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羅基
1979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2條規定, " 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 " 是 " 反革命宣傳煽動 " 罪,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罪惡重大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本身十分含糊,法律的執行更是漫無邊際。官方的輿論認為,發表 " 反革命言論 " ,就是 " 反革命宣傳煽動 " ,就可以定罪判刑。實際上,凡是不合官方意誌的演說、文章、大字報,都可以被說成 " 反革命言論 " 。
世界各國的法律,就連社會主義的始祖蘇聯在內,都沒有 " 反革命 " 罪。刑法上規定 " 反革命 " 罪,完全是 " 中國特色 " 。過去國民黨的刑法和後來共產黨的刑法都有 " 反革命 " 罪。革命和反革命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革命隻是發生在曆史上的一定時期,革命過去了,也無所謂反革命。根據短暫的革命和反革命的對立製定長期有效的法律,是根本不科學的。而且, " 反革命 " 這一概念又是不嚴密的,可以是反對革命的行為,也可以是反對革命的思想和言論。 " 反革命 " 概念的不確定性,為鎮壓言論犯、思想犯、政治犯提供了方便。
經自由知識分子的一再反對,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廢除了 " 反革命 " 罪,相應地也取消了 " 反革命宣傳煽動 " 罪。新刑法確立了 "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罪、 " 煽動分裂國家 " 罪、 "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 " 罪。如果確實為 "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等等,是有罪的。但現在又用這一條法律來判處呼籲政治改革、要求實行民主的言論為有罪。改變了法律條文,沒有改變法的精神;新刑法的執行,結果和以前判處 " 反革命宣傳煽動 " 罪完全一樣。
犯罪是一種特定的行為,必須具有危害社會的結果。思想和言論不可能構成犯罪。 " 宣傳 " 是屬於思想和言論的範疇。 " 反革命言論 " 也僅僅是言論,不是反革命行為。原來刑法上的 " 反革命宣傳 " 罪就是以思想和言論定罪。 " 煽動 " 如果構成犯罪,必須是行為。中國的司法機關,在判處 " 煽動 " 犯罪的問題上,嚴重混淆了思想和行為的界限,不是以具有危害社會結果的行為而是以表達思想的言論作為犯罪的根據。
何謂 " 煽動 " ?法律上的煽動不是文學上的煽動,不是指演說的雄辯的姿態,不是指文章的動人的筆調。煽動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如下要素:
一,煽動者不是表達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別人發出行為的信息,不是談論一般的看法,而是講出具體的做法,推動別人進入行動。
二,煽動者必須麵對具體的被煽動的對象,否則,煽動者的獨白怎麽能構成煽動?沒有被煽動者,煽動者即使有犯罪意圖,隻能叫做犯意表示,不成其為事實。有人在廁所裏寫了一句不滿現實的牢騷,竟被作為 " 反革命標語 " 判處 " 反革命宣傳煽動 " 罪。此乃沒有被煽動者的 " 煽動 " 。
三,被煽動者的行動才能證明煽動的結果。煽動者的言論不是證據,煽而不動,至多隻能說明思想影響。或者,被煽動者拒絕合作,煽動也不成其為事實。有人在境外發表文章,被法院的判決書列為 "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的罪證。這種所謂 " 煽動 " ,非但沒有具體的被煽動者,更沒有被煽動者的行動來證明煽動。
四,被煽動者的行動構成犯罪才能證明煽動者為有罪。在普選中,號召選民投某人一票,也可以說是一種煽動。但被煽動者進行投票是合法行為,因而煽動者也不構成違法犯罪。
總之,煽動者和被煽動者是共同犯罪,就像行賄和受賄是共同犯罪一樣。沒有受賄,不能確立行賄;沒有被煽動者,不能確立煽動者。中國的司法機關常常判處沒有被煽動者的 " 煽動 " 罪,實際上是以言論定罪。
何謂 " 顛覆國家政權 " ?中國的司法機關也作了隨心所欲地解釋。
構成 " 顛覆國家政權 " 罪,必須以事實證明犯罪的結果危及國家主權。反對政府不是 " 顛覆國家政權 " 。政府可以代表國家不等於國家,即使現存政府垮台也並非國家喪失主權。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同意;人民有權建立政府,也有權反對政府。一百個人中,九十九人擁護,隻有一個人反對,而且反對的理由並不充份,政府也無權鎮壓,因為人民中的任何人具有反對政府的利權。一個不能反對的政府,就因為它不是人民授權的政府,即專製政府;而專製政府更是不能不遭到人民的反對。少數人可以宣傳反對政府的主張,如果為多數人所接受,政府必須更換。但沒有多數人的同意,少數人以暴力推翻政府是違法犯罪。
美國的許多大城市都有 " 革命書店 " ,出售的書籍中不乏反政府的言論,其中還有60年代毛澤東支持美國黑人民權運動號召推翻美帝國主義的聲明。 " 革命書店 " 的經營是合法的。但反對聯邦政府的阿克拉荷馬聯邦大樓爆炸案是非法的,遭到了起訴。
反對政黨不是反對政府。政黨是由人民中的一部份人組成的,而政府是在全體人民中產生的。政黨可以執政掌權,但政黨本身不是權力機構。政黨不允許黨員反黨,但無權禁止人民反黨。美國的民主黨和共和黨經常互相反對,人民既可以反對民主黨也可以反對共和黨,是受法律保護的。
批評政黨、批評政府不是反對政黨、反對政府。反對政黨、反對政府都不構成違法犯罪,批評政黨、批評政府更是人民的正當利權。
在中國流行的邏輯是:批評共產黨、批評中國政府就是反對共產黨、反對中國政府,反對共產黨、反對中國政府就是 " 顛覆國家政權 " 。
發表言論可以構成沒有被煽動者的 " 煽動 " ,批評共產黨、批評中國政府可以構成 " 顛覆國家政權 " 。 "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可以判處五年以下徒刑,首要分子則判處五年以上徒刑。近幾年,有人提出政治體製改革的方案,有人從國外回國發出的政治改革的呼籲,有人組織關於政治改革的討論,有人表達民主政治的要求,以至有人在境外發表文章,統統都犯了 "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