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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小報”尋根又13篇。
現刻,咱國的“高齡人”們經常出狀況,負麵新聞不時的上媒體,於是孩子們得出個結論,“不是老人變壞了,而是壞人變老了”(不隻限於“政治局”裏的那些童鞋們)。
把人按年齡進行“道德”分堆兒是不對的,句號。。。。。
但是,逐漸走入“老人”行列的確實是文革“一代人”,就是本老漢這樣文革開始後才上小學並能將“紅寶書”倒背如流的“文革傳人”,也快進入助聽器我是說“耳順”的隊伍。“老人”中的大多數都有或多或少的“文革訓練”。文革是怎麽“訓練隊伍“的?有沒有讓人“變不好”的具體招數?還是從實例出發,上小報:
上海“財貿係統”的一位應該是現在的“老人”在40多年前給小報“工人造反報”寫信,探討“整人”的具體辦法。於是小報把“上海砂輪廠”的具體“整人”經驗登出來分享:
取自1969年初上海的“工人造反報”。
這篇文章,有個很諷刺的“大帽子”:
“落實政策”在文革行進中不是“整人”的口號,而是“少整人”的口號,“少整人”還要讓人“接受改造”? 這個嗎,唉……
就審一審此“上海砂輪廠”的故事細節吧。
太祖幹所有的壞事兒,都得假設在“正常環境”之下有“壞人”存在。一旦你認同太祖這個“壞人”的假設,而太祖本身不是“壞人”中的一位,太祖就已經控製了“道德高地”。比如,你稱呼“台灣同胞”為“呆胞”,原本大家都是呼吸霧霾的“同肺”,很平等,但是有個發呆的主兒在身邊墊底兒,立馬感覺良好,“道德高地”。有“壞人”,而太祖不是“壞人”,於是太祖說誰是“壞人”誰就是“壞人”。惡源。
太祖在文革中利用的一個“道德高地”,是把曆史上的“有錢人”作為“墊底一族”,此處就是所謂的“資本家”與“小業主”。為什麽選此“墊底一族”?首先,是少數。太祖如果說“這次運動的重點,是整那些沒有糧票可領也不能隨便進城的農民”,和多數人過不去,穩賠不賺,太祖沒那麽傻。
“有錢人”的另一個特征,是顯而易見的“個人利益”。其實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個人利益”,比如說不想呼吸霧霾下的空氣。可是,“有錢”是看得見覺得出的一個“色彩”的“個人利益”,便於識別,又是太祖企圖掌控所有社會“財富”的掣肘,正好拿來“墊底”。
而這些在“砂輪廠”工作的“資本家”與“小業主”,在文革中已經既不“家”也非“主”,“生意”早在之前的“社會主義改造”中被太祖拿走,“資本家”與“小業主”是曆史性的“有錢原罪”,而不是現在進行時的“發財機會”。另外,還把這些原“資本家”與原“小業主”的家屬也填進去,並有個專屬名詞“私方家屬”。太祖造孽程度可見一斑。
既然有“原罪”,“懲罰”不在話下,就有了這“6小酷刑”:
低頭認罪。
提早上班,延遲下班。
指定桌上吃飯。
“群眾”監督下勞動。
接受“群眾”批鬥。
不發勞動獎金。
其中“低頭認罪”;“指定飯桌吃飯”;“‘群眾’監督勞動”;“接受‘群眾’批鬥”這四條,算哪類“酷刑”? 咱國現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其中“提早上班,延遲下班”;“不發勞動獎金”這兩條,算哪類“酷刑”? 咱國現時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說:“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製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也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注意了,還是咱黨定的“刑法”。
這篇“上海砂輪廠”的文章說這“6小酷刑”是“大方向完全正確的”,不足之處是被施予“6小酷刑”的人稍微多了點兒,減少些就好。被從“6小酷刑”折磨對象中撈出來的人不但不可以對“6小酷刑”殺個回馬槍,還要在被授予一枚太祖偽像時高呼“太祖爺萬萬歲”。
認可“領袖”隨意確定“壞人”的非法權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指使他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行為合法化,訓練被侵犯公民權利的受害者逆來順受。
文革中如何使“壞人變老”之前先“變壞”的一個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