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66)
2015 (82)
2018 (46)
2020 (48)
2021 (68)
2022 (73)
2023 (43)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圖片由作者提供。)
一個最近送上聯邦最高法院的案子,Mahanoy地區學區訴B.L.(簡稱Mahanoy案),引起了比較廣泛的關注。該案涉及學生身處校外時,在社交媒體上是否有言論自由的問題。
那是2017年春天的一個周六,賓夕法尼亞州的一個九年級學生B.L.得知自己未能被校隊啦啦隊錄取,隻能繼續留在校二隊。她表示沮喪的方式是在Snapchat上向大約250個朋友發送了一條消息,該消息包括B.L.和她的一個朋友豎中指的圖像,同時還附有一些文字,用詛咒的語言對“學校”等表示不滿。
盡管Snapchat的信息是不能保留的,但有一個學生做了截屏,並把截屏交給了她母親,而她母親是教練。結果學校取消B.L.參加啦啦隊校二隊的資格一年,懲罰的理由是為避免“混亂”並保持“團隊合作的環境”。B.L.對學校提起訴訟,官司一路贏到了費城第三巡回上訴法院。下個月,最高法院將決定是否受理這個案子。
時代變了,高院曾受理過的類似案子似不再能作為判例遵循
法院以前對這類案子不是沒有過判例,具裏程碑意義的是1969年最高法院在Tinker訴Des Moines獨立社區學區一案。該案判決允許學生在學校以戴黑色臂章來抗議越戰,但也允許學校對發生於校內的破壞性言論進行懲罰。大法官安倍·福塔斯(Abe Fortas)的著名判決書這樣說,學生並沒有在(進入)“校門時放棄憲法授予他們的言論或表達自由”。
但自媒體的出現,讓校內和校外言論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以前在某個場合說的話,隻有現場的人聽得見。現在,通過自媒體發出的信息,瞬間就傳到了數百數千人那裏,也沒有場合限製。所以,如今如果學生社交媒體上發表的言論與學校活動有關且具破壞作用的話,大多數法院都允許公立學校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但這次第三巡回法院的判決偏離了這個方向。
第三巡回法院判決該案的三個法官雖然判決一致,但意見細節上有分歧。兩個法官的多數意見宣布了一項比較絕對的規則,該規則似乎限製了公立學校處理社交媒體上學生不良言論的能力,包括種族主義威脅和網絡欺淩。第三個法官,托馬斯·L·安布羅(Thomas L. Ambro),則在自己的同意意見書中表示,他雖然同意多數意見的判決,但他的判決麵比較窄。他同意B.L.的言論受到《第一修正案》保護是因為她的言論沒有破壞學校的活動。但是,他說多數意見保護了所有校外言論是錯誤的。
各方麵不僅期待也急需高院受理此案
該案涉及的學區在給最高法院的一份簡要中敦促高院受理這個案子,因為全國各地的行政管理人員需要最高法院作出一個明確的裁決,給大家一個統一的行為規範。“這裏提出的問題在不斷地重複發生,而Covid-19迫使學校線上上課,使得這個問題更為緊迫。這是個讓美國近100,000所公立學校陷入困境的問題,隻有這個法庭才能解決這個有關第一修正案的門檻該有多高的問題。”
賓夕法尼亞州教育委員會協會也提交了一份簡要,敦促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因為第三巡回法庭劃定的界限太不分明。該簡要說,“一個破壞性或有害的推文,無論是在學校食堂發送,還是學生過了馬路,走在回家的路上時發送,其效果是相同的。第三巡回法院的形式主義規則使學校對(學生在)校園外發出的仇恨性質的信息無能為力。”
《紐約時報》報道高校因新生種族主義社交媒體帖子的暴露而取消錄取通知。(《紐約時報》截屏。)
其實Mahanoy案的情況還不算複雜,造成的後果也談不上嚴重。有很多情形,不僅事件複雜得多,後果甚至可能影響人的一生。根據《紐約時報》報道,今年至少有十多個高校因為新生中有人在社交媒體上使用種族主義語言而撤銷錄取通知,被田納西大學諾克斯維爾(Knoxville)分校錄取的,來自弗吉尼亞州Leesburg鎮的Mimi Groves就是其中之一。
《紐約時報》對Mimi Groves不得不撤銷對田納西大學諾克斯維爾(Knoxville)分校申請的報道。(《紐約時報》截屏。)
諾克斯維爾分校的啦啦隊是全國冠軍,進入諾克斯維爾分校的啦啦隊是擔任中學啦啦隊隊長的Groves夢寐以求的目標。給Groves帶來麻煩的是她高中一年級剛剛通過駕照筆試時的一個自拍視頻。她當時對著鏡頭說了“我可以開車了”後,接著就說了誹謗黑人的髒話。Groves迫於壓力自己撤銷了對諾克斯維爾分校的申請,因為學校說,她不撤銷,學校也一樣會撤銷。後來Groves隻得去注冊了一個社區學校就讀。
問題是,Groves生長於一個充滿了種族歧視的大環境,學校的小環境也好不到哪裏去,黑人學生普遍反映學校環境對他們不友好,經常會遭遇帶種族歧視色彩的事情和言行,而學生反映後學校對此一直不作為。這裏,Groves個人需要承擔多少責任?還有,三年前的視頻,是不是還代表今天的她?如何劃定一個合理的時間界限?
所以,各方麵不僅期待也急需高院受理此案。沒有一個清晰的法則,給大學的處理帶來困難,對學生來說也不公平。
如果最高法院受理此案,該案的判決有可能又是具裏程碑意義的
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律師為其辯護的B.L.對最高法院傳達的信息是,她“在一個周末,在校外,通過Snapchat這種非保留形式的個人社交媒體發表的,不包含任何對學校的威脅或騷擾,甚至都沒有提及她的學校,更沒有對學校造成(任何實質性的)威脅和破壞的,對(自己的)的受挫情緒所做的色彩豐富的表達”,是受到《第一修正案》保護的。
《校舍之門:公共教育,最高法院和美國思想之戰》(“The Schoolhouse Gate: Public Education,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Battle for the American Mind”)一書的作者,耶魯大學法學教授Justin Driver說,“這個與憲法相關的問題的重要性,怎麽強調都不誇張。”他的觀點是,學生在校外說什麽,學校管不著。他說,“在現代時代,未成年人很大部分的言論發生在校園外,但在線上。允許學校規範校外言論並且不允許批評公立學校的司法決定,是與第一修正案對立的,也是應該引起全體美國人極大警覺的。”
最高法院享有維護第一修正案權利的聲譽。首席大法官小約翰·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去年在某法學院的講話中,也形容自己“可能是法庭上《第一修正案》最努力的辯護人。”
Tinker案確實是走在維護第一修正案權利的路上。但後來的幾個案子又似乎在削弱對第一修正案權利的保護。而首席大法官羅伯茨2007年寫"Bong Hits 4 Jesus"一案(一個學生在校門口舉出這個暗喻吸大麻,有辱耶穌的標語的案子)的多數意見書時,站在了校長一邊。可以說,Tinker案之後,最高法院的判決是走在與Tinker案相反的方向。
Driver教授說,這等於表明了這是一個盲點。他說,“至少在學生言論這方麵,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對第一修正案權利的保護不夠嚴密。我熱切地希望當法院最終解決這個迫切的問題時,羅伯茨會重現他對第一修正案的熱愛。”
的確,學校是一個特殊的場合,公立學校更是一個特別的機構。法院也許管不著私人企業開除有種族歧視行為的員工,但公立學校是否可以剝奪一個學生的求學機會應該是完全不同的考量。我可以理解學校啦啦隊不願意接受Groves。但是,大學因為一個人在未成年時的行為而拒絕給予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這怎麽看都是一個危險的趨勢。退一萬步說,哪怕一個現在還有種族歧視言論的人,是不是就“罪至”必須被剝奪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最高法院沒有責任和義務接受每一個遞上來的案子。但是,一般認為,最高法院1969年對Tinker一案的判決等於是打開了對相關問題的閥門,就有責任接受Tinker案不能涵蓋的類似案子。事實上,高院也的確接受了後來的幾個案子,隻是始終沒有給出一個清晰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法則。
在自媒體滲透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麵麵的今天,最高法院接受這個案子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參考資料:
https://www.nytimes.com/2020/12/28/us/supreme-court-schools-free-speech.html
https://www.wsj.com/articles/SB117453106623245053
https://www.nytimes.com/2020/12/26/us/mimi-groves-jimmy-galligan-racial-slurs.html
本文由作者授權原創首發於“加拿大和美國必讀”公眾號
反過來,不允許教練踢你出隊,是壓製教練的言論自由。
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必須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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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是後果過於嚴重就是壓製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