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30: 女人打男人,警察偏幫女人:對警察失職的分析
(2011-12-30 10:10:22)
下一個
1。警察的不做為,是對男受害者的二次傷害。。2。警察這樣做的程序上也是說不過去的, 受到暴力傷害的受害人報案,有證人,有時間,也有證據,還有受害人的證詞,這些足夠 警察和檢察官 開case, 起訴犯罪分子了。3。警察做為公權機構,在關鍵設備出故障的情況下,為何幾次都無法恢複,過了幾個月都不去修呢?,video錄音設備是非常關鍵的警察取證設備。這裏有沒有有人失職的原因?如果修好了,為何不通知受害人來錄音取證呢?在這幾個月的其他case裏,檢查官都沒有收到警察的video或錄音嗎?4。這是起暴力案件,警察的不做為,不積極製止暴力犯罪,非常可能導致更惡性的人命案發生。最起碼的要給女性的暴力犯罪分子,restraining order (讓這個女性罪犯在500米內不得接近男受害者)。警察有做這些嗎?, 沒有!。5。警察沒有積極措施防止罪犯的後果。 如果女暴力罪犯後來繼續報複男受害者呢?。請你不要認為男人比女人強!在法律上,在現在的環境下,即使女人拿把刀來殺你,你隻能給她殺,因為隻要男人一動手(身體上接觸),男人就是暴力罪犯, 警察馬上抓男人。因為隻要男女有接觸,警察檢察官就默認了“男人是罪犯”了,在這個case裏,警察是如何體現保護受害者(男人)的呢?所以說,無論從警察第一次取證的過程,還是之後的處理上,都是沒有按暴力案件的guideline做,所以說警察是失職的。
你這次議論的是哪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