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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恐龍法官」何時了? —— 作者 馮滬祥

(2014-04-18 10:16:12) 下一個

民 國101年是「龍」年, 102年為「蛇年」, 俗稱「小龍」, 「龍」在中國人心中, 本是祥瑞的象徵, 從最早的《易經》, 乾元就用「龍」來代表各種階段型態, 所謂「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 「龍」的本性, 正是代表一種最為活躍創造的生命精神, 所以在中華文化歷史中, 一直非常推崇「龍」。

然而,「恐龍」代表的意思, 卻正好相反; 在眾人心目中, 代表一種遲鈍、顢頇、僵化,所謂「恐龍法官」
 , 更代表一種背離常情、 違反常理常識, 卻又濫害無辜生命的恐怖怪物。 在當今司法界, 雖然有很多認真敬業、 判案合情合理合法的「祥龍」法官, 不幸的是, 同時也有不少自命上帝、 任意濫用生殺大權的「恐龍」法官, 真正堪稱「害群之龍」!

本文作者因為曾經控告陳水扁誹謗案, 令其坐牢八個月, 復因反對台獨、 主張統一, 旗幟鮮明, 所以深遭台獨人士嫉恨, 視為眼中釘, 因而親身經歷重大冤案, 纏訟長達九年之久, 深深看清楚某些恐龍法官惡性重大, 他們不隻讓司法成為曹興誠董事長口中的「絞肉
 機」, 更成為殘害忠良的「血滴子」!

民國102年1月17日, 中國時報登出美國人權名教授孔傑榮(Jerome
 Cohen)的大作, 他在文中提醒讀者: 「我們千萬不可以小覷共產黨、 警察和其他部門, 事實已屢屢證明, 他們有能力透過曲解法律, 和採用不易查察、 卻往往非法的手段, 在實踐中恢復被憲法和法律限製的權力。」

然而,孔傑榮教授隻看到大陸共產黨統治下的人
 權問題, 卻忽略了台灣在民進黨台獨執政時期, 同樣有很多類似情形。

本文作者就是明顯見證, 從民國93年被民進黨時期的「恐龍檢察官」 與「恐龍法官」限製出境, 無端被剝奪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出境自由, 長達7年之久!

另有甚者, 作者的三個女兒與三位朋友, 在全案未定讞之前, 竟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用臆測的方法, 輕率的扣上「偽證」罪名, 匆匆起訴, 形成「政治追殺」的恐怖恐龍!

根 據聯合國「人權二公約」, 以及我國法律規定的「無罪推定」精神, 本文作者雖然在民國93年被菲傭誣告, 但在定案之前, 均應視為無罪, 然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 竟藉口作者會帶學生團參訪大陸, 便輕率的以「有逃亡之虞」聲請限製出境, 加上承辦審判長未向作者問清楚實情, 竟也輕率照準, 就此硬生生的剝奪了作者出境的遷徙人權, 長達七年之久!

在 此七年期間, 筆者屢次依法抗告, 最高法院也多次認為不能 「憑空臆測有逃亡之虞」, 所以多次發回要求高等法院更審, 但臺灣高等法院的「恐龍法官」等, 竟又多次強以「保全訴訟程序」為由, 悍然拒絕最高法院意旨, 不但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而且自我膨漲權力, 這種「恐龍法官」, 後來居然很多都獲高升!

直到民國100年5月, 因為誣告作者的菲傭, 透過跨國視訊, 正式二度向法庭承認誣告, 更(三)審法庭也傳訊三位專家證人, 從種種物證鑑定, 證實本案確為冤案, 所以改判無罪, 才解除了漫長的限製出境。

然而,作者在更(三)、 更(四)審連續獲判無罪之後, 高檢署「恐龍檢察官」居然在沒有任何新證下, 硬用匿名信做證據, 再度濫權上訴!

作者很想請問檢察總長, 檢察官能用匿名信, 做為上訴證據嗎? 也很想請問法務部長, 對於此中的重大冤情, 是否知情呢?

更為過份的是, 更(五)審的「恐龍法官」, 竟然無視更(三)、 更(四)審的無罪判決, 硬是把原先士林地院人證據不全情形下的判決, 重新抄襲、 拚湊成章, 以其舊內容為基礎判刑, 完全違背「新證優於舊證」的法理, 這叫什麼邏輯? 這叫什麼天理!

特 別是,更(五)審的受命法官, 居然在沒有告知作者情形下, 擅自以作者從前更(一)審曾經請假為由, 逕指作者「拖延訴訟程序」, 而拒絕根據「速審法」減刑, 形同突襲偷襲, 如此公然違反程序正義, 違背直接審理原則, 剝奪作者答辯人權, 不叫「恐龍法官」, 又叫什麼?

另 外同樣情形, 受命法官在未告知作者情形下, 自稱引用最高法院定讞的類似案件做為證據, 聲稱因為性質類似, 所以同樣有罪; 非但在程序上同屬突襲偷襲, 剝奪作者的訴訟答辯人權, 而且隻舉不利案件, 不舉有利案件, 明顯非常偏頗, 不叫「恐龍法官」, 又叫什麼? 事實上,本案在更(二)審時, 最高法院就已明言, 原先證據諸多可疑瑕疵, 若無新證據補強, 便應判為無罪, 更(三)審更特別傳訊專家證人鑑定種種物證, 強化有利證據, 所以才宣判無罪; 未料本次更(五)審並無任何新證, 受命法官竟然隻用臆測方法, 自稱「間接證據」, 明顯違反證據法則, 受命法官而且多處判決未裁理由、 所引事證與卷內矛盾, 並且隻用臆測方法作為判決基礎, 明明很多公然違法, 同時違反一般人的常情常理, 卻仍悍然判刑, 如此離譜卻又霸道, 不叫「恐龍法官」, 又叫什麼?

根據司法院網路資料, 本案受命法官, 正是當年轟動社會的「三歲女童案」被批評的同
 組法官, 當初該組判決完全背離常情常理, 引起輿論嘩然、 大加撻伐, 明確命名該組法官為「恐龍法官」, 未料本次該法官在本案中, 又做出種種違背情理的違法判決, 令人真正感慨; 這種「恐龍法官」 何時才能了!

本案長期以來, 作者都聽從律師建議, 對法官的態度忍氣吞聲, 即使從前更(一)審受命法官曾經公然對作者拍桌
 咆哮, 作者也都忍辱沈默, 但如今眼看一路以來的委屈並不能求得公正審判
 , 隻有訴諸社會公評, 將本案中很多恐龍法官與恐龍檢察官真相公諸於
 世, 才能讓社會大眾公正評鑑, 也才能讓司法部門重新警惕冤情; 若能因為本案的公開冤情, 促成司法改革能從通盤製度改進, 並對廣大民眾的人權能增進保障, 相信才是真正全民之福, 也才是真正司法之幸!

http://thechinadesk.blogspot.com/2013/03/when-will-we-see-end-of-dinosaur-judges_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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