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5日,芝加哥警察Jason Van Dyke因殺害Laquan McDonald被判二級謀殺罪(注1)。這是近50年來第一次芝加哥警察因執勤中的槍擊事件被判犯謀殺罪。一輛警車攝像機清晰地拍下了全過程,手持一把刀的McDonald始終是向遠離警察的方向走,但Van Dyke開車靠向McDonald側麵,然後在沒有遭遇任何威脅的情況下開槍,McDonald倒地後還繼續射擊,總共打了16發子彈!
案發現場來自一輛警車的視頻截屏。從上至下,Laquan McDonald在街上行走;Jason Van Dyke從側麵接近並舉槍;McDonald被擊中的瞬間;McDonald倒在地上。
盡管有錄像,被告人Van Dyke給出的故事不是這樣的。相反,他說McDonald對他造成了威脅他才開槍。伴隨這一事件的,還有三名芝加哥警察被控合謀試圖掩蓋這一槍殺事件的真相,其中一位還出庭為Van Dyke作證了。當局又發現警察這一案子的官方報告似也有不實之處,已經展開調查。
這個案子的關鍵證據就是那輛警車上的錄像帶。但這個錄像帶警方並沒有主動提供,而是一位知情者悄悄告訴了媒體,在多方媒體及社會活動人士的不懈努力下,錄像才於事發11個月後在法官的命令下得以公布。而當事人Van Dyke是在錄像公布幾小時後被檢方起訴的。如果沒有這個錄像,事情會怎樣呢?
今年8月,筆者曾發一文“明星卡戴珊和教皇紛紛為其求情,被判死刑的他真是殺人犯嗎?”(鏈接),講一個很可能是被冤枉的死囚犯凱文·庫珀(Kevin Cooper)的案件(注2),文中特別提到執法人員做偽證的行為。因這種行為有一定的普遍性,居然獲得了一個專門的名稱:“Testilying”(謊言證詞)。要問偽證現象到底有多普遍,也許到了你不敢相信的程度。我們先看幾個例子。
警察做偽證不是偶然的個例
例一,探警Michael Foder編造證據(注3)
在紐約布魯克林區某個案子的偵破過程中,警察鎖定了兩個嫌疑犯。探警Michael Foder負責讓受害人從一組照片中辨認哪個人是作案者,就好像電影裏從一排人中指認嫌疑犯一樣。後來,Foder在法庭上作證,說受害人分別於2015年11月和2016年2月到警察局辨認了兩組照片。問題是,檢察官後來發現,Foder呈現給法庭的讓受害人辨認的照片中,絕大多數拍攝於2016年3月。今年2月,Foder被以聯邦偽證罪起訴。
上圖中標明:照片辨認發生於2月16日。而其中隻有被指認的嫌犯照片拍攝於1月,其餘的都是3月份才拍攝。
例二,探警Kevin Desormeau因兩個偽證案分別被起訴(注4,5)
案子一
此案發生於紐約曼哈頓。某人被探警Kevin Desormeau與他搭檔的車撞了。兩位探警在法庭上的證詞是:他們街巡時發現那人口袋處鼓出來,像是有槍,就搜查他。搜查無果後,他們駕車離開。不是他們撞了那人,而是那人跳向他們的車頭,並且撞上的時候,車是在倒行。
監控錄像截屏:受害人正在用手機拍警車的牌照。隨後就被警車撞倒了。
監控錄像卻給出了這樣一個故事:那人走在街上,探警Kevin Desormeau與他搭檔從車裏出來,毫無緣由地就開始對那人進行搜索。沒有發現任何東西,他們就回到車裏打算離開。但那人跑到車的前方用手機拍車牌照。他們試圖繞過那人沒有成功,於是,就往前開,把那人撞倒了。
案子二
此案發生於紐約皇後區。探警Desormeau說他在街上看見某人進行毒品交易後將其逮捕。可是監控錄像卻顯示,那人在Desormeau所說的毒品交易的整個時間段都在一個餐館裏打台球,是Desormeau與他搭檔進入餐館,沒有任何原因地把他帶出來搜索,但沒有從這個人身上搜出任何東西。
《紐約時報》對Kevin Desormeau案審的報道。圖中Desormeau(右)與他的搭檔一起離開法庭。(《紐約時報》截屏。)
探警Desormeau對毒品和槍支似乎有特別的嗅覺,一抓一個準。據他自己說,他在職的十年裏總共逮捕了350人,他還因為勇敢行為獲得了一枚獎章。他被起訴後,《紐約時報》問探警Desormeau所在的皇後區檢察官辦公室,是否要重審Desormeau涉及的案件,辦公室發言人說:“我們正在審查一些我們認為有必要重審的案件。”
例三,警員Martinez無中生有栽贓於無辜(注3)
紐約布朗克斯區警員Nector Martinez在法庭上就某案給出證詞:那天某處發生了槍擊案。他到與案發地點臨近的一個公寓樓裏去查看。走廊裏,Kimberly Thomas用洗衣袋擋住了他的路。Martinez提起袋子打算挪開,因袋子不同尋常的重量,發現了裏麵有一把槍。他逮捕了Thomas。
隻是,走廊裏的監控錄像揭露了真相:沒有洗衣袋,也沒有槍。隻有Martinez問Thomas問題,然後就違法闖進Thomas打算進去的那個居室,並在裏麵找到一把槍。但警察根本就無法將這把槍與Thomas連上,因為她並不是這個居室的主人。如果沒有監控錄像,Thomas很可能被送進監獄。
《紐約時報》對警察“謊言證詞”的報道。圖中為被誣陷的Kimberly Thomas。(《紐約時報》截屏。)
當檢察官於一年多後正式撤銷此案時,Thomas已經出庭16次。在最後一次出庭時,39歲的Thomas要求在法庭發表講話。“在過去的396天裏,我一直在為我的生命、自由和保持清醒的理智而奮鬥,”她說。“這一經曆如此的荒唐、不可思議,我不希望任何人再經曆一次。”
紐約市第41警局的推特祝賀Nector Martinez被提升。
盡管如此,Martinez警員在第41警區的信譽絲毫無損,該案件被駁回後不久,他被提升為警探。
改變警察作證行為的Map案判決
上麵的都是個例。警察做偽證是否是普遍現象呢,也許從警察作證行為在Map案判決前後的變化可以看出一點征兆。
1961年的Mapp訴俄亥俄州案的判決極大地改變了警察收集證據的行為——該案中警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法庭不予承認。在此之前,紐約的警察可以搜查他們認為有攜帶毒品嫌疑的人,而不需要擔心法庭不接受他們搜出的證據。Mapp案後的幾個月,紐約警察還是照老樣子,但他們非法搜查獲得的證據都被法庭宣布為無效。然後,紐約警察的行為就發生了變化,而變化的原因,按照紐約市民事法庭法官Irving Youngery的說法,是因為警察們有了一個“偉大的發現”(注6):他們隻要說嫌犯把一袋毒品丟在地上,警察撿起來後才逮捕嫌犯。因為這裏沒有涉及非法搜查,所以法庭接受警察“撿起來”的毒品作為證據。而這類行為也有了一個專有名詞:dropsy(掉地的證據)。
結果如何呢,據一個1968年對紐約市警察的統計報告,dropsy在所有案件中的比例在Mapp案後大為增加,其中禁毒隊增加了45.3%,便衣人員為71.8%,穿製服警察則為79.6%。法官Youngery認為這個是檢察官的責任。法官Wright(Eugene Allen Wright?)甚至這樣說:“在檢察官送來下一個以dropsy作證的案子之前,是檢察官辦公室做一番深刻反省的時候了”(注6)。可見,忽然間,“掉地的證據”大量增加不是一個正常的現象,也是無法用常理解釋的現象。
內部調查處罰不力
今年3月《紐約時報》的一項調查發現(注3),自2015年1月以來,至少有25個案子中,檢察官或法官確定警察證詞的某個關鍵方麵是不真實的。幾乎可以肯定的是,這25個案子隻是有偽證嫌疑案的一小部分,因為大於99%的案件都是在走上法庭之前就達成了認罪協議,所以警察的偽證根本就沒有經過法庭上的挑戰。而那些在法庭上被確定為有偽證的,往往事後案件材料被封存,不對外公開。用一位警察的話來說,“根本不需要害怕被抓住。你不需要出庭,不會麵對對方律師的盤問。“而真的上了法庭的,哪怕在法庭上被抓住了,也大多隻是說一聲“我說錯話了”,不需要承擔後果。
紐約市有個“民事投訴審查董事會”(Civilian Complaint Review Board),是個專門負責調查警察濫用職權行為的市政府機構。多年來,該董事會記錄了每一個被抓住的警察撒謊事件。但董事會沒有處置權利,所有的案子都是交給警察局內務局重新核實並處理。又因為警察局沒有義務通知董事會案子是如何處理的,董事會無法跟蹤每一個案子的結果。
自2010年至今年3月,該董事會能夠成功跟蹤的81起案件中,隻有2起,警察局內務局是維持了董事會的指控,其餘的或者是沒有發現任何不法行為,或者結論是涉嫌警察犯了較輕的罪,比如未能妥善填寫某些表格,或是沒有及時通告自己的上級等(注7)。而其餘幾十起沒能跟蹤成功的案子就根本不知道最後如何了。曾在2014到2016任該董事會主席的Richard Emery說,“一些看起來黑白分明是警察撒謊的案子,也沒有任何紀律處罰”。
但警察局的最高內部檢察官Kevin Richardson說,警方是認真對待那些案件的。相反,他指責董事會提交的案子似乎並沒有達到謊言的程度。
根據紐約市1994年一個市長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偽證可能是刑事司法係統麵臨的最普遍的警察違法行為(注8)。也許正因為缺乏處罰,才會使偽證流行。幾位布朗克斯和布魯克林的警察在接受《紐約時報》采訪時在匿名條件下大膽地說,作為警察,“你或者是‘撒謊者’,或者不是”。有一位說,他會盡量避免與“撒謊者”一起工作。就是說,警察之間是知道,誰會做偽證,誰不會。
《紐約時報》挖掘了多個警察做偽證的內部報告,令人不解的是,沒有一個報告給出撒謊者占紐約總警察數比例的數據,所以就無法比較量化地了解偽證現象到底有多普遍。
獨立的監督體製才是出路
近年來隨著智能手機等現代工具的普及,民眾有越來越多的機會拍下警察違規執法時的視頻。監控錄像的普及也對獲取真相有極大幫助。但在此之前,誰知道有多少蒙冤之人。
本文前麵有提到,紐約市1994年一個市長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就已經指出,偽證可能是刑事司法係統麵臨的最普遍的警察違法行為(注8)。但20多年過去了,為什麽不見改進?
也是本文前麵提到的,紐約市專門負責調查警察濫用職權行為的“民事投訴審查董事會”提交給警察內務局的案子大多不了了之。這裏的關鍵就是內務局是警察局內部的機構。我們需要的是一個獨立於警察局的機構,來負責紀律處分,追究法律責任。當警察做偽證時,整個司法係統的公正性都會遭到質疑,這是非常危險的事情。
本文開頭說的芝加哥警察Van Dyke的謀殺案,當警方的錄像被公開後,芝加哥市長Rahm Emanuel 立即炒了警察局長Garry McCarthy的魷魚;選民則把當初負責該案的檢察官選了下去,因為他一年後才對當事人提起訴訟;而市長本人也在該案庭審前一周宣布不再競選連任。Van Dyke的二級謀殺罪判決下來後,芝加哥市民走上街頭慶祝,說希望這是警方改革的開端。
注:
1.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news/post-nation/wp/2018/10/05/chicago-police-officer-jason-van-dyke-convicted-of-second-degree-murder-for-killing-laquan-mcdonald/?noredirect=on&utm_term=.209313bcd67c
2.https://www.nytimes.com/interactive/2018/05/17/opinion/sunday/kevin-cooper-california-death-row.html
3.https://www.nytimes.com/2018/03/18/nyregion/testilying-police-perjury-new-york.html
4.https://www.nytimes.com/2017/10/10/nyregion/he-excelled-as-a-detective-until-prosecutors-stopped-believing-him.html?action=click&module=Intentional&pgtype=Article)
5.https://www.nytimes.com/2018/01/24/nyregion/new-york-detective-desormeau-perjury.html
6.https://www.leagle.com/decision/197012764misc2d631112
7.https://www.nytimes.com/2018/03/19/nyregion/new-york-police-perjury-promotions.html
8.https://www.nytimes.com/1994/04/22/us/new-york-police-often-lie-under-oath-report-says.html?pagewanted=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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