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國罪是最主要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因此世界各國刑法都有規定。但該罪涵蓋的範圍,各國規定有所不同。概括起來,構成叛國罪的行為大體有以下幾種:
1. 叛國罪的主要行為特征是背叛國家,嚴重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又分兩種情況:一是,有些國家規定,構成叛國罪需有勾結外國的情節,因此有些國家稱為外患罪。如日本、韓國。二是,有些國家規定,任何叛國行為,無論是否與外國相勾結,均可構成叛國罪。如英國、美國等。
英國《一三五一年叛逆罪法》、《一七九五年叛逆法》、《一八四八年叛逆重罪法》規定,下列行為均構成叛逆罪:在國王的領土內發動反對國王的戰爭;在國王的領土內歸附國王的敵人,在國王的領土內或其它地方為敵人提供幫助和鼓勵;煽動他國進攻英國或女王的其它領地或附屬國而在英國領土內發動反對女王的戰爭等。
美國《憲法》第 3 條和《刑法》第 2,381 條規定,任何人曾宣誓效忠美國而對美國發動戰爭或依附敵國,並向敵國提供援助和表示支持;任何人在美國境內或美國管轄的任何地方招募兵源或開設兵站進行反對美國的武裝敵對行動;任何人在美國境內或美國管轄的任何地方自願應征或自行參與反對美國的武裝敵對行為,即構成叛國罪。
加拿大《刑法》第 46 條規定,發動反對加拿大的戰爭或為作出任何此類行動做預備;協助與加拿大交戰的敵人,均構成叛國罪。
德國《刑法》第 80 條規定了預備發動侵略戰爭罪,指使德國遭受戰爭危險的或公開在集會中或散發文書鼓動發動侵略戰爭的行為。第 100 條規定了外患罪,指意圖引起針對聯邦的戰爭或武裝行動與外國政府、團體或機構建立或維持聯係的行為。
意大利《刑法》第 242 條規定,以武力反對國家,公民持武器反對意大利國家或者在與意大利國家交戰的外國武裝部隊中服役;與外國人勾結,以使外國對意大利發動戰爭或者采取敵對行為;未經政府批準,針對外國進行征兵或者實施其它敵對行為,以使意大利麵臨戰爭危險;助敵或資敵、與敵人通商、不履行戰時供應契約、在戰時供應欺詐等,構成叛國罪。
瑞士《刑法》第 266 條規定,旨在破壞或危害聯邦獨立的;導致危害聯邦獨立的外國對聯邦事務進行幹預的;與外國或其間諜相勾結,企圖發動針對聯邦的戰爭的,構成針對國家防務的犯罪。
日本《刑法》第 81 條、 82 條規定了外患罪,包括與外國通謀,致使其對日本國行使武力;支持外國對日本行使武力或為其服役或提供軍事援助等行為。
韓國《刑法》第 2 章規定了外患罪,包括與外國通謀引起戰端或者通謀外國人與大韓民國敵對;與敵國合作對抗大韓民國;為敵國募兵;為敵國提供軍事設施和軍事物資和將軍事機密泄露給敵國等行為。
2. 有些國家規定,針對國王和王室成員人身的犯罪亦屬叛國罪。如英國《一七九五年叛逆法》第 1 條規定,任何人圖謀殺害或傷害、囚禁或扣留國王、其子嗣或繼承人的。如果該人的意圖已經以印刷品、文字、公開的行為或行動等方式被表示、表達或宣揚出來,並且在法庭審判時有兩名以上證人或通過其它合法途徑予以證明,則行為人犯有叛逆罪。《一八四二年叛逆罪法》還規定了企圖傷害或驚嚇女王罪。加拿大《刑法》第 46 條規定,謀害或企圖謀害女王陛下,或傷害、殘害、關押、限製女王陛下的構成嚴重叛國罪。
3. 有的國家將間諜行為規定在叛國罪中。如德國《刑法》第 94 條至 99 條規定了泄露、公開、刺探、收集、傳遞國家機密、從事諜報活動等行為均以叛國罪處罰。加拿大《刑法》第 48 條規定,未經合法授權,與國外的人員提供軍事或科技資料和有關文件,而明知此類材料可能會被該國用來危害加拿大的安全或防務;與他人共謀為外國提供有關材料,或具有這一意圖並用公開的行為表明該意圖構成叛國罪。
4. 有些國家還規定了隱匿、包庇叛國罪。如美國《刑法》第 2,381 條規定,對叛國行為加以隱瞞,不及時揭發並不向美國政權機關報告者,構成對叛國行為知情不報罪。
中國的叛國罪 如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 【背叛國家罪】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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