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案五天審理,在司法程序正義的形式表現上,有相當可觀的進步。大體上,若不問本案全貌業經政治剪裁,單就庭訊攻防而言,卻可見審方節度分明,控方論辯得體,被告也把能說的都說了;這些皆經微博文字直播,未知能否成為未來中共司法改革的起步。
就司法表現言,薄熙來案與一九六七年的薄一波案(薄熙來之父)大有不同。當年,一紙《薄一波、劉瀾濤、安子文、楊獻珍等自首叛變材料的批示》,就使薄一波等受到迫害批鬥,薄妻胡明(薄熙來之母)在關押期間自殺。薄熙來案也與一九六二年習仲勛(習近平之父)所涉「反黨小說《劉誌丹》案」大有不同。該案也根本未經法院審判,而是由一個「專案委員會」將習仲勛打成「反黨集團」;習仲勛被殘害關押了十六年,當年株連者逾六萬人。當然,薄熙來案也與劉少奇案與彭德懷案大有不同,在此不贅。
中共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等,是為一九八○年審判「四人幫」始倉卒草成,前此可謂沒有司法這回事;證據隻是片麵之詞的「黑材料」,法院就是「專案小組」,甚至是「公審大會」。因此,此次濟南中級人民法院大審薄熙來,能發展至微博文字直播,堪謂是驚人的進步。
薄熙來的翻供可能出乎中共當局的意料,但薄的翻供卻使他已成為中共司法史上最有貢獻的被告。由於他受矚目的身分,其庭訊攻防論辯經微博文字高度真實直播,使得大陸人民首次知道,在法庭上一名被告與控方的政府其實處於對等地位,而其人權應當或可以被尊重及維護到什麼程度。尤其,在薄熙來翻供後,法庭仍然維持直播,且將庭訊延長至五天,這不能不說是中共司法表現的重大成就;縱使是由於騎虎難下,亦值肯定。
這場世紀大審顯示,中共當局知道一場合乎文明世界價值的司法審理應當有何種規格,並力圖在世人眼前表現出那樣的規格。經由這場審理,中共應更能理解,大陸的司法表現為何無法符合那樣的標準,以及要作到那樣的規格標準,不能隻是在程序形式上搬演一場山寨版的西方式審理而已。
中共諱言「普世價值」,卻不能否認「公正」乃司法的最高價值。這場審理,若是意欲證明「社會主義法治」也能體現「司法公正」的「普世價值」,其結果是仍不具可信性。猶如中共亦不否定「民主」的價值,卻又稱「不照搬西方那一套」,言下意謂「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另有一條實現「民主」之路。然而,恐怕也是此路不通。
以司法論,普世主流理論認為,「司法公正」必須建立在「三權分立」之上,而「三權分立」的可能性又必須建立在「政黨政治」之上。因為,「一黨專政」就絕無可能「三權分立」,沒有「三權分立」也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所以,中共一方麵要「四個堅持」,另一方麵又要「以法治國」,無異緣木求魚。
公檢法體係不能獨立公正,對中共而言,非但侵害人權,更有國家治理的危機。以薄案的三個層次為例。第一個層次是貪汙:但薄案爆開是因王立軍奔赴成都美國領事館,而不是先查出貪汙。貪汙情節在本案是喧賓奪主,若非穀開來殺人,十二年前所購「尼斯楓丹?聖喬治別墅」現在還是她的。第二個層次是行政犯罪:本案僅追究薄熙來因穀案未循程序即逕免王立軍職等情節,謂為「濫用職權」。但同時發現薄在「唱紅打黑」涉及許多冤錯假案,卻未見下文。第三個層次在路線:溫家寶將薄案喻為「文革的錯誤/封建的影響」,但司法卻不能處理這個層次的問題。盡人皆知,薄熙來的「左」的操作,比「穀開來殺人」嚴重,也比「徐明送別墅」嚴重。由此可見,薄案全貌經過政治剪裁的避重就輕,反而凸顯了中共國家治理的危機。
今日的中共,黨大於法。且因黨不容法來管黨(中紀委先於公檢法),所以黨也管不住黨(習近平倡「黨要管黨」)。這皆是緣於「一黨專政」,所以沒有「政黨政治」,所以沒有「三權分立」,所以也沒有「司法公正」。此次薄案審理,演出了一個「照搬西方那一套」的法庭,卻隻是買櫝還珠、東施效顰而已。
省思薄案,即知中國大陸距「中國夢」仍然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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