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
(2013-10-15 00:20:26)
下一個
音樂是一種主觀(subjective) 的存在形式,它比其他的藝術形式更抽象,絕對沒有一加一等於二的標準。同一個作品在不同心境與環境下都會有不同的感受,包括標題音樂,現代音樂更是如此。作曲家在特定的環境下用他(她)的感觀把自認為要表現的主題(情感,形象,畫麵,現象等等)寫在樂譜上,在彼時他地,演奏者又要用他(她)的此時此地的感覺來把樂譜上的音符變為聲音;而聽者又要在他(她)的特定環境下用自己的心態來解讀這些抽象的聲音…….。音樂的存在不隻是在它產生的一瞬間,而更存在於它被感受的那一瞬間,它存在的價值更在於它作為傳遞感觀的媒體。任何對音樂形象的具體解釋都有“胡批三國”之疑,但又為尚不可?音樂畢竟屬於“我思故我在”的領域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