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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30親屬移民申請 填表指南(中文版本)

(2010-08-28 09:47:28)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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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30 填表指南 ( 05/27/08 修訂版)
美國國土安全部 OMB #1615-0012;有效期截至 01/31/11
美國移民局 I-130外籍親屬申請 填表指南

填表指南

請仔細閱讀本填表指南來完成此表格。如果你需要額外的空間以完成一個問題,可以附帶獨立的紙張。如果有外籍登記號碼(A#),請在每張附頁的頂部填寫你的姓名和外籍登記號碼(A#),並標示信息所在的部分和所回答的問題序列號碼。如果你不按照此填表指南填寫,美國移民局(USCIS)也許會返回您的申請,這將延遲最終的決定。本表格提供的郵寄地址將是表格最近打印之日的最新信息。如果你填寫I-130表是在本表格右上角所示日期之後超過30天以後,請在填表之前訪問我們的網站www.uscis.gov ,並檢查移民表格網頁以確定正確的申請表郵寄地址以及最新有效的表格版本。如果你的I-130表上的版本日期和網站上移民表格網頁的I-130表的版本日期一致,你所使用的就是最新版本,USCIS將接受你的申請。如果你無法上網,請致電客服中心1-800-375-5283以正式最新的申請郵寄地址和版本日期。任何不適當填寫和郵寄的表格將遭到拒絕,申請費將予以返回,您將收到一份包含使用最新的表格的重新申請說明書。
本表格的目的是什麽?
美國公民或者合法永久居民可以向移民局提交此表格給那些希望移民美國的特定的外籍親屬建立現存的關係
誰可以遞交I-130表呢?
1. 如果你是美國公民,你必須為每一個合法的親屬遞交一個獨立的I-130表。你可以為下列的人士遞交此表:
A. 你的丈夫或者妻子; B. 年齡在21歲下的未婚子女; C. 你年滿21歲的未婚子女; D. 已婚的任何年齡的子女; E. 你的弟兄姐妹(你必須年滿21歲); F. 你的父親母親(你必須年滿21歲)
2. 如果你是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你可以為下列人士遞交此表:
A. 你的丈夫或妻子;
B. 你年齡在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 C. 你未婚的年滿21歲的子女。
注意:
1. 沒有永久居民的已婚子女的簽證類別。如果如果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在永久居民成為美國公民之前結婚了,任何因此子女而遞交的申請將被自動的撤銷。
2. 如果您的親屬符合上述第1(C), 1(D),或者 1(E) 的規定,不需要為他或者她的丈夫或者妻子,抑或為年齡不滿21歲的未婚子女單獨申請。
3. 如果你的親屬符合上述 2(B) 或者2(C)的規定, 不需要單獨為他或她年齡不滿21歲的未婚子女遞交申請。
4. 在上述注意事項中描述的第2和第3條將能夠為親屬申請一個移民簽證。
誰不可以遞交I-130表?
你不可以為下列類別的人遞交申請:
1. 養父母或養子女,如果收養發生在孩子16歲生日以後,或者孩子還沒有合法的監護以及沒有至少和父母住了兩年。
2. 親生父母,如果美國公民的子女通過收養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3. 繼父母或者繼子女,如果建立了這個親屬關係的婚姻發生在孩子18歲生日之後。
4. 丈夫或者妻子,如果你和配偶沒有都出現在婚禮現場,同時沒有完婚的。
5. 丈夫或者妻子,如果你通過和美國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的前次婚姻,除非:
A. 自從你成為永久居民以後五年的已經過去了;或者
B. 通過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之前的婚姻不是因為要破壞移民法的規定而成立的;或者
C. 通過之前的婚姻你獲得了移民身份,但是婚姻因為你前配偶的死亡而結束了。
6. 丈夫或者妻子,如果你結婚時,你的丈夫或妻子時,關於他或她進入美國的權利或者繼續留在美國的權利遭受排斥、驅除出境、遣返或者被撤銷等法律決定,或者這些訴訟程序的裁決正在經過法院或者司法審查,除非:
你有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婚姻成立之時是合法有效的,同時你和你的丈夫或者妻子本著誠信結婚,不是為了通過你的丈夫和妻子獲得移民身份, 同時在您遞交此申請是沒有付費,也沒有其它的補償費用(除了合適的律師費) 或者
在結婚之後,你丈夫或者妻子住在美國之外至少住了兩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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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30 填表指南 ( 05/27/08 修訂版)
7. 丈夫或者妻子,如果它已經被合法決定此外籍人員曾經試圖或者共謀因為要違反移民法律而建立婚姻關係。
8.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侄子、侄女、伯父、伯母、堂兄堂妹或者姻親。
普遍指南
第一步 填寫I-130表
1. 用黑墨水打印或者填寫表格。
2. 如果需要多餘的空間來完成任何的問題,就附上一張單頁,寫上序列號,每張上麵要簽字並寫明日期。
3. 完全準確的回答所有問題。每一個不適用的情況要寫上“N/A”(不適用)。如果答案是沒有,就寫“None”。
譯本。 任何外語的文件都必須附帶完整的英語翻譯,而且譯員必須是資格證明完全和正確的,譯者的資格證書必須能夠證明他或她有資格將外文翻譯成英語。
複印。如果這些說明指出文件的複印件需要和這個申請一起遞交,就遞交一份複印件。如果你選擇遞交原件,USCIS也許要保留原件以備案。如果USCIS要求原件,我們會清楚說明的。
什麽文件可以證明你是美國公民?
1. 如果你在美國出生,由民事登記員、重要的人口統計機構或者其它民事當局簽發出生證的複印件就可以。
2.移民局或者前任的INS簽發的歸化證的複印件或者公民證的複印件
3. FS-240表的複印件。美國大使館或者領事館簽發的美國公民國外出生的報告。
4. 過期的美國護照的複印件;或者
5. 美國領事館官員的原件聲明證實你是美國公民,並持有有效護照。
6. 如果沒有上述文件,而且你在美國出生,請見第三頁“沒有可用的文件該怎麽辦?”的說明,
什麽文件能夠證明你是永久居民?
如果你是永久居民,你必須將永久居民卡的正反麵複印並一齊遞交。如果你還沒有收到你的卡,就將護照的個人信息頁以及顯示入境信息的頁複印,或者USCIS或者以前的INS永久居民身份的證據。
你需要什麽文件來證明你的家庭關係呢?
你必須證明在你和你親屬之間的家庭關係。你需要遞交以下文件:
1. 丈夫或者妻子,遞交下列文件:
A. 結婚證的複印件。
B. 如果你或者配偶之前結過婚,就要遞交文件複印件證明之前的婚姻都合法的終結了。
C. 申請之日三十日內本人的護照照片以及你的丈夫或者妻子的彩色護照照片。照片必須是白色背景,光滑非磨光的表麵,沒有經過打膜處理的。照片的角度必須是包括正麵的肖像,從下顎到頭頂頭發。使用鉛筆或油筆輕輕的將姓名(如果有外籍登記號碼,也要注明)寫在每個照片的背後。
D. 完成並簽字的一份本人的G-325A簡曆信息表, 以及配偶的一份G-325A表。除了姓名和簽字意外,不需要在G-325A表上重複I-130上已經注明的信息。
注意:除了上述要求的文件以外,你應該遞交能夠證明婚姻屬實的一份或多份下麵的文件:
E. 聯合所有權或者財產的證據;或
F. 證明共同居所的聯合房屋租賃合同;或
G. 證明經濟上聯合的資料;或
H. 申請人你以及配偶共同的孩子的出生證;或
I. 證人或者第三人宣誓證明,證實你們的婚姻關係屬實。(每一份宣誓證明必須包括宣誓證明的個人的全名、住址,出生日期和出生地址,他或她和申請人的關係,如果需要,請提供詳細的信息和細節解釋如何得知你們的婚姻狀況);或者
J. 任何其它能夠證明持續的婚姻關係的相關文件。
注意:如果你和丈夫或者妻子結婚之時,關於他或她進入美國的權利或者繼續留在美國的權利遭受排斥、驅除出境、遣返或者被撤銷等法律決定(包括這些訴訟程序的裁決正在經過法院或者司法審查,必須有足夠的清楚和可信的證據證明你們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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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30 填表指南 ( 05/27/08 修訂版)
2. 孩子,並且你是母親:遞交孩子的出生證的複印件,上麵需要有你的姓名和孩子的姓名。
3. 孩子,你是父親:遞交一份顯示雙親的姓名的孩子的出生證,以及你們的結婚證。
4. 婚外生的孩子,你是父親:如果孩子年滿18歲以前沒有取得合法身份,你必須一並遞交證據的複印件在孩子年滿21歲之前證明你們之間確實有父子關係。這些證據可能包括父親和孩子同住,支持此孩子,或者持續對孩子有盡到父親的責任的興趣。
5. 弟兄或姐妹:遞交你的出生證的複印件,以及弟兄姐妹的出生證的複印件證明你們至少有共同的單親。如果你和你的弟兄姐妹同父異母,請遞交父親和不同母親結婚證的複印件,以及能夠證明父親之前的婚姻是合法結束的證據。如果你和你的弟兄姐妹是因為收養或者繼父母的關係而建立的,或者你們有共同的父親,但是你們在18歲生日以前都沒有合法身份,那麽請見下麵的第8項和第 9項 。
6. 母親:遞交你的出生證的複印件,上麵有你和你母親的姓名。
7. 父親:遞交一份寫有你父母姓名的出生證複印件,同時遞交父親和母親的結婚證複印件以證明你父親在你出生以前已經結婚,還有提供各種能夠證明你父親或者母親之前的婚姻得以合法的結束。如果你為你的繼父母或者養父母申請,或者為你的父親申請但是你18周歲生日以前沒有合法身份,請見第4, 8, 和第 9條規定。
8. 繼父母/繼子女:如果你的申請是基於一個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你必須遞交繼父母和孩子的親生父親或母親的結婚證的複印件,以證明示在孩子18歲生日以前結婚的,以及各種證明之前婚姻已經合法結束的文件複印件,以及繼子女的出生證的複印件。
9. 養父母或養子女: 如果你和你所申請的人因收養關係而建立親屬關係,你必須遞交收養證書的複印件,證明收養發生在孩子16周歲之前。
如果你收養已收養的孩子的弟兄姐妹,你必須遞交收養證書的複印件,證明對弟兄姐妹的收養發生在此孩子18周歲生日以前。
在兩種情況下,你也必須遞交證據的複印件證明對每個孩子有合法的監護權,並在收養之前或者之後和養父母至少共同居住兩年以上。法定監護權也許隻得到法院或者國家承認的政府機構授予,通常是收養關係最終確立之時。然而,如果法定監護權是在收養之前得到法院或者國家承認的政府機構的認可的話,監護權授予之後和收養之前的這段時間也可被用作兩年法定監護的條件。
姓名發生變更怎麽辦?
如果你或者你所申請的人的姓名和之前相關文件的姓名不一致,你必須一並遞交使姓名變更的合法文件的複印件,比如結婚證、收養證書或這法院指令。
無法獲得所需文件怎麽辦?
在這種情況下,遞交一份相關民事機構的證明信以證明所需文件不存在。你也必須遞交間接證據,包括:
A. 教堂記錄:複印蓋著教堂印章的文件,證明洗禮、奉獻禮、或者相同的禮節發生在孩子出生以後兩個月內,證明孩子的出生日期和出生地點,宗教儀式的日期,以及孩子父母的姓名。
B. 學校記錄:當局(最好使用就讀的第一所學校的記錄)證明入學的時間,孩子的出生日期或者當時的年齡,出生地點以及父母的姓名。
C. 人口普查記錄:州或聯邦人口普查的記錄,證明姓名、出生地點、出生日期或者當事人的年齡。
D. 宣誓證詞:書麵的宣誓證詞或者當時知道你要證明的事件的兩人共同確認的證詞。比如,出生日期和地點,結婚日期和地點以及死亡時間和地點。作證的人不一定必須是美國公民。每個證人在證詞中都要包括下列的信息:他或她的全名、住址、出生地點和日期,以及他或它和你的關係,如果有關於此事件的詳細信息,以及解釋此人得知此事的完整細節最好。
表格郵寄地址
如果你住在美國,請將I-130表根據下麵的指南寄往下列指定信箱:
如果作為申請人你住在阿拉斯加州、亞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亞州、科羅拉多州、關島、夏威夷、愛達荷州、伊利諾斯州、印第安納州、愛荷華州、堪薩斯州、密歇根州、明尼蘇達州、密蘇裏州、蒙大納州、內布拉斯加州、內華達州、北達科他州、俄亥俄州、俄勒岡州、南達科塔州、猶他州、華盛頓州、威斯康星州或者懷俄明州,你隻是遞交I-130表,請把申請表寄往USCIS專用信箱,地址如下:
USCIS P.O. Box 804625 Chicago, IL 60680-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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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30 填表指南 ( 05/27/08 修訂版)
如果作為申請人你住在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康涅狄格州、特拉華州、弗洛裏達州、喬治亞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緬因州、馬裏蘭州、馬薩諸塞州、密西西比州、新罕不什爾州、新澤西州、新墨西哥州、紐約州、北卡萊羅納州、俄克拉荷馬州、賓夕法尼亞州、 波多黎各、羅得島州、南卡萊羅納州、田納西州、德克薩斯州、佛蒙特州、弗吉尼亞州或哥倫比亞區,你隻單獨遞交 I-130表,那啊麽請寄往USCIS指定信箱。地址如下:
USCIS P.O. Box 804616 Chicago, IL 60680-4107
注意:如果聯合遞交I-130表格和I-485表,即永久居民登記或變更身份申請,請將表格一並遞交: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P.O. Box 805887 Chicago, IL 60680-4120
信使和快遞方式郵寄的,地址:
USCIS Attn: FBAS 131 South Dearborn - 3rd Floor Chicago, IL 60603-5517
對於居住國外的申請人: 如果你住在加拿大,請前往佛蒙特服務中心申請。例外:如果你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你為配偶、子女或父母申請的話,你可以在最近的美國大使館或者領事館遞交申請,除了住在魁北克市的人。如果你住在美國以外的其它國家,你的親屬申請案應當遞交於USCIS的國外辦公室或者對你所住地區有管轄權的美國領事館或者大使館。其它信息,請聯係最近的美國大使館或者領事館。
申請費用
申請費是355美元。
在填寫支票或者匯票的時候,請遵循下列的說明:
1. 支票或匯票必須是來自於所在地在美國的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必須是美國的貨幣;同時
2. 支票或匯票的抬頭應該是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美國國土安全部),除非:
A. 如果住在關島,在那裏遞交申請,抬頭請寫致Treasurer, Guam(關島司庫)。
B. 如果住在美國維爾京群島,並在那裏遞交申請,請抬頭寫: Commissioner of Finance of the Virgin Islands(維京群島財務專員)。
C. 如果你住在美國、關島或維京群島以外的地方,請聯係最近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詢問付款的方式的說明。
注意:請仔細拚寫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全名,不能使用簡寫 USDHS 或者 DHS.
如何查詢手續費是否正確?
本表格上的申請費是本表右上角所注明時間的版本的最新的費用。然而,因為USCIS費用經常變更,你可以通過下列步驟進一步確認費用是否正確:
1. 訪問我們的網站www.uscis.gov,選擇Immigration Forms,(移民表格),然後查詢相應的費用;
2. 如果你是打電話要所需表格,重新檢查寄給你的表格裏麵的費用列表,或者
3. 撥打我們的全國服務中心電話1-800-375-5283,詢問費用信息。
什麽時候可以拿到簽證?
當為丈夫、妻子、父母或者美國公民的未婚未成年子女遞交的得到批準,這些人都是直係親屬。他們不需要等待簽證號碼,因為直係親屬不受移民簽證的限製。
為其他的外籍親屬所作的申請,每年都有一定限額的移民簽證。這些簽證將按照適當遞交的申請的順序以及USCIS接受的順序進行處理。申請適當的遞交是指申請必須完全填寫和簽字,費用已經繳清。
對於移民簽證可供申請的日期的月度報告,請致電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2) 663-1541, 或者訪問: www.travel.state.gov網站。
地址變更
如果你的地址發生變更並且你遞交了申請或者你的申請案在移民局處於未決狀態,你可以到www.uscis.gov更改地址,點擊“Change your address with USCIS(更改地址)”並遵循說明。或者完成表格AR-11外籍人員地址變更卡,並郵寄至: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Change of Address P.O. Box 7134 London, KY 40742-7134
商業一夜快遞或者快速貨運服務,請寄往: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Change of Address 1084-I South Laurel Road London, KY 40744
為配偶申請的人員請注意,如果結婚不滿兩年的
根據移民和國際法第 216條,自從他或她被移民局官員接受變更身份之日起,你的外籍配偶可以被授予有限製的永久居民身份。你和你條件性居民的配偶必須在你的外籍配偶被授予有限製的永久居民沈飛兩周年之前的90日內立即填寫I-751表聯合申請撤銷外籍永久居民身份的條件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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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其他所有的永久居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特權、責任和義務都適用於有限製性的永久居民。有限製性的永久居民根據我國移民法律作為移民而享有的申請歸化、為合格的親屬遞交申請的權利或者在美國永久居住的身份不受限製。
注意:沒有遞交I-751表聯合申請撤銷外籍永久居民身份的條件限製的申請表格的將導致他或她的永久居民身份終止,以及啟動遣返程序。
申請程序信息
接受。 任何沒有經過合適簽名的I-130申請表,或者沒有正確的申請費的申請案都將被拒絕,申請人將收到一個通知說明申請案有不足。你可以更正不足之處,重新遞交申請。然而,被拒絕的申請不能保留申請日期。不被視為正確遞交的申請將直到被移民局接受之後才算正確遞交。
啟動程序。 一旦申請被接受了,移民局將檢查表格的完整性,包括是否遞交了所需要的一切證據。如果你們有完全填寫表格或者沒有一些原始證據,你不會建立一個合法的案件,移民局將拒絕你的申請。
要求補充資料。我們也可能要求你們提供更多的資料或者證據,或者我們可以要求你到移民局的辦公室進行麵試。我們也可能要求你遞交任何複印件的原件。如果我們不需要這些原件的話,我們將退回原件。
決定。 I-130表的決定牽涉決定你是否合格,並能享受所請求的利益。你將收到一份書麵的決定。
移民局表格和信息
如果需要移民局表格,請致電1-800-870-3676。你也可以通過致電我們的全國服務中心1-800-375-5283或者訪問我們的網站www.uscis.gov獲得移民局表格、移民法律、規章和程序。
如果不希望在當地的移民局辦公室排隊尋求幫助,你現在可以通過我們的互聯網係統InfoPass預約麵談。要使用這一係統,請訪問我們的網站。使用InfoPass麵談排期,遵循電腦指示確定麵談時間。InfoPass會在屏幕上給出一個電子的麵談通知。
懲罰
如果你故意錯誤或者隱瞞重大事實或者遞交了一項錯誤的文件,我們將否決你的申請,我們也可能否局任何其它的移民利益。
此外,你將受到法律的嚴重懲罰,也許將遭到刑事處罰。
隱私通知
我們所問的關於此表的信息,以及相關證據為了決定你是否有資格享受所申請的移民利益。根據 8 U.S.C. 1255,我們有法律權力要求此信息。我們也可以將這一信息提供給其它政府機構。不能提供這一信息和相關證據的可能會延遲最終決定的作出,或者導致案件被否決。
手續簡化法
任何機構不可以實施或者支持信息的搜集,同時個人不需要回答信息的搜集,除非顯示最新的有效的OMB控製碼。公眾對此信息的搜集的報告負擔 估計90分鍾,包括審查說明和填寫和遞交表格的時間。請將關於對此花費時間的評論或者任何此類信息搜集的各方麵內容,包括減少此負擔的建議,寄往: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Regulatory Management Division, 111 Massachusetts Avenue, N.W., 3rd Floor, Suite 3008, Washington, DC 20529. OMB No. 1615-0012. 請不要將您的申請寄往此地址。
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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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30 填表指南 ( 05/27/08 修訂版)
你是否回答了I-130申請表上的每一個問題?
你是否簽名並注明日期?
你是否附上了每一申請的正確數額的申請費?
你是否遞交了美國公民或者合法居民的證據?
你是否遞交了要求的支持性證據?
如果你是為丈夫或妻子申請,你是否包括:
他或她的照片?
你是否完成 G-325A表格?
他或她的G-325A表呢?填表指南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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