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大頸學區的事聊兩句。
(2010-05-31 19:07:16)
下一個
首先,紐約法律第3202條規定, 隻有學區的“住民”(resident) 才可以在該學區公校免費上學,而未成年學生要成為某學區的住民,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一般也必須居住在該學區。
此處請注意,法定監護人和個人指定的托管人(custodian) 是不同的,法定監護人要對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務權益負責,所以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在法律責任上和學生有著等同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相較於學生是否是某學區的住民要看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是否為住民,如果僅是學生的托管人住在某學區,該學生仍不能算該學區的住民。
那麽紐約州的案件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學生的大伯是法定監護人的身份,還是隻是托管人而已。 如果是前者,那麽這個學生應該算是住民,學校不可以排除她;但如果是後者,那麽至少按照紐約的教育法,學校有權排除其在外。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紐約教育法有關 “住民”的條款是否違憲。 這個問題美國的最高法院早已作出過回答。 在 Martinez v. Bynum (1983)一案裏,莫拉雷斯是有美國公民身份並同其姐姐居住在德州的14歲孩子。 他的父母住在墨西哥。 德州的法律同紐約基本相同,要求孩子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必須是學區的住民,而莫拉雷斯的姐姐隻願意當托管人,不願意承擔法定監護人的責任。 所以雖然她確是學區的住民,學區根據莫拉雷斯的父母在墨西哥這一事實決定拒絕他入學。 於是他狀告學區和德州,聲稱德州的有關法律違憲。 最高法院的結論是德州的法律並不違憲,因為地方政府和學區有權製定適當法律以確保轄區的服務隻提供給轄區內的人。
請注意,在 Martinez v. Bynum 裏,法院特別提到這種限定“住民”的法律在執行時一定不可以厚此薄彼。 這就引出這裏討論的紐約案件的另一麵:學區是否在借執行法律之名而行排斥中國人之實。 這是個事實認定問題,隻有待案件審決之後才能見分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