠定了美國憲法保護孕婦選擇墮胎自由的基礎。

1992年的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在進一步肯定羅伊訴韋德案的基礎上劃定了這樣的法律範圍:隻要胎兒還沒有發育到能夠在母體外生存,孕婦選擇墮胎的權利就受保護。

San Antonio的地方媒體KSAT對德州醫生被訴的報道,標題大致是:公然藐視德州墮胎禁令的醫生被取消資格的律師起訴。圖中所示為一個診所的檢查室,牆角是一個超聲波儀。(KSAT截屏。)

現在德州的SB8將胎兒的心跳(這不是一個臨床術語)定義為 “心髒活動或胎兒心髒在孕囊內穩定且重複有節奏的收縮”。這個定義包括在妊娠六周左右開始的發育中的細胞活動,盡管在這個發育階段並沒有心髒。然後,隻要能聽到“胎兒心跳”就不能墮胎了。

對照一下羅伊訴韋德案和凱西案,因為六周左右的胎兒根本無法在母體外生存,所以德州SB8違憲了。

 

為什麽德州違憲的SB8還生效被執行了?

所謂的“心跳法案”並不是德州的發明。事實上以前已經有過多次保守州共和黨人通過類似的法案,但都被最高法院駁回了,因為違憲,因為羅伊訴韋德案。

這次德州能夠過得逞的原因是,該法律違背常規地規定任何政府官員都不得強製執行這項法律,而是把這個責任授權普通公民。

一般要建立一個案子,首先必須有被告,就是犯了這個法的人。對還沒有生效的法律,法院允許一個被稱為“影子案件”的特別程序,即反對者提出緊急申請,要求法院阻止該法律。影子案件往往是起訴執法人員。對一個州法案提起訴訟,就是起訴州長或州總檢察長。

現在,SB8禁止任何政府官員執行該法律,影子案件就沒有了起訴目標,無法事先提起訴訟。不過,提供墮胎服務的人不管三七二十一還是提起了訴訟。不能訴執法人員,他們就訴司法人員,事實上他們起訴了該州的每一位法官和每一位法院書記員,因為理論上說,他們就是那些事實上要負責可能發生的SB8相關訴訟案的政府官員。

《華爾街日報》對最高法院拒絕阻止德州SB8生效的報道。圖中為德州該法的抗議者聚集在德州首府。(《華爾街日報》截屏。)

雖然聯邦法庭接受了這個影子案件,最高法院卻以5:4投票拒絕。5個保守派大法官的多數意見書大致是說:我們不是在決定這項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但我們遇上了複雜的程序性問題。看來我們沒有能力阻止任何人做任何事情,因為我們不知道誰是正確的被訴人。就是說,起訴人還沒有說明他們的情況,沒有滿足他們應該盡到的責任。因此,對不起,我們隻能拒絕這個申請。

這就是說,德州立法者在法案的設計上為大法官製造了借口,保守派大法官也默契地利用這個借口,彼此相互配合,違憲的德州SB8就逃避了司法審理,生效了。

 

德州醫生以身試法,製造了一個真實案例

公開承認自己做了墮胎手術的布雷德醫生是1972年7月1日開始在聖安東尼奧(San Antonio)的一家醫院擔任婦產科住院醫生的。

當時,墮胎在德克薩斯州實際上是非法的——除非精神病學家證明一個婦女有自殺傾向。有錢的人可以去外州診所。沒有錢的就隻能尋求不安全的各種民間非法墮胎手段。那一年,布雷德醫生親眼目睹了三個十多歲女孩的死亡,其中一個來到急診室時,她的陰道腔裏塞滿了破布。幾天後,她死於化膿性感染引起的多個器官衰竭。

布雷德說,在德州的醫學院裏他們學到的是,墮胎是婦女保健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在最高法院1973年的羅伊訴韋德案裁決之前,他無法在德州真正去實踐這樣的婦女保護服務。德州通過並生效的SB8對他來說,是又回到了1972年。

布雷德在他的觀點文章中說,“這就是為什麽在9月6日上午,我為一名婦女提供了墮胎服務。盡管她還在懷孕的前三個月,但已經超過了德州新的限製。我這樣做是因為我有照顧好這個病人的義務,就像我對所有病人一樣,也因為她有接受這種照顧的基本權利。”

布雷德還說,“我完全明白可能會有法律後果--但我想確保德克薩斯州不會因為阻止了這項公然違反憲法的法律得到檢驗而得逞。”“我有女兒、孫女和侄女。我相信墮胎是醫療保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過去的50年裏,我一直在治療和幫助病人。我不能坐視不管,看著我們回到1972年。”

德州醫生被告,給了德州SB8一個司法審理的機會

有意思的是,把布雷德送上法庭的兩個原告都是支持給予婦女墮胎選擇權利的,本人都是律師,至少曾經是律師,但現在都有法律上的麻煩。他們還都不是德州居民。德州SB8允許任何地方的居民做原告,正好成全了這兩位。

阿肯色州的原告斯蒂爾利說他並不是要阻止布萊德醫生的墮胎行為:“我不是反對墮胎的。我試圖做的是為法律平反。我們為自己是一個法治的國家而自豪。那麽這裏的法律是什麽?”

伊利諾伊州的原告戈麥斯則在起訴書中稱自己為“支持選擇權的原告”。他要求法官下令德州該法律是違憲的。曾經是律師的戈麥斯現在被伊利諾伊州無限期取消了律師資格,因為其他律師指控他發送騷擾和威脅性的電子郵件。戈麥斯已對此提出上訴。

雖然德州的SB8獎勵贏了官司的原告,戈麥斯並沒有尋求經濟上的好處。相反,斯蒂爾利說如果贏了官司他會接受經濟獎勵。他說這個訴訟對他來說怎麽都是贏:贏了官司可以拿錢,輸了官司可以推翻德州的SB8。他的起訴書中包括了對他自己的法律問題的描述,他因逃稅和陰謀而被聯邦定罪。在獄中服刑十年後,他目前已被釋放到家中禁閉。

盡管最高法院已經拒絕暫時緊急阻止德州的SB8生效,美國司法部還是在上周一再一次做了同樣的努力,起訴德州,請求法庭幹預。司法部稱德州采取這項措施是為了 "阻止婦女行使其憲法權利"。

如果司法部的努力還是得到與上一次影子案件同樣的結果,那麽對布雷德醫生的起訴就可以產生一個不再是影子的案件。隻是“正常”的案子不似影子案件可以得到快速審理。但不管怎麽說,德州SB8必須經受司法審理的考驗。

維護美國憲法,需要布雷德這樣敢於為理念而義無反顧的醫生,也需要斯蒂爾利和戈麥斯這樣非常不完美的律師。

德州SB8能否真正生存下來,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資料

https://www.nytimes.com/2021/09/20/us/texas-abortion-lawsuit-alan-braid.html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opinions/2021/09/18/texas-abortion-provider-alan-braid/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8%A4%E4%BE%8B%E6%B3%95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oe_v._Wade

https://www.ksat.com/news/local/2021/09/20/san-antonio-doctor-who-openly-flouted-texas-abortion-ban-sued-by-disbarred-illinois-lawyer/
本文由作者授權原創首發於“加拿大和美國必讀”公眾號“細說美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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