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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君: 高鶯鶯案點燃了中國人的怒火 (ZT)

(2009-08-30 01:26:18) 下一個
"現在是晴天白日,但我們卻拿著火把尋找陽光"
來源: 3728a09-08-29 22:55:20
   

回答: 高鶯鶯案律師:鄧玉嬌案當局離不了“三招” (ZT)反忽悠2009-08-29 18:57:46




陶君: 高鶯鶯案點燃了中國人的怒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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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君



我看完鳳凰衛視的采訪報道的高鶯鶯案子之後,已經淚流滿麵,內心充滿無比的憤慨。盡管是四年多前的案子,被壓了這麽長時間,但還是逃不過民眾正義的眼睛,高鶯鶯隻有十八歲,死的不明不白,整個案件的過程,疑點太多,而官方千方百計的掩蓋和撒謊,引起極大的民憤,反響超過了曆年的冤案。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就隱瞞,當局的行為超出了民眾忍耐的極限,政府采用的手法,是掩蓋、不作為、暴力、撒謊、綁架等一係列卑鄙手段。罕見地引起全體國人的憤怒,從電視媒體、平麵媒體到網絡媒體全麵質疑這起案件,尤其是覆蓋麵最廣的網絡,網民們自發組織各種論壇、聊天群、簽名等各種形式的抗議活動,甚至有網民開始煽動建立武裝,介紹製作爆炸裝置,來發泄心中地怒火。

一、首先看政府和當權者的醜陋表演,他們采取各種方式,掩蓋一個每個人都能猜到的真相。這個真相無非是高鶯鶯非常規死亡,可能涉及犯罪。當地的政府的動機很明確就是掩蓋和封殺這起案件。理由如下十二個方麵:

(一) 警110電話失效。

(二) 察隔了一夜才過來後勘查現場(9樓和死亡現場沒有被保護),失去第一時間查找證據,這是很不正常的,除非有人為認為幹預。

(三) 法醫隻用十分鍾做出自殺的結論,連下身都沒有檢查就武斷的說明死者很清白。

(四) 市委和政府為一個賓館服務員的死亡專門在最短的時間內組成一個工作組,可見這個案子涉及高層要員。

(五) 為了毀滅證據,動用80名武警和警察搶奪屍體,這是很不正常的。

(六) 無故賠償受害人四萬多元,這是很少有的舉動,說明政府在劃錢消災。但高家並不是見錢眼開,那麽容易被收買的。

(七) 死者身體在身前明顯受到侵害,如抓痕和衣扣出錯,腰帶不見了,這無法說明是摔的。

(八) 打壓受害人,這個案子到了前市委書記的倒台後,在四年之後被報道,可見被壓製的有多嚴重,為什麽被壓製,其中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九) 惡人先告狀,當局方誣陷高鶯鶯有神經病。這種手法,當局使用得太多,建議用更有想象力的。同時還說高父坐過牢,想搞臭高家,這跟這個案子有沒什麽關係呢,當局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贏得勝利,可很遺憾,這更加暴露了當局的動機,就是當局做過不可告人的勾當,否則沒必要這樣挖空心思整倒高家。

(十) 當局為了獲得全部話語權,采用卑鄙手段把高鶯鶯的父母囚禁起來,這樣使高家失去聲音,造成當局可以隨便造謠、誣陷,甚至製造新的莫須有的罪名,這是非常令人不恥的,一個國家采用這種下三爛的卑劣的手段,對付一個弱者,真是天理難容。

(十一)當局為了報複,對高鶯鶯的父母開始下手,想徹底消滅高家的反抗,手段就是製造新的案子,來掩蓋舊案,轉移視線,可人民的眼睛沒有瞎。在高鶯鶯的內褲上做文章,這個手段的破綻太多,內褲上的精斑來自高天虎(高鶯鶯之父),這是個有預謀的陷害,目的就是把高鶯鶯父母打進監牢,其實這個精斑是不是高父已不重要,即使是真的,也沒有違犯刑律,何況高父已經否認,當局的指證缺乏第三方獨立的認定,都是自己單方麵的指控。很難自圓其說,造起假來非常容易,如獲得高父的頭發等就可以檢測DNA了,具有排他性。

(十二)證言證詞出現多次反複,說明問題很多,取證手段也不合法,沒有中立方在場或目擊者。

二、偵查和司法程序上錯誤和非法,造成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就是錯案或冤案。即使是對的也是有問題的。程序是法律是否公正的眼睛和核心,程序有問題,一切就免談,當局過去一直高高在上,從來都不考慮程序,為所欲為慣了,這樣混亂的程序本身就是為了自己的統治利益,在對自己不利的時候可以通過混亂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就像一個機構的財務係統一樣,想撈錢就必須把財務係統搞亂,亂中可以達成自己的獲利的目的。法律也一樣,公安係統多年來就是這樣,不走程序,可以做非法的事情,公安係統的領導當然願意這樣,出發點就是為了以權謀私和徇私枉法。

首先高鶯鶯的死亡背後隱藏著一個巨大的問題,如奸殺、開賭場或官員集體享樂和淫亂。搞出事以後,這些人極力去掩蓋真相,保護自己,集體去封堵。後來這些官員包括市委的高官開始開動國家機器,利用公權來對付高家,輸贏立判。如偵查滯後和不作為,不去現場或者破壞現場,破壞通訊係統,串謀(市委工作組)和買通法醫,阻止第三方介入(家屬要求外地法醫鑒定被否決)。利用權勢把這個案子壓製了四年之久。後來市委書記倒台,這個案子才露出水麵,若不倒台,可能這個案子就漸漸淡下去了。四年之後,這個案子被曝光,這些當年的權勢人物繼續串謀和撒謊,因為仍然有當年的利害人當權,隻要他們當權,他們就必然阻止翻案,接著演出一出出鬧劇,欺騙全國人民。這是嚴重低估了全體人民的智慧。

其次,在複查的時候,由公安部出麵組織,可調查組的構成嚴重違法,程序完全錯誤。結果不論怎麽都是錯誤的。如調查組組長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餘新民為原襄樊市公安局局長,調查組副組長公安部專家董煜華為原襄樊市公安局法製科科長,根據國家的明文法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98修正)》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民訴法第45條規定,回避適用於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

回避製度是指司法人員與其經辦的案件或者案件的當事人,有某種特殊的關係,違反回避規定該如何處理? 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因而不得參加處理這個案件的製度。專案組組長和副組長是不是違反了國家的法律規定和警察條例中關於回避的規定?這是不是知法犯法,專案組的任何結論就應該被判定無效。別的說什麽都沒用。

再次,這個案件引起很大的輿論,在法理上來講,本應在第三地進行,繼續在本地審查是無法得到公正的結果的,而當局一貫霸道,不會講道理,采取無賴的手法,保護厲害關係人,也是保護自己,保護政府的無法無天的統治機製。關押高鶯鶯父母也是為了程序上的優勢,剝奪高家的辯護權,就是違反司法的公正。

三、高鶯鶯案使民眾與代表國家的政府完全對立。這個案子的離奇和荒誕直接折射出當局的無恥嘴臉,在民眾中造成很大的負麵影響,可以說到了民眾與政府的完全對立。

我們看到全國各地的民眾在各種媒體上表達很多質疑,專案組對民眾和媒體的疑點沒有任何解釋,霸道之極,為什麽會這樣,就是人民無權,這個國家是少數當權者的國家,民眾不過是他們手中的奴隸罷了,可以任意宰割。國家已經無法代表人民,人民就可以收回屬於自己的權力。憤怒和不滿充斥了每個老百姓的心中,人民用不同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如建立論壇和聊天群,表達對當局的仇恨。甚至出現要求武裝反抗、軍事政變等,發泄對當局多年的不滿。民心已經徹底轉變,對政府完全失去信任。這是一個信號,那就是壓迫多了,反抗一定會更強烈。

現在是晴天白日,但我們卻拿著火把尋找陽光

高鶯鶯在天堂中一定會控訴人間的黑暗

我們期待著光明的到來

我們期待著邪惡終將被消滅

2006-08-21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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