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篇措辭比較激烈的文章,zt。
(2011-12-18 11: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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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柴衛東
黃海漁民被南朝鮮偽政府陷害是我國憲法取消“嚴懲一切賣國賊”條文的嚴重惡果!
原發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6e991411010125b9.html
黃海漁民被南朝鮮偽政府陷害是我國憲法取消“嚴懲一切賣國賊”條文的嚴重惡果!
據查,我國1954,1975,1978這三個版本憲法的相關條文裏,都有“懲辦一切賣國賊.....”的詞句。而1982年的憲法,原條文中“懲辦一切賣國賊”這句話被刪除了。
1954年憲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製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1975年憲法第十四條:國家保衛社會主義製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1978年憲法第十八條:國家保衛社會主義製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
1982年憲法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製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1954,1975,1978這三個版本憲法的相關條文裏,都有“懲辦一切賣國賊”的詞句。而到了1982年修改憲法時,原條文中與鎮壓叛國相提並論的“懲辦一切賣國賊”這句話被抹掉了。
果真如此嗎?稍有常識者都知道,上述各項罪名都加起來,份量也重不過賣國賊這一項。“嚴懲賣國賊”應是憲法必不可少的條文。
什麽是賣國賊?按約定俗成的定義,賣國賊就是對外出賣本國人民利益的政府官員。因為草民百姓是無資格與洋大人簽署條約的。所以,賣國賊這個罪名,特指性極強,隻有位高權重者才有可能擔得起。
不知道是由於什麽原因,我國憲法在1982年以後竟然取消了嚴懲賣國賊的條款!
而中國與韓國簽署的“中韓漁業協定”,正是在不折不扣的賣國賊參與下進行的!
在2000年參加WTO協定後,中國與韓國簽署“中韓漁業協定”。該協定把我國漁民進入兩國領海之間的一大片國際公海捕魚的權利抹殺掉了,致使中國漁民的傳統漁業作業領域被大麵積壓縮,這是導致引起今天中韓漁業不斷衝突的根本原因。
該協議中最關鍵的內容是被標誌為過渡水域的中介海區。根據該協定:被劃為過渡水域的地方在協議生效5年後即2005年後,成為兩國各自的專屬經濟區。而恰恰那一大片被標誌為韓國過渡水域的地方,在曆史上是我國漁民千百年來的傳統捕魚區,2005年後卻不費韓國一分錢、一槍一彈地自動成為了韓國的專屬經濟區。就是在這一片所謂的“韓國專屬經濟區”,近年由於中國漁民仍沿習慣前往捕魚,而被韓國海警驅逐、虐打、處罰,成為爭端激烈的地區。
這裏本來是一片無主權歸屬的公海,在沒有簽訂中韓漁業協議之前,中國魚船可以到這裏捕魚,隻要不進入韓國領海就行。但自從這個協定簽署後,韓國卻認為自己取得了該海域的行政管轄權。雖然當時中方申明《中韓漁業協定》不等同於海上劃界,但韓國人已經事實上將其專屬經濟區作為海域領土嚴加守衛。因此後來兩國間的漁業糾紛即不斷發生。
這個《中韓漁業協議》實際是一個犧牲中國重大利益的不平等條約,不僅使得中國蒙受漁業損失,由於該協議基本按照韓方主張的利益範圍劃定經濟海域,使得山東半島周邊的中國漁區及經濟專屬區域被壓縮到了最小範圍。蘇岩礁本是中國領土,也被劃為過渡區。甚至晚清甲午戰敗後,中國的沿海經濟海域也未損失如此程度!
當時參與中韓公海兩國經濟區劃界談判的中國外交部方麵官員之一是李濱(曾在外交部亞洲司任要職,2001年後出任駐韓大使)。此人於2006年已經被國家安全部門揭露是一個被韓國情報機構收買的內奸和韓諜分子。
[李濱,1956年7月生,北京市人,朝鮮金日成綜合大學畢業,1977年-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大使館職員。1982年-1986年,外交部亞洲司科員、隨員、三秘。1986年-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大使館三秘、二秘。1991年-1994年,外交部亞洲司(朝韓處)副處長、處長。1994年-1997年,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大韓民國大使館參讚。1997年-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朝鮮公使銜參讚;曾參與中韓海上劃界談判。
2001.10--2005.08,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大韓民國大使。2005.08--2006.06,任外交部亞洲司副司長。2006.06,山東省威海市委常委、副市長(掛職)。
李濱於2006年12月因出賣情報及外交泄密被解職、拘押。]
據報道,李濱是外交係統目前發現的最高級別的間諜,十幾年來為韓國以及美國提供了為數眾多的中國外交機密,泄露和破壞了中國對朝鮮半島的外交政策。由於內奸的存在,《中韓漁業協定》事實上存在欺上瞞下,廉價犧牲國家利益的嚴重問題。這個協定內容使中國在黃海中韓公海區域的海洋經濟權益蒙受嚴重損失,也使得沿海漁民深受其害至今。
尤為令人憤慨難平的是,雖然《中韓漁業協定》於2001年6月30日生效,但按雙方協定,中韓漁業協定簽署後尚有5年過渡期,期間允許雙方對海洋經濟區劃線範圍進一步談判。然而在此5年期間,中國駐韓國大使正是李濱。因此,在這個5年過渡期仍可挽回部分國家利益的時間被白白浪費了。“中韓漁業協定”已經為中國漁民釀下一杯至今無法下咽的苦酒!
協定簽署後,我國曆史上一直在黃海水域對馬、大小黑山,濟洲島外海等傳統漁場作業的2萬餘艘漁船被禁阻在外。這意味著極大多數漁船從傳統的外海漁場撤出,被迫擠向國內近海漁場,致使擁有世界最大捕魚船隊、同時也是作為世界最大水產品消費國家——中國的漁業空間,在近海被擠壓喪失三分之二(尤其是2001年9月16日12時東海漁場伏季休漁期結束以後)。沿海漁民不得不爭搶本已十分有限的近海、內海水產資源,致使得近海連年幾乎已經無魚可捕。同時又意味著漁區數以萬計的漁船被迫轉產轉業,數十萬計的漁民麵臨出路和生計問題,中國漁業生產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
據有關漁業部門的資料調查,《中韓漁業協定》生效後,對山東、江蘇、浙江及福建沿海當地漁業生產來說,完全是一場災難。據了解,舟山漁民將失去30%的外海漁場,還有25%漁場作業受到嚴格限製,近萬餘艘漁船將陷入無海捕魚的困境,數萬漁民勞動力麵臨改變出路另謀生計問題。僅舟山一市年損失捕撈產量約30萬噸、產值約20億元。漁民們首先擔心永久性失去賴以生存的外海漁場後,收入會大幅度下降,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溫飽也成問題。
《中韓漁業協定》於 2001年6月30日 24時 正式生效。但是幸好,根據該協定,“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滿時或在其後,並可提前一年以書麵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隨時終止本協定”。
全國政協委員何新認為,對於嚴重損害國家海洋權益的“中韓漁業協定”,中國有必要從國家利益角度重新審視和檢討。應當利用黃海漁權糾紛迭起這一契機,重開談判,糾正原協定的失誤。
在對韓關係上,中國應該保持清醒的認知。韓國不僅從來不是中國的友好國家,而且是一個潛在的對手國家,甚至一直有分裂解體中國、蠶食中國領土而分一杯羹的夢想。
中國作為一個有尊嚴的主權國家,對於保護自己的漁民和維護本國的海洋權益,理所當然地應當當仁不讓!
參考資料:
1.中國82憲法裏的小小貓膩,http://eco.guoxue.com/print.php/19121
2.何新:中韓漁爭的由來與匪夷所思的《中韓漁業協定》,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0/201112/281929.html
關鍵字: 黃海 漁民 韓國 賣國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