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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柴玲的刑事罪責

(2010-06-07 22:07:31) 下一個



蘆笛





昨晚做了趙無眠,剛才胡亂睡了一會,夢裏仍惦記著辯護人的反駁,於是又醒來趕緊上網看,對方尚無回答,倒是老非說了幾句。自己對剛才那篇文章不滿意,這裏再補充重複幾句。





一、論部份使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合理性





無庸置疑,眾所周知,文明世界隻有刑事犯罪,沒有政治犯罪。與此相反,該刑法卻公然列出政治罪行和處罰。我記得魏京生就是以“反革命罪”判決的政治犯。任何文明人都不能接受這種惡法,因此,該刑法的所有相關內容,本檢認定為非法,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與此同時,必須指出,該法對刑事犯罪規定和處罰,本檢認定是有效的。這個道理很明顯:觸犯刑律,不但為專製社會不容,而且為文明世界不容。假設中國明天發生民主革命,建立了民主政府,也隻會釋放政治犯,不會釋放刑事犯。根據這一常識,本檢認定,可以而且應該用原有的刑法來檢察導致大規模血案發生的兩造刑事責任。





二、論柴玲的行為構成了大屠殺的部份原因





辯護人指出:



“客觀上,必須是行為人發出的行為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兩者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



本檢完全同意此原則。但辯護人卻把“直接因果關係”錯認為“用大白話講就是,必須能夠肯定被害人是行為人所發出的行為殺死的”。因為“沒有一例是被柴玲殺死的”,所以她不是致死原因。



很明顯,如果此辯詞成立,則李鵬也不是殺人凶手了,因為同樣沒有一例是被他殺死的。



因此,本檢認為,推翻過失犯罪的唯一原則,還是刑法第十三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

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 ”



因此,辯護人要推翻本檢的指控,必須或者證明大批民眾死傷和嫌疑人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或證明嫌疑人的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本此原則,以下逐條討論嫌疑人行為和血案的因果關係,以及血案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要確定甲事是乙事的原因,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甲事先於乙事發生;



(二)如果甲事不發生,則乙事也就不會發生。換言之,除去甲現象,則乙現象決不會出現。



根據以上原則,可以確定血案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屠民政府以及獸軍的屠民命令和行為。如果李鵬不下戒嚴令,如果軍委不下令派軍隊不惜一切代價進城清場,如果軍隊在遇到民眾堵截時不開槍,則血案就決不會發生。這裏的因果關係一目了然,無人可以否認。



但另一方麵潛藏著的次要原因卻被許多人忽視了。如果廣場上沒有學生,則民眾就不會為保衛他們去堵截軍車,軍隊不受到攔阻,自然也就不會開槍。其實,這裏的設想完全多餘:如果廣場上學生早已撤出,就連武力清場的命令也不會下。整個事件根本就不會發生,隻會代之以對學生領袖的零星抓補。



由此可見,學生頑固占據廣場,構成了血案發生的原因之一。而身為“保衛天安門廣場總指揮”的柴玲當然責無旁貸地成了主要負責人。正像她自己承認的:“我覺得我必須為這四百多個孩子的生命負責。”她當然也要為響應她的號召,為“保衛天安門”去攔阻戒嚴部隊的民眾的生命負責。



關於“血案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這一條,我已經在先前駁斥辯護人的文章中說過了:就算她不是出於故意,但絕對是出於過失,因為血案並不是不可以避免的。如果她聽從了那許許多多“投降派”、“陰謀家”、“特務”的勸告,在“各界聯合會”、“愛國維憲會議”作出決議後便撤出廣場,則也就不會有民眾為了保護他們而去冒生命危險,屠殺自然也就不會發生。



要明白這一點,隻需看看戒嚴部隊突入廣場後就夠了。因為學生們聽從了劉曉波、侯德健的勸說,及時撤出廣場,更大規模的血案就給避免了。反過來,如果當時學生們拒絕二人勸說,必然是橫屍廣場。所以,如果柴玲早就作了劉、候那樣的事,則今天本檢也就不可能來追查她的刑事責任。



所以,本檢認定,身為“保衛天安門廣場總指揮”的柴玲,確實因為本人過失,導致大批無辜民眾喪生。鑒於她是事前屢勸不聽的少數“堅定分子”領袖,導致上百甚至上千民眾喪生,情節特別惡劣,本檢請求法庭從重處罰。





三、關於“以言治罪”和數罪並訴





非檢提出,本檢的起訴書包含了大量嫌疑人的講話,而且來源和可靠性不明,不能作為起訴基礎。旁聽群眾隨便先生指出,本檢應數罪並訴,在起訴過失殺人罪同時起訴她的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



關於非檢的質疑,本檢的答辯是:



第一,該講話並非街談巷議,而是由公共媒體大肆傳播,甚至拍成電影,至今已逾十三年,從未見到嫌疑人出來否認,因此可以作為證據引用。嫌疑人的前夫(根據講話本身透露)就在此壇,如果該講話不實,本檢歡迎他出來澄清。



第二,該講話密切涉及案情,嫌疑人在其中透露了許多為外人不知的內幕和她當事時的考慮,並不是單純論述政治主張和觀點的言論,因此當然有法庭證言價值。



第三,本檢的起訴基礎,是嫌疑人作為“保衛天安門廣場總指揮”,在六四期間率眾頑固占據廣場、導致大批民眾喪生的過失,而不是她那個講話。那個講話其實隻證明了嫌疑人有殺人故意,但本檢已經表示過,姑念其受黨毒太深,不擬追究合謀殺人罪,隻作過失殺人罪起訴。



關於數罪並訴的建議,本檢酌定采納。的確,世上沒有哪個主權政府,會容忍示威群眾占據接待國賓的正式場所。而且本檢實在看不出來,在戒嚴令下達後多日,在大批群眾已經離去後,在許多朝野人士和學生領袖勸說或主張撤退後,繼續占據廣場,甚至提出“保衛天安門”的口號,對於實現或促進中國民主究竟有什麽意義和價值。這種無理妨礙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的唯一目的,似乎隻能用嫌疑人自己的話來解釋才說得通:



“其實我們期待的就是,就是流血。就是讓政府最後,無賴至極的時候它用屠刀來對著它的,它的公民我想,也隻有廣場血流成河的時候,全中國的人才能真正擦亮眼睛。(哭)他們真正才能團結起來。”



而她也確實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作者:蘆笛罕見奇談 發貼, 來自 http://www.hjclub.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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