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刑事案件,是否要陪審團審理,是由檢察院決定的。大案重案有陪審團,小案子由法官就審理了。所以上高院的案子都有陪審團。
庭審之前,要有幾次聽證會,檢控官要把指控的證據給辯護律師,誰指控誰舉證。
庭審是檢控官和辯護律師之間的博弈。雙方都以自己掌有的證據,試圖說服陪審團或法官。
在沒有判定有罪之前,被告都被認為是清白的。辯護律師要根據被告所說,為其提供法律建議和辯護。
假設案件1:
被告在超市踢打了不聽話的5歲兒子,被周圍的3個人報了警,她被指控虐待兒童而上了法庭。但她對辯護律師說沒打。指控證據顯示,3個證人和錄像都證明她打了。這時候辯護律師就會告訴被告,這麽多證據都證明你打了,我建議你認罪,爭取減輕懲罰。如果被告聽取律師的建議,她就認罪不需要庭審了。如果出於什麽原因,她仍然堅持說沒打,那麽辯護律師就會根據她說的,上法庭為她辯護。
假設案件2:
一個人車裏放了一把刀,警察路過看到了。問他這把刀是幹什麽用的,他說防身用的。被指控攜帶武器而上了法庭。
辯護律師不可以給他建議,你應該說這把刀是別人的,我拿去還給他。
在英國攜帶武器是違法的,如果攜帶的目的不是用作武器,就是合法的。
辯護律師不能教人說假話給偽證。
翻譯的工作一般都是單打獨鬥。翻譯之間很少有交集。但在法院有的時候就不是這樣。比如,被告和證人都是講普通話的。庭審時,被告的翻譯就可以聽到證人的翻譯是如何翻譯的。我對別人的翻譯從來都不議論,也沒有遇到過別人出現重大錯誤的情況。
翻譯的工作就是這樣,你進入了一個人的內心世界,你知道了那個人在那件事中是怎麽想的怎麽做的,很有趣也很震撼。往往一個案子結束以後,翻譯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靜。
作為一名普通的翻譯,做到法律這個層麵就是最高的台階了。大部分的翻譯止步在醫療的翻譯。我之所以堅持往上走,還是出於喜歡。很多年輕的翻譯,在法庭上工作幾年以後,就去法學院學法律了。我要是年輕一些,也會這樣做的。有時我會遇到已是律師的前同事,她們幾乎每個人都說,她們很是懷念那些在法庭做翻譯的歲月,因為是很愉快的歲月。
我偶爾也會在民事法庭工作,但是不再去移民法庭了,移民法庭是用到同聲譯最多的法庭,又累又很枯燥。
律師及法庭工作人員和翻譯,進法院不需要安檢。保安都認識我,不用出示證件也可以自由進出。與大部分的法官和律師都在工作中接觸過。其它語種的翻譯也都是老熟人了。工作就這樣繼續著。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