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惡霸文化
(2010-08-12 16: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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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惡霸文化
星期五的下午,照例從附近的報攤上買上一份《南方周末》——自從為“法眼”專欄寫文章以來,買報比以前更及時了。不怕見笑,通常是先把自己的文章瀏覽一下,然後再從頭版一頁一頁看起。但這一次卻不同,第一版的大標題一下子把我吸引住了:“昆明在呼喊:鏟除惡霸”。一口氣把這篇長篇報道讀完,不禁怒火中燒,整個下午和晚上的情緒都被這篇文章給控製了。一個強烈的念頭就是,應當在“法眼”專欄裏談一下這個問題,不僅僅是因為那位孫小果的惡霸行徑如此令人發指,更因為此類惡霸在我們這個社會裏實在不是孤立現象,同時惡霸現象又是建設法治過程中必須麵對和不容易克服的一個障礙。
表麵上看,某個地方出現某個惡少或惡老隻是個別的以惡勢力抗拒法律、為害社區的犯罪現象,然而,仔細分析,我們卻可以從中發現更複雜的根源。在中國這個文明古國裏,惡霸現象也是古已有之的。從很早的時候起,稱霸鄉裏、魚肉百姓的惡霸就是各種史籍不絕於書的。單從不同時代裏人們給這類人物的稱呼之豐富就可以看到問題的嚴重:惡少年、惡棍、豪強、豪霸、地頭蛇、土豪劣紳,以俠的身份出現的輕俠(地痞流氓之屬)、凶俠、奸俠,上至皇親國戚裏的衙內,下到市井耍橫的潑皮,凡此種種,不一而足。隻要讀些我國古典小說、雜劇的人,都會對這種種惡霸的麵目留下深刻印象的。
平常人們總喜歡把中國傳統社會說成是所謂“封建專製”社會,仿佛皇帝威風八麵,號令一切,上下貫通,令行禁止。其實,我們古典社會在建構社會秩序方麵常常是上下阻隔、無從貫通的。例如,雖說是“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朝廷也製定了各種法律和規則來約束官員行為,並時常宣布某些親民舉措,然而卻無法有效地抑製各級官員的巧取豪奪--古人所謂“黃紙放而白紙收”,用蘇轍的話,叫做“貪刻之吏,習以成風。上有毫發之意,下有邱山之取;上有滂沛之澤,則下有涓滴之施。”美國漢學家杜讚奇(Prasenjit Duara)所稱的“掠奪型經紀”,指的都是這種朝廷無法有效地規製各種官員、官員難以切實地管束役吏的狀況。在一般百姓這方麵,也許是由於費孝通先生分析鄉土社會所指出的那種特殊社會結構方麵的原因,沒有形成足以使公理戰勝或抑製邪惡的公共生活空間和法律調整模式,社會交往過程裏總是一班刁頑奸猾之徒可以獲得最大的利益。最可怕的是,貪刻官吏還常常與地方豪強劣紳沆瀣一氣,造成受到欺淩的小民百姓難以在地方官府獲得公正,於是,企盼清官為小民作主,否則便隻好訴諸上達天聽的上訪、京控,便成為受欺淩者僅有的兩種選擇。以國家為私產卻又難以保證吏治清通的皇帝、以天下為己任卻隻能空發議論的儒生、“仁可以為民父母,而暴亦可為豺狼”(嚴複語)的層層官吏、橫行無忌的俠客或惡霸以及在種種暴行麵前瑟瑟發抖的黎民百姓,就成為我們傳統社會的一幅典型畫卷。
總之,惡霸如同俠客,乃是社會法律製度所存在缺陷的孳生物。當法律機製無從合理地分配正義的時候,當不正當的行為——包括惡霸施暴,也包括締約人違約——得不到及時而公正的矯正的時候,人們自然會通過其他途徑尋求自認為應得而未得或被無端地剝奪了的利益。這樣,人世間便真的成了強者的樂園。
今天,我們生活在共和政體之下。共和政體的基本道理是人民或人民通過其代表對國家實行管理和法律的統治。法治的優點之一是不再允許所謂“私人救濟”,也就是說,國家把私人的強權置於法律的管束之中,從而使社會生活變得更加有序。在這個過程中,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將起到至為關鍵的作用。司法和執法機關的行為公正和措施有效不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它離不開我們對合理的製度的認真設計和構建。
孫小果這樣的惡霸出現了,在“憤怒的昆明”變成“恐懼的昆明”的時候,我們該慶幸在遠離昆明的廣州,還有一家仗義直言的報紙。按照《南方周末》的慣例,重要報道總希望“有頭有尾”,所以不久之後一版的“新聞追蹤”專欄或許會告訴我們,當地黨政及司法部門如何高度重視,以最快的速度把惡霸繩之以法雲雲。自己作為一個法律職業者,盡管讀報時極其憤怒,但我還是期望司法部門嚴格地依據法律程序處理,例如,應當給“犯罪嫌疑人”充分的辯護權。與此同時,如果人們能夠化憤怒為反思,深化對惡霸得以產生的社會基礎以及如何通過法治逐漸抑製惡霸的思考,本案報道的意義將會有所超越。
《惡霸現象-賀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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