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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喬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之死在全國範圍爆發抗議活動之後,警察部門必須改革的呼聲非常高。但是警察過分執法問題積重難返,又由於來自警察工會等方麵的強大阻力,改革的步子很小,步伐很慢。
不過,最近高院對兩個案子中警察合格豁免權的質疑給人帶來一絲希望,因為長期以來警察合格豁免權已經成為警察改革的最大障礙之一。
一,什麽是警察合格豁免權?
去年8月,筆者曾寫過一文“那麽多槍擊案,為什麽警察總能免罪?”,裏麵細列了警察輕易不會為槍擊或其它過分暴力行為負責的原因,警察享受的合格豁免權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這裏先再次簡單介紹一下什麽是合格豁免權。
合格豁免權是警察在民事訴訟中的一項特權。當警察是被告時,原告必須證明被告“違反了已經明確確立的,合理人會知道的法定或憲法權利”,被告才不被合格豁免權保護。
本來,這樣的說法也不是不合理,但是實際判案時,把超越合格豁免權的門檻定得過分的高,高到幾乎永遠無法逾越,那就不合理了。主要的門檻有下麵三個方麵。
1)必須沒有先例
這裏“明確確定”的說法就造成這樣的實踐:凡是沒有一模一樣情形判例的都作為沒有先例,被告就被豁免權保護。
2)不需要考慮是否違反人權
早先審理合格豁免案件的法官必須進行兩步調查:(1)是否有違憲行為,(2)其非法性是否得到“明確確立”。
但是,到了2009年的Pearson訴Callahan案,其判決認為上麵的兩步走框架不是必需的,法官有權根據合格豁免權處理案件,而無需裁定是否侵犯任何人的權利。這等於廢除了上麵兩部框架的第一步。自此,原告就很難走過合格豁免權這一關了。
3)過分寬泛地理解“合理人”
本來,對“合理人會知道的法定或憲法權利”中“合理人”的理解應該就是能力為一般水平、平均水平的人。但是1982年的Harlow訴Fitzgerald案的判決,使得越過合格豁免權的門檻大大提高,原告不僅要證明一般人會知道被告的行為是違法的,還必須證明,最不知情、最不合理的人也會知道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
二,從兩個實例看警察合格豁免權是否被過分利用
去年高院一反常態,接受了兩個有關警察豁免權的案子。兩個案子都來自第五巡回上訴法院,分別由兩個三人法官的小組判決,都是由共和黨任命的法官主導,上訴法院判決結果也都是被告可以享受警察豁免權。我們來看見具體案情,是不是讓人大開眼界。
第一個案子是得克薩斯州囚犯特倫·泰勒(Trent Taylor)告管教人員將他關押在條件非常不堪的兩個牢房達六天之久。第一個牢房被糞便覆蓋。第二個寒冷如冰,而且到處是下水道的汙水,包括尿液等。結果,泰勒不得不赤裸裸地在尿液浸透的地上睡覺。
上訴法院的三個法官意見一致,由裏根總統任命的傑裏·史密斯(Jerry E. Smith)法官在意見書中承認泰勒描述的情況是真實的,也認同這樣的條件違反了《第八修正案》禁止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但他依然認為這還不足以突破取消合格豁免權的門檻。
“泰勒在那肮髒的牢房裏隻呆了六天,”史密斯法官寫道。“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囚犯不能連續數月被囚禁在充滿排泄物的牢房中,但我們以前沒有認為如此短的時間違反了憲法。這注定了泰勒的官司敗訴。”
第二個案子涉及德克薩斯州的另一名囚犯普林斯·麥考伊(Prince McCoy)告一個獄警“毫無緣由”地向他的臉上噴了化學藥品。
這個案子又是史密斯法官寫的意見書,雖然與第一個案子不是完全相同的三個法官。又一次,史密斯法官承認獄警無緣無故向囚犯臉上噴化學藥品違憲了,但是,又一次因為沒有“明確確立”的先例,所以無法合理證明這是違憲。
我不知道讀者您讀到這裏是什麽感受,反正我是覺得這樣的邏輯讓一個正常思維,用常識做判斷的人抓狂。
三,高院質疑這兩個案子的警察合格豁免權
因為合格豁免權不是憲法授予,而是最高法院以判例“創造”的,所以除了國會立法以外,隻能靠最高法院用新的判案來推翻或實行新的標準。
最高法院大法官中Clarence Thomas,Sonia Sotomayor和已過世的Ruth Bader Ginsburg也都發表過這方麵需要改革的意見,但因為最高法院很多年來一直對狀告警察或獄警等的受害者持不友好態度,並拒絕接受這類案子(接受一個案子需要4位大法官同意),讓人們看不到改革的希望。出人意料的是,高院接受了上麵的兩個案子,而且做出了有利於原告的判決。
第一個泰勒的案子,高院去年11月在沒有在高院做案情介紹和辯論的情況下,發表了一份未簽名的三頁紙的意見書,叫上訴法院重新審理該案。意見書稱合格豁免權可能被利用過頭了,即使沒有先例可循,某些事情也是顯而易見的。該意見書說:“麵對此案特別令人震驚的事實,任何理智的獄警都應該意識到泰勒的監禁條件違反了憲法。”
第二個麥考伊的案子,高院上個月隻是以兩句話的判決,讓第五巡回法院參照高院對泰勒案子的判決重新考慮。
四,高院是否在合格豁免權上開始轉向?學界不敢太樂觀
去年夏天美國持續很久的抗議警察暴力運動,讓警察合格豁免權成為一個熱點話題。
高院對這兩個案子的判決是不是代表一種轉向?沒有人敢下結論。律師,學者和政治分析家中,謹慎樂觀的有,完全持懷疑態度的也有。
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律教授,一位合格豁免權的權威人士,喬安娜·施瓦茨(Joanna C. Schwartz)在大西洋月刊上撰文說:“我的看法是,法院已經聽取了批評,並且——也許太樂觀了——看到他們創造並遵循的這個標準並不合理。”
司法研究所律師安雅·比德韋爾(Anya Bidwell)和帕特裏克·賈科莫(Patrick Jaicomo)在《今日美國》上發表文章說:“最高法院可能給合格豁免權的判決帶來了新的曙光,各級法官們應該注意了。”
但是Benjamin N. Cardozo法學院教授亞曆山大·雷納特(Alexander A. Reinert)認為,過多解讀高院的這兩個判案是錯誤的。雷納特剛完成了一項研究,調查了多達4千個上訴法院的決定,發現判決上有很大的地區差異,而且共和黨總統任命的法官不成比例地投票授予合格豁免權。他指出,這兩個案子都與囚犯有關,而“最高法院在民權案中,當然也包括警察過度使用武力的案件,是堅決支持把合格豁免權作為有力的辯護工具的。”
Cato研究所的政策分析師傑伊·史威克(Jay Schweikert)也持謹慎態度。他在一篇博文中寫道:“(高院)在泰勒和麥考伊案子中的命令取消了合格豁免權極其過分的使用,這確實表明大法官希望遏製對合格豁免權最嚴重的過分利用行為。”“但他們同時也等於暗示了,高院不打算廣義地對合格豁免權問題重新考慮。”
鑒於高院一直拒絕接受合格豁免權的案子,僅去年6月就拒絕了8個涉及這個內容的案子,高院接受這兩個案子並做出有利於原告的判決,的確是一個偏離“常態”的舉動。認為這是受到去年夏天抗議活動的影響,應該是一個合理猜測。都說選舉是有後果的,抗議也是有後果的。
去年夏天的抗議活動之後,國會也在考慮推出針對警察過分使用暴力的改革法案。但是,支持立法改革合格豁免權的實踐方式的共和黨人不多。民主黨已經推出了改革的提案,而共和黨參議院的提案中就沒有這個內容。即便眾議院能夠通過民主黨的提案,如果得不到10名以上共和黨參議員的支持,又不廢除filibuster(以冗長辯論阻擾提案通過的方式)的話,用立法手段改革的路就走不通。
這一次高院邁出了一小步,希望能夠繼續。如果高院又停步不前的話,各種推動就不能停止,也包括抗議活動。
參考資料:
https://www.nytimes.com/2021/03/08/us/supreme-court-qualified-immunity.html
https://www.nytimes.com/2020/06/17/us/politics/police-reform-bill.html
本文由作者授權原創首發於“加拿大和美國必讀”公眾號
不過話說回來,壞警察還是比持槍犯罪犯少多了。先解決首要問題吧。
零不是數 發表評論於 2021-03-17 10:04:09
真正濫用權力的是檢察官和法院。對持槍犯罪的懲罰太輕。如果持槍搶劫判25年不假釋,佛洛依德就不會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