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近出台的一係列房地產法規(一)
多數關注法拍屋(foreclosure)的客戶經常對於賣方(lender)指定的escrow service或title insurance心有疑慮。法拍屋的情況複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買方不能自己選定escrow service或title insurance,難免擔心自身的權益是否有保障。
於2009年10月11日出台的AB957法規,就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且稱之為“買主對escrow service和title insurance的自選權”。
此“自選權”明確禁止法拍屋的lender直接或間接地指定escrow service或title insurance公司。對於違反此法規的Lender將對買主承當3倍escrow service或title insurance服務中的費用懲罰。對於違反此法規的賣方地產經紀也將接受DRE的紀律處罰。
如果法拍屋的lender在書麵通知買方此法規之後,買方仍自願使用lender指定的escrow service或title insurance公司,則不視之為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