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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排核汙水前獲美國同意卻未提前告知中韓俄

(2011-04-09 22:47:48) 下一個

日本排核汙水前獲美國同意卻未提前告知中韓俄

www.eastmoney.com2011年04月10日 07:35廣州日報

  日本政府4月4日將核汙染廢水排入第一核電站附近海域的三天前已經從美國方麵得到了“可以排放”的同意。

  美高官麵授機宜?

  4月8日,《東京新聞》的報道稱,美國能源部有關人士4月1日在日本總理官邸會見了日本政府高層官員,轉達了美國政府的意思。

  報道稱,這位美國官員表示:“應該把核汙染廢水排入海中, 早日冷卻福島第一號核電站反應堆。放射性物質擴散海中,並不會有什麽問題。美國政府不會抗議將廢水排入海中。”

  另外,美國駐日大使與日本政府負責人在東京電力本公司會麵舉行對策研討會時,美國已認可了將汙水排入海中的方案。

  中韓俄表示不滿

  該報道稱“韓國、中國和俄羅斯正在批判日本沒有對排放汙水進行事前說明,”雖然有報道稱日本政府在排放汙水後通知了各國,但有擔心稱,由於日本與美國在排放汙水前三天就達成了協議的事實被曝光,所以周邊國家的反對呼聲很有可能會更加激烈。

  此外,4月8日《讀賣新聞》報道稱,日本將廢水排入大海之後的4月5日,美國向日本防禦省和自衛隊要求“因為在日本近海航行的美國艦艇上有將海水淡化為飲用水的裝置,如果喝了含有汙水的海水會影響船員的健康,所以要求日本及時提供排放廢水的計劃、汙水在海水中的擴散情況、濃度等數據”。

  專家解讀

  中國的國際法專家指出,日本擅自排放核汙水的行為是違反《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的不當行為,但調查取證難度較大,因為核輻射汙染產生的後果短期內並不會顯現出來,它的影響是一個累積的過程。

  日本已違反國際法

  但調查取證難度大

  4月4日,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決定將福島第一核電站內含低濃度放射性物質的1.15萬噸汙水排入大海。4月5日,韓國政府考慮向國際法庭提出起訴並要求日本賠償損失。不過,韓國並未進一步采取法律行動,稱起訴存在“困難”。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授林燦鈴告訴記者,從法律上看,在沒有履行國際義務的情況下,日本擅自排放核汙水的行為是違反國際法的不當行為,但“調查取證難度較大”。林燦鈴表示,這裏提及的國際法主要是指《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986年切爾諾貝利核反應堆事故之後,國際原子能機構將《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開放給各國簽署,旨在於締約國之間能盡早提供有關核事故的情報,以使輻射後果減小到最低限度。日本是締約國之一。

  根據公約規定,締約國有義務對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並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對另一國具有輻射安全重要影響的超越國界的國際性釋放的任何事故,向有關國家通報。

  林燦鈴表示,與傳統國際法的責任認定不同,核全事故國家責任認定具有其特殊性。《核安全公約》規定,凡是關於核設施而引起的安全問題責任,都要由對其具有管轄權的國家來承擔。向海裏排放核汙水的行為,可以看作是日本的國家行為,日本是該不當行為的主體。

  林燦鈴分析,起訴日本政府存在“困難”,因為對核汙染危害程度的調查取證難度較大。日本政府之前承認排放的汙水具有低輻射物質,超過了法定排放標準上限500倍以上。“但是核輻射汙染產生的後果短期內並不會顯現出來,它的影響是一個累積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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