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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頤:納粹倒台60年後的反思:極端民族主義導致大災難

(2010-01-16 12:39:53) 下一個
雷頤:納粹倒台60年後的反思:極端民族主義導致大災難

  種族主義是納粹民族主義的核心和基礎,但反過來又可說,民族主義又是種族主義的溫床和基礎。可怕的是,這種民族/種族主義具有強大的精神煽動性,極易激發起一種熱血沸騰的英雄主義浪漫情懷,並使反對者背上“賣國”、“民族叛徒”的罪名。

為什麽德國人會有“奧斯威辛”這樣如此滅絕人性的殘酷行為?在二戰勝利60年後的今天,這依然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納粹的“反猶”,首先導源於它的民族主義種族主義理論。希特勒明白,隻有製造一個全民族共同的敵人,產生“同仇敵愾”的效應,才能奪取、鞏固政權。 他曾經說:“必須始終存在一個看得見的反對對象,而不能僅僅是一個抽象的對象”。“隻有本民族同誌才能成為公民。不分職業如何,凡是具有日爾曼血統的人才能成為本民族同誌”,尤其要反對猶太人。

  奪取政權後,納粹更加精心編織構造了一個頗為完備的關於民族特性、民族文化優越最終導致種族優越論的意識形態理論體係。這種理論聲稱世界曆史中隻有金發碧眼的雅利安人是高貴的(在納粹語言中雅利安人有時指非猶太血統的白種人,更多是單指日爾曼人),其中日爾曼人又最高貴,人類的科學文化都是由日爾曼人創造的。人類曆史就是一部優劣種族間血統對血統、種族對種族的鬥爭史,當代日爾曼人是最優秀的人種,是被上蒼賦予“主宰權力”的高等民族,理所當然地“應該主宰世界”。在這種從“優”到“劣”的種族排序中,排列最底層的猶太人實際被認為是“非人”,因此為數不少的法西斯信徒才能毫不手軟地將其滅絕。

  種族主義是納粹民族主義的核心和基礎,但反過來又可說,民族主義又是種族主義的溫床和基礎,極易導致種族主義的產生和發展。可怕的是,這種民族/種族主義具有強大的精神煽動性,極易激發起一種熱血沸騰的英雄主義浪漫情懷,並使反對者背上“賣國”、“民族叛徒”的罪名。極端民族主義,確易導致巨大災難。

  納粹政權清楚知道,這種“理論”要為大眾接受,必須實行嚴酷的文化專製主義。因此當它掌握政權後,為了“統一思想”、保持“德意誌的精神純潔性”,納粹實施了一係列具體的文化清洗政策以防止“異端邪說”的“汙染”。這種文化專製的措施,納粹十分狡猾地分步實施。

  首先是煽動起民眾的情緒,以“群眾”的名義進行。被這些情緒挑動起來的青年成群結夥衝向書店和圖書館,把那些“有毒”的書搜走,或按中世紀的習慣把這些書釘在恥辱柱上示眾,或把書籍放在大堆的柴薪上,口中念著愛國主義的詞句,把它們燒成灰燼。

  其中規模最大的一次是1933年5月10日夜晚,一群群興奮激動的德國青年學生在納粹宣傳部長戈培爾的煽動指揮下,在柏林市中心的歌劇院廣場點燃熊熊烈火,焚燒了包括海涅、馬克思、弗洛伊德、茨威格等人作品在內的二萬冊圖書,作為“反對非德意誌精神行動”的主要部分。隨後,由國家政權開始了一係列更大規模的禁書、焚書活動,對進步思想家殘酷迫害,甚至科學都被區分為應受尊崇的“德意誌科學”和應被禁止的“猶太科學”。

  當這種種族主義理論被大眾接受、具有相當“群眾基礎”後,納粹便可以或破壞法製、或玩弄法律,為所欲為、大張旗鼓地對殘酷迫害猶太人。

  在納粹政權還尚未最後鞏固時,它還需要“法律”作為遮羞布,因此它於1933年3月23日強迫國會通過“授權法”,規定政府有權製定國家法律;政府所製定的法律如果不以國會和聯邦參議院的組織本身為對象,可以同憲法相異。

   “授權法”使希特勒政府擺脫了議會製約,擁有了獨裁的權力。從當年4月份起,反猶法令就開始大批出籠。“法律”完全適應納粹政權反猶的政治需要,哪種措施對猶太人的傷害最深,就製定相應的法令。事實說明,當“立法權”沒有相對 獨立性時,“法律”隻是獨裁者“收放自如”的掌上玩物。

  納粹政權的種族主義理論、文化專製主義、對法治的破壞……從根本上說,是對“人”的否定,對最基本人權的否定。因此,對人的生命和基本人權的尊重,應成為一個社會最基本的底線。所幸的是,從1945年之後,對人的基本權力的尊重成為國際性問題,國際社會製定了大量的國際公約,因為“奧斯威辛”說明,這不僅僅是一國的國內問題。

  自“奧斯威辛”之後,世界開始變化。當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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