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呢,你可能有一點點搞錯了,在商家和代言人之間,代言人是為商家服務的。
代言人的作用是幫人賣東西,用不同的代言人效果不同,對代言人的報酬也相應不同,代言人這個做法不是最近才發明的,代言人合同寫的很仔細,是要看效果的,而且都是數字化了的,直接用銷售量鑒別一個代言人是否達到了合同的要求。
名人出問題韓寒也不是第一個,商家對於代言人在合同期間出問題的所謂“止損”子句是必須要有的。簡單的說就是商家與代言人在合同期間不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不可以離婚的。比如說從方舟子開始打韓寒的假以後,韓寒做代言人的商品的銷售量有明顯減小,如果減小到了以至於沒有達到合同要求的地步,那就是代言人自己首先終止合同了。
最後,商業不是科學,不是一定要黑白分明滴,隻要商家覺得有危險不放心認為某個代言人由於種種原因可能危害商家的利益就可以啟動“止損”子句,因為商家必須對股民、董事會和顧客負責,跟這三方比,代言人的利益實在是最微不足道的哪個,而且這些都是很成熟的作業了,不是最近才發明的,因此代言人應該沒有空子可鑽。
能夠感覺出來你不希望看到韓寒有經濟損失,也完全可能不會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