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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防範日本,琉球主權待定

(2010-09-27 10:03:08) 下一個

(轉載必須保留版權申明)日本政府近年來一直用各種借口,想把把美軍從衝繩(琉球)趕走,遷到第三地(如關島),但都被美國堅決拒絕了,沒有商量餘地。最近的釣魚島事件發生後,9月23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就國務卿希拉裏與日本外相的會晤表示:在釣魚島主權問題上,美國沒有立場("We don’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sovereignty of the Senkakus")。這個表示引發了一個問題,那就是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的主權是什麽立場。(注一)

首先,要認識到,這是一個法律問題。其結論依賴於二戰以來有關日本問題的幾個重要文件:(1)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2)1951年的舊金山條約;(3)1971年的美日協議。其次,這些文件的權威版本是其英文版,對其內容的解釋必須根據英文(注二)。美國是法治國家。奧巴馬和希拉裏都是律師,他們對法律文件的理解都是律師思維。對美國法律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文件裏每一個詞的用法及其上下文都非常重要。一字之差,往往結果迥異。而且,美國人對於法律文件首先是按字麵意義解釋,除非字麵意義本身含糊,才會考慮其它佐證。

首先看波茨坦公告。這個公告是美國、中國與英國三國的領袖於1945年7月26日發布的要求日本投降的條款,該公告的最後一款要求日本立刻無條件接受此公告投降,除此之外唯一的選擇是迅即與徹底的毀滅。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所有條款。因此,波茨坦公告是一個有效的法律文件。

波茨坦公告的第8條確定了日本的主權範圍: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中文翻譯是:"開羅宣言的條款必須實施,日本的主權必須限製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和其他我們決定的小島。" 注意這裏的“shall"並非表示將來,而是法律用語中表示強製性的意思,也就是沒有商量、變通的餘地。這個條款唯一不確定的地方是“其他我們決定的小島”這個短語。什麽是小島(“minor islands")沒有在公告中定義,但根據一般的定義MINOR ISLAND是麵積小於2平方公裏的島嶼。因此,琉球群島的大島(幾百到上千平方公裏)不滿足這個定義,也就不屬於日本的主權範圍。而且,即使對於小島的主權,這個“決定”權在“我們”(we),也就是美、中、英三國。任何一國單獨作出的”決定“是無效的。

舊金山條約是同盟國(不包括蘇聯)與日本的停戰協議,簽訂於1951年9月8日(1952年4月28日生效)。根據此條約,盟軍結束對日本的軍事占領,日本重新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該條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朝鮮、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地的所有要求、權利。第三條(ARTICLE 3)規定,日本將同意美國向聯合國提出的任何將琉球群島(Ryukyu Islands)被放入聯合國的托管體係( trusteeship system)的提議、美國作為唯一的管理人,美國獲得對琉球和其居民的管轄、立法和司法權(注三)。

這是什麽意思呢?所謂托管(TRUST)是英美法係中獨特的概念,它把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開給不同的人。上述條款實際上就是說,聯合國是琉球群島的所有者(owner),而美國隻是管理者(trustee)。換言之,在1951年的舊金山條約中,美國、日本都不具有琉球的所有權。在這一點上,舊金山條約與波茨坦公告第8條並無衝突,而是一脈相承。

至此,非常明顯,日本根本不具有琉球的主權。這一點從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訂的關於琉球的協也可以看出來。在這個協議裏,美國放棄它在1951年舊金山條約中獲得的對琉球的管轄權,而日本獲得對琉球的管轄權("power of administration")。這個協議中根本沒有提到琉球的主權(Sovereignty)問題。原因很簡單,美國和日本都沒有琉球的主權。這隻是一個管理權的移交。

1972年尼克鬆訪華與周恩來就各種問題進行了磋商,包括美國在日本駐軍的問題。尼克鬆對周恩來是這麽說的:“如果美國從日本撤軍,日本將重新軍事化;而遠在千裏之外的美國,無論如何大聲抗議,都將隻是放空炮,對日本人不會有任何影響、根本不會聽;我這話可能聽起來象一個冷戰鬥士(周恩來笑),但這是因為,按照我的分析,在對待日本的問題上,中國與美國的利益是一致的,這才是讓中美走到一起的原因--而不是出於哲學或者友誼。”(尼克鬆回憶錄,p.567)。

尼克鬆在對日問題上所言相當直接,他說這不是出於“友誼”,而是共同利益。確實,如果美軍撤出,日本必然大力發展自己的軍事,不但對中國是巨大的威脅,對美國也是威脅,對中國構成的威脅更大。德國在一戰失敗後,被複仇意識驅使,在納粹化後發動第二次大戰的慘痛曆史教訓記憶猶新。從這個角度,美國在二戰後保持在軸心國(德國、日本、意大利)駐紮重兵的政策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而二戰結束後,國民黨政府拒絕在日本駐軍是極不負責任的。

可以想象,擺脫了美軍控製的日本將很快發展成一個核武大國。而極富冒險性和自殺性的日本軍國主義早已有死灰複燃的跡象。因此,中美必須在一些基本共識下繼續合作,才能確保亞洲和太平洋的和平以及各自的安全。((c)嶽東曉,2010/9/26) 

注一:此文暫時隻是草稿。琉球的歸屬涉及複雜的曆史、法律問題,歡迎讀者提出寶貴意見---嶽東曉,2010年9月26日。

注二:在中國傳統法律中對於財產、主權、合同等概念都缺乏嚴格的定義。所以必須在英美法體係下解釋相關條款。

注三:美國曾兩次要將琉球群島交與中國國民政府,但被蔣介石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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