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日本戰國家族製度與日本的近代化 (受Sisi公主啟發,,
(2009-12-14 0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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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文章“文字遊戲 。。。” 叫人想起了日本戰國到明治維新的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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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日本戰國家族製度與日本的近代化[轉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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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家的曆史
在東方國家的封建社會中,有一個共同的現象:不僅存在著作為個體生活基本組織的家庭,而且還有淩駕於家庭之上的家族。如果說個體的物質生活主要以家庭為舞台,那麽其社會經濟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則主要以家族為單位。家族是按照父係、由若幹一夫一妻小家庭集合而成的親屬集體。作為社會曆史範疇,家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成長、衰落、並至最終解體,從而使個體家庭成為社會基本單位。
在一千多年的曆史發展過程中,日本的家族形態和家族製度經曆了一係列演變。因此,有必要首先通過對曆史的追溯,了解日本家族形態與家族製度的古今全貌,從而把握其本質,揭示日本家族製度發展的一般規律。
第一節 日本封建家族製度形成的基礎
一、日本封建製度的變化
從公元645年的大化改新起,日本的統治者為了改變本國的落後麵貌,竭誠效仿隋唐的中央集權體製,否定舊貴族的實習特權,確立地方行政,編戶造籍,實施班田授受法及統一的賦稅製度,在“公地公民”製的基礎上確立了中央集權製。從此,日本進入封建社會。由於日本全麵引進了中國的先進製度和文化,得以迅速發展成為東亞的一個強國。但是,由於社會發展的內部原因,從平安時代起,日本脫離漢文化圈的傾向日益明顯,雖然與中國在文化上的聯係仍在繼續,但實際上卻走了一條不同於中國的發展道路。
首先是經濟基礎發生了變化。在封建社會中,經濟基礎的根本內涵是土地製度。在土地所有製方麵,歐亞各國具有明顯的差別。在歐洲封建社會中,占絕對支配地位的基本經濟單位是莊園,基本上是以封建領主土地所有製貫徹始終。在中國封建社會,社會經濟的主體是小農經濟,故基本上是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製貫徹始終。比較而言,日本土地所有製形式經曆了較為複雜的變化,自大化改新至明治維新曾出現過三種形式的土地所有製。第一種形式是經過大化改新建立的土地國有製。廣大農民從國家那裏分得一小塊土地,以繳納租庸調為前提進行耕種。這種製度從奈良時代末期起逐漸不適合生產力的發展,遂被第二種土地所有製形式——莊園領主製取代。日本的莊園製自產生至形成、壯大,經曆了三百多年的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幾乎把國有土地蠶食殆盡。
莊園製產生的結果,使中央權力分散並趨於衰落,天皇本身也淪為封建領主的平輩。
這一段曆史,與歐洲封建化的過程極為相似。莊園領主勢力的發展,最終導致社會的分裂。戰國大名的崛起、群雄割據便是其結局。戰國大名為了增強領國內的政治、經濟實力和軍事力量,紛紛采取了類似8世紀初期法蘭克實行的封建采邑製——分封製,經過豐臣秀吉的“太閣檢地”得到確立,在德川幕府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並至成熟。這就是日本封建社會的第三種土地所有製形式——封建領主土地所有製。馬克思曾指出:“日本有純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組織和發達的小農經濟,”“它為歐洲的中世紀提供了一幅更真實得多的圖畫。”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85頁)近世的幕藩體製就是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日本的封建土地所有製由國有製經莊園製向以分封為主的封建領主製的轉變對日本曆史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
經濟基礎的變化必然導致政治結構的變化。大化改新以後,日本在封建國家土地所有製的基礎上建立起與大多數東方國家相似的專製主義集權政體。莊園土地私有製的產生與發展,逐漸瓦解了中央集權統治的經濟基礎,導致皇家衰落、權力下移,出現多元政治的格局。具體說來,就是9世紀80年代到11時機中葉,出現了藤原氏外戚貴族專權,11世紀中期以後又有以皇上為中心的公卿集團短暫得勢的“院政”時期。12世紀中期,武士階級開始登上政治舞台,經過幾個世紀大小武士團之間的蠶食、混戰,終於衍成以幕府成立為標誌的武家統治的結局。
從此,日本封建社會進入了成熟、穩定期。多數日本史學家所認定的封建的上限也是從鐮倉時代開始。直到明治維新,日本持續了近七百年的武家統治,在保留皇權的前提下,實行“公武二重政權”這一獨特的政治統治。日本中央集權體製瓦解之後所以出現政治多元化的局麵,實際是日本社會經濟矛盾運動的必然結果。各種獨立於中央政權的政治力量,不論是貴族還是武士,他們的經濟基礎都是莊園領主製,土地私有製的發展使他們的獨立性越來越強。
到了武家占統治地位以後,武家社會特有的血緣集團和擴張性更加劇了這種傾向。
另一方麵,不論是貴族或是武士都不能無視皇權,雖然他們在政治上、經濟上、軍事上擁有淩駕於皇室之上的實力,但“君權神授”的觀念始終是日本民族長期以來的傳統觀念。
曆代幕府為了維護統治,也需要天皇製這一精神支柱。因此,盡管天皇在形式上仍然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但並不能左右國政,其經濟地位也極度虛弱。在幕府統治下,雖然表麵上公家與武家政權長期並存,但以將軍或執權為首的武士階級操縱了全國的政治實權,是實際的國家最高統治者。
這種“公武二重政權”是中世紀以後隨著封建土地所有製變化而產生的特殊政治體製。軍事封建主掌握政權根深蒂固,整個幕府時代,軍事封建主的勢力及由他們所控製的同誌機構盤根錯節。不論是哪一個幕府,實不過是將軍(或執權)一家統治的天下,
猶如父家長統治的家族一樣。幕府的更替隻不過是更換了家長,而家天下的實質則幾無變更。因此,推翻鐮倉幕府,隔幾年,又一個幕府接踵而至。它再倒台,重建的仍然是幕府體製。武家統治之所以嚴密、持久,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封建家族關係及由此產生的對家族關係的模擬滲透到封建統治的各個角落,使以武家政治為特征的封建統治染上濃厚的家族主義色彩。這是日本封建社會發展史的重要特點。
二、從招婿製到婚娶製
婚姻的發展是人類生活方式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定社會條件下的生產方式上決定婚姻與家庭生活方式的最終原因。平安時代以後日本社會經濟基礎與政治結構的變化,使婚姻形態也隨之發生了根本變化。婚姻是家庭起源,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婚姻製度和習慣,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婚姻形態和觀念。在日本古代,曾經長期流行招婿製。所謂招婿婚,就是以女方為婚姻的主體、招婿上門的一種婚姻形態,與男娶女嫁正相反。最為典型的是招婿婚的早期形態、即存在於大和時代並延續到平安時代的訪妻婚。
“訪妻”在日語中稱“妻問”。問有訪、訪問之意,“妻問”即指男女雙方結婚後並不同居一處,而是各居母家,過婚姻生活則由男到女家造訪來實現,或短期居住,或暮合朝離,因此被稱作“訪妻婚”。我國雲南永寧納西族地區解放後仍存在的與其類似的婚姻形態就被稱作“走訪婚”。(參見嚴汝嫻、宋兆臨:《永寧納西族的母係製》,雲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訪妻婚作為剛剛從群婚中脫胎出來的婚姻形態,帶有濃厚的母係製族外婚的色彩。具體來說,訪妻婚有如下特征:
第一,由於在訪妻婚之下男女雙方分居異處,隻能通過“訪”才能實現“婚”,故決定了這種婚姻有主體和客體的關係。在這裏,女子是婚姻的主體。而且由母親撫養所生的子女,這就造就了日本古代女性較高的社會地位。在現實生活中,母權在很長時間內受到人們的尊重。盡管父權製已經產生,(參見《日本古代的訪妻婚及其存在的原因》,載《日本學刊》1994年第2期。)但是母權製讓位於父權製這一“女性的具有世界曆史意義的失敗”,(《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 69頁。)在日本則出現較遲。
第二,一夫多妻與妻妾無別。關於訪妻婚的性質,一般認為是對偶婚,(高群逸枝:《日本婚姻史》,至文堂1990版,第11 頁。)多妻是對偶婚的特征之一。中國《魏誌.倭人傳》記載邪馬台國的風俗是“大人皆四、五婦,下戶或二、三婦”,還記載“其風俗不淫”,意思是說一夫多妻並不屬淫亂,現存奈良時代的戶籍、計帳亦反映出庶民之多妻家庭不在少數。隨著私有製的發展,一夫多妻越來越表現為父權家長的特權。但在訪妻婚盛行的日本古代社會,一夫與多妻之間的奴役與被奴役的關係並不十分明顯,主要表現為妻妾地位平等。若幹個妻中隻有婚姻的先後之分,而沒有嫡庶之別。古代日語中沒有妾這個詞,也說明當時妻妾是平等的。這種現象是由於在訪妻婚風俗下,男子很容易與數個女子保持婚姻關係,他們分居異處,互不往來,都是丈夫的妻,因而地位平等,無區別妻、妾的必要。
第三,同母兄弟姐妹之間通婚是訪妻婚下唯一的婚姻禁忌。由於訪妻婚下所生子女隨母居,與父親關係淡漠,而生活在一起的母子、母女關係、兄弟姐妹關係最受重視,所以在從族內婚發展到族外婚時,首先排除的就是同母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關係。除此之外,通婚範圍較為開放,不僅同姓可以通婚,就是同父異母兄妹結婚也毫不奇怪。如敏達天皇的皇後就似乎他的異母妹、後來的推古天皇,兩人的生父同是欽明天皇,這類事情在當時的日本並非違反倫常之事,古代史書中多有其例。這些無疑是母係製遺風,也上日本古代通婚圈的一大特征,對後來影響很大。特別似乎在皇室和皇族內,近親通婚的習慣一直延續到近代以後。
從人類婚姻家庭史的角度來說,訪妻婚尚屬於母係社會末期的對偶婚。伴隨著氏族社會的解體,一夫一妻的個體婚姻形態便從對偶婚中脫胎出來,並成為階級社會的主要婚姻形態。一般來說,一夫一妻製家庭是文明社會的產物,它對對偶婚的取代是與私有製的確立平行地完成的。由於日本人是帶著原始社會自然的血緣關係的臍帶進入階級社會的,同時,至少到平安時代,日本婦女在生產領域中一直居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無論哪一個社會形態,在它所能容納的全部生產力發揮出來以前,是決不會滅亡的”。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9頁。)致使婚姻、家庭形態這些上層建築中最不活躍的因素遠遠落後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大化改新之後,日本的政治製度、經濟生活較過去發生了巨大變化,模仿中國的製度建立的中央與地方行政組織取代了過去的氏組織。家庭在夫妻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婚姻形態也由過去的夫妻生活不固定的“訪妻”發展“招婿”,實現了男到女家落戶的固定的從婦居,承認女婿身份的婚儀也開始受到重視
。這就以為著從此進入了比較正式的個體婚階段。除了貴族社會的男子為了暢行無阻地享受一夫多妻的自由而仍對訪妻婚樂此不疲之外,一般農民家庭都以招婿上門形式的招婿婚代替了鬆散易離的訪妻婚。在訪妻婚發展到招婿婚的過程中,父權製也在日益成長。婚主——婚姻的決定者和婚儀的主持者是女方的父親,女子擇夫的自主性已經大大縮小。父權為主,夫權為次,這無意是家長權在特殊的曆史條件下的表現。
自從武家社會形成之後,曾經在日本曆史上長期存在的招婿婚這種婚姻形態,才真正走向沒落,並逐漸被嫁娶婚所取代。拘史籍記載,12世紀末期,關白九條兼實的兒子與武將一條能保的女兒結婚。一條能保主張舉行嫁娶式的婚禮,而九條兼實則堅決要求實行舊式的招婿婚,雙方相持不下。最後還是“武家”服從了“公家”,舉辦了招婿婚的婚禮。
可見,此時在武家社會已經變成了嫁娶婚,而在其他階層仍然實行招婿婚。嫁娶婚取代招婿婚有諸多原因。最根本的是隨著平安時代起的封建土地所有製的變化,私有財產的不斷增加,男子在生產和創造財富方麵逐漸發揮主要作用,在社會生活中的主導地位也越來越明顯。這就決定了他們必然謀求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
因此,首先發生了對標誌女性較高社會地位的招婿婚的否定,使女性在婚姻關係中居於從屬於男性的地位。父權製強大以後,由象征著父權製的嫁娶婚取代象征母權製的招婿婚已成必然。嫁娶婚之所以首先發生在武家社會,是因為武家社會已經成為講求弓馬之道的地地道道的男人社會,婚姻與家庭必須要與這種情況相適應。
除此之外,通婚圈發生了變化也是重要原因。在招婿婚時代,人們基本上是實行村內聯姻,至多不過是在相鄰的村內尋求配偶。而在武家社會產生的同時,封建的等級身份製也隨之產生,且日益嚴格。武士家族的婚姻是家族間的契約行為,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若與同等地位的家族通婚,不得不實行遠方聯姻。因為在同村或鄰村這樣的小範圍內,可以選擇的對象畢竟很少,所以,結婚後新娘必須馬上到夫家去。
村外婚與遠方通婚,是婚姻關係中階級性的最明顯的表現。嫁娶婚首先在武家社會形成後,逐漸向庶民階層普及。到室町時代,史籍中已常常可以看到“嫁取(娶)”“嫁入”的字樣。從招婿婚到嫁娶婚,不僅僅是民俗習慣的變化,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嫁娶婚的形成,是日本傳統家族製度形成的前提與基礎。不過,在嫁娶婚確立以後,招婿婚作為一種婚俗仍然在許多地方保持下來,日本家族製度中的婿養子製度就是招婿婚遺製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