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圍繞總統選舉打成了一鍋粥。剛剛最高法以9比0給由德州發起的對另外4州的訴訟致命一擊,於是有人說當今的最高法太懦弱,缺乏當年馬歇爾大法官通過判案搶奪憲法解釋權的英明神勇,鼓吹最高法應該拿出勇氣,應該在當今大選風波中如此這般。
《馬伯裏訴麥迪遜》一案網上多有介紹,此處不再贅述。
馬歇爾大法官確實在判決《馬伯裏訴麥迪遜》一案的過程中利用所謂解釋憲法的需要,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地確立了法院對憲法的解釋權。 孤立地看這個結果,法院解釋憲法可說是三權分立之基石的要素,而由執法,立法,司法這三權中無兵無錢的最弱的法院一係來掌握憲法解釋權,則最有利於鞏固民主製度。
但是結果的合理往往並不證明過程的合理。 無論立國之初如何地需要個人勇氣,把製度的命運放在個人的掌握之中終歸是向命運俯首的懦弱表現。既是民主社會,法院的一切權力,特別是關乎民主社會之根本的憲法的解釋權,原本應該由民眾通過立法來賦予,如今卻是由馬歇爾一人通過判案的方法“偷竊”而去,這件事在曆史上一直為後人所詬病。因為雖然馬歇爾通過判決《馬伯裏訴麥迪遜》一案得到由法院解釋憲法這一結果符合了民主社會的需要,但是這個權力分配的過程卻不民主,而馬歇爾搶權的行為本身恰恰嵌合了人性的缺憾:權力使人腐敗。
換句話說,馬歇爾作為大法官也許曾做出過很多英明的決斷,但是他利用一個案子搶權的”神勇“行為本身恰恰是民主社會最應該擯棄的。且不管為什麽後來國家沒有通過立法的方式糾正這個立國之初根本權力分配的程序缺憾,如今早已不是立國之初的時代,正確的結論應該也必須是,民主社會的權力源於人民,我們不需要伸手搶權的野心家,哪怕他們頭上頂著刻有馬歇爾字樣的光暈。具體對法院而言,基層也好,最高法也好,隻有在民眾賦予的權力基礎之上做出的決斷才可能是不違民主的正確的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