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曾幾時,歌曲《吉祥三寶》的演唱者兼作者曾受到多家娛樂媒體指責,說《吉祥三寶》剽竊、抄襲了法國電影《蝴蝶》的插曲,對《蝴蝶》的插曲作者已構成侵權雲雲。隨後的報道更是有惡炒之嫌,娛樂媒體眾說紛紜,有報道《蝴蝶》的導演要狀告《吉祥三寶》的演唱者和作者的,有報道《蝴蝶》導演放棄了起訴的,有報道說《蝴蝶》導演根本就不知道《吉祥三寶》的,還有報道說《蝴蝶》導演根本就沒有起訴或放棄起訴《吉祥三寶》的說法……
《蝴蝶》我看了,《吉祥三寶》也聽了兩三次,怎麽沒有聽出抄襲或剽竊的痕跡呢?找出《蝴蝶》DVD光碟再看一遍,求證誰是誰非。結果很明顯:與《蝴蝶》的片尾插曲相比較,《吉祥三寶》沒有抄襲、剽竊,當然也沒有侵權!
按照時下的說法,有他人八個小節以上旋律的音樂作品就是抄襲、剽竊或者構成侵權(不知這說法有沒有根據或法律依據),短小活潑的《吉祥三寶》非但沒有八個小節的旋律與《蝴蝶》的插曲雷同,就是兩個小節的相似也找不到。那麽,首先在旋律上就排除了《吉祥三寶》抄襲剽竊和侵權的嫌疑。演唱形式上,《蝴蝶》插曲是老人(男)與小女孩(八歲)的對唱加對話,《吉祥三寶》是成年男女與少女的對唱加對話,而且每一段的結尾都是三度和聲(《蝴蝶》插曲沒有和聲),兩首歌曲旋律和演唱形式各不相同,抄襲剽竊侵權從何說起?“對唱加對話”這種演唱形式古今中外有之,以後還會有,這當然更不能說是抄襲剽竊侵權的行為了。如果(僅僅是如果)非要說《蝴蝶》插曲和《吉祥三寶》有相同之處的話,那就是節奏音型有些相似,不過這種相似根本不是抄襲剽竊侵權。有點音樂常識的人都知道,許多同類型的音樂形式都有相同的節奏音型,比如波蘭的“波羅乃茲舞曲”、“瑪祖卡舞曲”、“波爾卡舞曲”、西班牙的“塔蘭泰拉舞曲”、阿根廷的“探戈舞曲”,還有現代國際標準舞的“桑巴”、“倫巴”舞曲等等,它們的節奏音型都是一樣的,你總不能說每一首探戈、塔蘭泰拉、瑪祖卡、波爾卡、波羅乃茲、桑巴、倫巴舞曲都是相互抄襲剽竊侵權的吧?所以,既使《吉祥三寶》與《蝴蝶》插曲在節奏音型上相似,也不是抄襲剽竊侵權,隻能說兩首歌曲是同一類節奏音型的作品。
在音樂創作上,不管是宏大的交響樂還是一般的音樂小品,常有這樣的例子,就是在作品中引用了別的作品的旋律(或是采用加工、改編後的民間樂曲或歌曲),以加強表現力。上個世紀五十年代青年作曲家陳鋼和何占豪創作的小提琴協奏曲《梁祝》,大量采用了越劇曲調素材;我國當代作曲家呂其明上個世紀六十年創作的交響詩《紅旗頌》中引用了國歌《義勇軍進行曲》(大約不止八個小節)的旋律;鋼琴協奏曲《黃河》第四樂章裏也用了歌曲《東方紅》的幾乎全部的旋律;柴可夫斯基的《1812年序曲》中采用了著名的俄羅斯民歌《在大門旁》;貝多芬的《第六交響曲》(田園)第三樂章中鄉村集會的旋律取材於民間舞曲;勃拉姆斯的《匈牙利舞曲》也取材、改編自匈牙利的吉普賽樂曲……那麽,這些名家的作品抄襲剽竊侵權了嗎?推而論之,那麽,《吉祥三寶》抄襲剽竊侵權了嗎?讀者自辨。
舉出以上例子,隻是想說明,音樂創作有自身規律(其實文章寫作中也常常有引用別人著作中的段落或句子的例子),為文為言者不能隨意對別人的作品“冠以”抄襲剽竊侵權的惡名,不能因為自己的好惡或為提高報紙的發行量而惡炒亂炒,你如果非要這樣做,是不是也構成了對別人權利的侵害呢?尤其是娛樂媒體的記者、編輯,不妨多學點文藝方麵的知識,少一些浮躁,盡量講道理地善意地對文藝現象進行正當、正常的批評,同時,自己也不要鬧出“《白雪公主》是安徒生的作品和《圖蘭朵》(意大利作曲家普契尼的歌劇代表作)被張藝謀改編成歌劇”的笑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