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大法官'憤怒'什麽?
(2015-06-28 06:36:41)
下一個
“如果我是一個立法者,我也許會根據社會政策來考慮此觀點。但是作為一個法官,我認為多數法官的觀點是不合憲的。”
(‘不合憲’不合原意,參見後麵評論。‘I would certainly’又是怎麽成了‘也許’?MD這什麽翻譯!)
通過隱藏在冗長的反對意見長篇大論中的這一句話,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巧妙地傳達了他對同性婚姻的人文主義態度。對多數法官的判決,羅伯茨先生反對的不是同性婚姻合法化,而隻是司法不該越界進入立法的權限之內。四個表示反對的大法官裏,他的態度最無'憤怒'的成份。
羅伯茨先生的這個立場,自然也可以被用來駁斥前兩天他自己關於ObamaCare的判決。好在保守人士們實在沒有他那麽狡猾,一時還沒能醒過味來,也沒有意識到他是在暗示立法者們對社會的不負責。這一點他在對ObamaCare的判決中也是有表達的:如果最高法院把它打回立法機構,今天的立法者們保證不會去試圖改善它,而隻會銷毀它。Shame on them!
保守人士們可以被劃分成兩類: 理性保守派,和感性保守派。我把羅伯茨先生歸在理性派一邊,與他們討論是有益的。但是理性派今天是不多見了,越來越成為孤立的一小撮。這很可惜!
感性保守派包括了廣大教會人士和廣大中國人民群眾,後者更可以被進一步劃分為'無原則保守'或是'糊裏糊塗保守',因為他們隻會向後看傳統而無向前瞻望的能力。感性派人多勢眾,可惜他們當大法官都不是很夠資格,更加無法體會首席大法官長篇大論的個中三昧。
羅伯茨先生的觀點當然有些道理,但也很可以拿來討論。比如說,按他的說法,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和 Roe v Wade兩例判決也就可疑。有人辯解說,Brown那時平等受教育的路還太長太崎嶇確實需要高法推一推,而今天同性婚姻基本上已經快要水到渠成高法還摻和就沒必要。這樣說就好像我們的最高法院是在解決一些婆媳間的關係問題。好在首席大法官本人不會也不必參與這樣的討論。
ravic那就請你滾出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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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的評論不合你意,你就叫人家滾出美國?你算老幾啊!你個攪屎棍!
謝謝認真讀帖!確實,在我的詞匯裏,'廣大'、'中國'、'人民'、'群眾',全部都有負麵的意思。把它們湊在一起用,無疑是用心險惡的。知道你對此從來反感。嗬嗬!
同性可以成為伴侶!
同性可以組成家庭!
但是同性構不成夫妻,不應算是婚姻!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最受衝擊和傷害的是“婚姻”本身。“婚姻”由此完全變成了隻跟財產和金錢有關係的合同。這最終將導致“婚姻”的消亡,就像李某某說的,今後將隻剩下性伴侶關係了!
----嗬嗬!這也是感性激進人士的口吻!
To those who blandly assume that it is a matter of choice, please ask yourself: Did you choose your sexuality? If you did, how? And if you didn't, why do you think I did?
(對那些輕易認為這是個選擇的問題的人,請問問你自己:你是選擇了自己的性傾向的嗎?如果是,是如何做選擇的?如果不是,為什麽你認為我是選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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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何時何地的問題。當人類第一次開始睜眼看世界和聽世界的時候,他的大腦就開始學習。這個學習過程是你再沒有個人以後可喚起的記憶的時候就開始了。這就是為什麽很多人不記得小時候吃奶的場景(當然有些人吃得的確太長了),人類遠就表明6歲之後開始忘卻小時候的很多記憶。這也許是人類選擇了丹妮並回答不了。最有力的證據是你忘記了怎麽來的但你記得肯定見過或經曆過。
---辯論的最好方法是反問。不是因為回答不了你就錯了。因很多問題你不是專家(答案就在那裏你不知道)另一種是人類還未明白。在一種就是人類明白但不能重複。像你的性取向。或田肯定會對一些人性取向有影響。中國國的玩弄男優,就是社鋒導致一些雙性性行為。這是以證明的。另一種人類對男性的強奸是一種悔辱,進而加強地對麵的性行為改變。但早年記憶形成忘卻習慣等等絕對是對性行為是有影響的。
總之動物研究說沒有影響就同性了,那是人類自覺如此。很有趣的軼事研究是對雞鴨觀察。雞要是鴨孵化並撫養大的,它幾乎不找雞配對。
法官和律師們該竊喜了:又有事兒幹,有新途徑賺錢了!
我在《第八天上 - 創始續記》裏替老上帝傳了個話:他老人家造這個東西本是為動物個體間能更容易相處。沒想到人類不領情,好心作了驢肝肺,老頭子也挺委屈。
不是所有的權利都是與生俱來的。要被歸入這類權利,必須是取決於人無法選擇的因素,如膚色,性別等等。所以法律規定黑人、白人是天生平等的;男性、女性是天生平等的。種族歧視、性別歧視都是違法的。
如果什麽東西是個人選擇的結果,做選擇的個人就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這種選擇是不能作為與生俱來的權利被保護的。
要問同性婚姻該不該定為合法,追問下去,就是說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還是個人的後天選擇。沒有人能提供讓絕大多數人信服的科學依據,所以就一直爭論不休。下麵是我近幾年從書報上讀到的信息。不是做科學論文,不想花太多時間再去查出處,僅供讀者作為思考問題時的參考。若哪位想認真對待,可以自己做功課。
有生物學家說,同性戀現象不是隻限於人類,動物中並不偶見。這可作為排斥受社會、環境影響的證據。換一句話說,這不是個人的選擇,因為我們不認為動物有被如此影響的可能。
我讀到的我個人認為最有力的反問如下:
To those who blandly assume that it is a matter of choice, please ask yourself: Did you choose your sexuality? If you did, how? And if you didn't, why do you think I did?
(對那些輕易認為這是個選擇的問題的人,請問問你自己:你是選擇了自己的性傾向的嗎?如果是,是如何做選擇的?如果不是,為什麽你認為我是選擇的呢?)
真的,人們對同性戀不接受,往往是因為把異性戀看成是天經地義的事(也就是說沒有經曆過一個選擇過程)。沒想到,對同性戀者,這也同樣是天經地義的。人啊,有時缺乏的就是那麽一點點理解!
其實左撇子不也是類似的現象嗎?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59896/201506/26808.html
那些編造出處女懷孕,死人複活的故事的人才是更有病。
是啊,所以我稱他是個'圓滑的人道主義者',孔夫子所說的'狂狷'之人,懂得中庸的。
當立法機構義無返顧充當起社會絆腳石的角色時,繞一下也未嚐不可吧。隻是要小心不要繞到坑裏去,這也是不隻一個反方大法官的憂慮。但歸根到底,錯在立法機構的庸眾代表們。
“If I were a legislator, I would certainly consider that view as a matter of social policy. But as a judge, I find the majority’s position indefensible as a matter of constitutional law.”
'不合憲'顯然是錯誤的翻譯。
這是拿法律當擋箭牌啊!!!選擇性執法!!!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