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軍強奸個人,美國強奸國家和民族
剛剛看了-散客思戓帉-的《一個東西方都沒法回避的話題:美軍與奸汙》,專門寫一個帖子認真回他一個。
這個帖子裏的“強奸”概念就是指性,不是比喻,也不是類比政治什麽的。
美軍在很多外國駐軍,西方國家和日本還有韓國相對來說比較性解放,也有很多專門化的性服務行業,所以美軍的需要往往可以得到滿足,但是即便是在歐洲、日本和韓國也不時發生美軍強奸良家婦女的事情。當年越戰時的台灣也是一個滿足美軍的地方。
但是對於一些比較落後的國家來說,由於“落後”差不多就包括比較性不解放,也由於落後所以比較窮,美軍在那些國家裏除了性犯罪也幹不了別的什麽壞事,當然了,那往往是美軍剛剛到這些國家的時候,後來這些國家的性服務行業就從無到有發展起來了,雖然美軍強奸良家婦女時有發生,更多的就是性服務行業滿足美軍了。
雖然,由於性服務行業滿足了美軍大部分需要,美軍強奸良家婦女的事情少了,但是,那隻是美軍對個人的強奸作為法律定義下的犯罪少了,美軍的性行為並沒有減少,美國以其武力和財力對別國民族和文化的強力改變性,比如說服務行業就從無到有的事實就是美國對這些國家和民族的強奸。
當然了,西方國家和日本還有韓國相對來說本來就比較性解放,也許就不算美國對他們國家和民族的強奸了。
即便是在西方國家和日本還有韓國,無論如何美軍的進駐也擴大了他們國家的性服務行業。由於美軍的進駐,更多的他們的女兒們進入了性服務行業,當然了,她們應該都是自願的,還賺了錢,也許也就不算美國對他們國家和民族的強奸了。
前些年有不少國家集體搞了一個外國駐軍必須遵守當地法律和如果犯法由當地政府處理的東西,他們想把這個東西搞成國際公約。因為美軍在駐軍國犯罪隻能由美軍處理,當地政府必須將犯罪美軍人員引渡給美軍,所以這個東西顯然對美軍限製最大,很自然而然的,由於美國不簽,這個東西就不了了之了。
據說美國不簽這個東西的理由是美國無法相信當地政府可以保護美軍罪犯的人權不受傷害,其中一條就是美軍罪犯的“隱私權”,因為“隱私權”已經是聯合國的《人權宣言》的一部分了。
“隱私權”裏跟犯罪有關的是犯過罪和住過監獄記錄是“隱私”,因此政府必須尊重犯人的人權為犯人的住過罪和住過監獄等等記錄保密,美國政府對罪犯的犯罪記錄是保護得非常保密的。
美國人自己在美國犯罪,我們在美國看新聞經常看到犯罪的新聞,而且基本上全是黑人犯罪的新聞。也許有人會說美國黑人犯罪多。其實美國黑人是少數民族,在美國犯罪的主要還是白人。粗糙的說,美國白人住監獄的占65%,而黑人占30%。黑人隻是住監獄率高,大概是其人口比例的一倍。
如果隻看新聞,我可以保證你得到的印象是白人基本上不犯罪。這也許是白人比黑人更關心他們的“隱私”。
特別有趣的是有些罪黑人犯的比較多,有些罪白人犯的比較多。如販毒和槍殺罪,黑人就犯的比較多。白人犯的比較多的罪,如強奸,尤其是強奸兒童。
因此,兒童強奸犯的隱私就需要特別保護。最近幾年,有幾個白人強奸兒童犯刑滿釋放又重犯還殺了小女孩的現象導致了美國人們的不保護強奸兒童犯的隱私的要求。那個有名的AMBER LAW(就是兒童失蹤要立即通報)的遲遲出台就是因為很多美國人不希望兒童失蹤這樣的白人犯的比較多的罪給搞得家喻戶曉。
前兩天又在佛羅裏達出了一起白人強奸兒童犯刑滿釋放又重犯還殺了被他綁架並強奸的小女孩事件。那個小女孩的父親提議立法保護女兒童,他建議要對強奸兒童犯進行GPS定位。
可那是侵犯前強奸兒童犯的“隱私”的啊!我們等著瞧吧。
可能有的聰明人就會問了,強奸兒童犯能有幾個?
侵犯侵犯強奸兒童犯的隱私那怕能保護一個小女孩的生命也值啊!
這你就不了解美國人想問題的方法啦。美國人是習慣於設身處地在強奸兒童犯的位置想問題的。
美國人會想你今天侵犯了強奸兒童犯的隱私,你明天就會侵犯他的隱私。因此,絕大多數美國人都認為他們和強奸兒童犯沒有不可以逾越的鴻溝。
為什麽呢?
事實是,在美國一級謀殺的平均判刑是17年,而一級謀殺的平均服判刑則是7年。再加上美國是全世界監獄人口比例第一,就算都是一級謀殺犯,7年就畢業一屆。你可以自己想象一下在這美國大街上走著的人們中有多少是犯過罪和住過監獄的。
所以,說美國是一個罪犯的國家也不是太誇張,著也許就是美國的警察與老百姓的比例也是全世界第一的原因吧。
美國人要“隱私”要到將“隱私”製度化和法律化,美國人要“隱私”以至於到了為要前強奸兒童犯的“隱私”而寧可犧牲女兒童的生命來滿足前強奸兒童犯的性欲。
更有甚者,美國人還不堵這個漏洞以保證以後的強奸兒童犯們也能有女兒童享受。
大家想象一下,這世界上還有比美國人更愛護前強奸兒童犯的“隱私”的人嗎?
所以,說美國是一個罪犯的國家也不是太誇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