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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國家”錯了

(2010-10-03 20:12:26) 下一個
是“國家”錯了
 
王開嶺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裏,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孟德斯鳩
1

一百年前的法蘭西。正義的一天——

  1898年1月13日,著名作家左拉在《震旦報》上發表致共和國總統的公開信,題為《我控訴》,將一宗為當局所諱的冤案公曝天下,憤然以公民的名義指控“國家犯罪”,替一位素昧平生的小人物鳴不平……

  該舉震撼了法蘭西,也驚動了整個歐洲。許多年後,史家甚至視之為現代輿論和現代知識分子誕生的標誌。

事件源於法蘭西第三共和時期,1894年,35歲的陸軍上尉、猶太人德雷福斯受誣向德國人出賣情報,被軍事法庭判終身監禁。一年後,與此案有關的間諜被擒,證實德雷福斯清白。然而,荒謬登場了,受自大心理和排猶意識的慫恿,軍方無意糾錯,理由是:國家尊嚴和軍隊榮譽高於一切,國家不能向一個“個人”低頭。這個堅持得到了民族主義情緒的響應,結果,間諜獲釋,而德雷福斯“為了國家利益”——繼續當替罪羊。

麵對如此不義,左拉怒不可遏,連續發表《告青年書》《告法國書》,披露軍方的彌天大謊,痛斥司法機器濫用權力,稱之“最黑暗的國家犯罪”,稱法蘭西的共和榮譽與人權精神正經曆惡夢。尤其《我控訴》一文,如重磅炸彈令朝野震動,所有法國報刊都卷入了爭論,左拉更被裹至旋渦中心:一麵是良知人士的聲援;一麵是軍方、民族主義者的謾罵,甚至有暗殺恐嚇。

左拉沒退縮,他堅信自己的立場:這絕非德雷福斯的一己遭遇,而是法蘭西公民的安全受到了國家權力的傷害;拯救一個普通人的命運就是拯救法蘭西的未來,就是維護整個社會的道德榮譽和正義精神。在左拉眼裏,他這樣做,完全是履踐一個公民對祖國和同胞的義務,再正常再應該不過了。

然而,令人悲憤的一幕又出現了:一個真正的愛國者總是為他的國家所誤解。同年7月,軍方以“誣陷罪”起訴左拉。作家在友人的陪伴下出庭,他說:“上下兩院、文武兩製、無數報刊都可能反對我。幫助我的,隻有思想,隻有真實和正義的理想……然而將來,法國將會因為我挽救了她的名譽而感謝我!”

結果,左拉被判罪名成立,流亡海外。

左拉遠去了,但這個英勇的“叛國者”形象,卻像一顆尖銳的沙子折磨著法國人的神經,這畢竟是有著反強權傳統、簽署過《人權宣言》的民族……終於,敏感的法蘭西被沙粒硌疼了,漸漸從“國家至上”的恍惚中醒來:是啊,不正是“個人正義”守護著“國家正義”嗎?不正是“個體尊嚴”組建了“國家尊嚴”嗎?國家唯一讓國人感到驕傲和安全的,不正是它對每個公民作出的承諾與保障嗎?假如連這點都做不到,國家還有什麽權威與榮譽可言?還有什麽擁戴它的理由?

愈來愈多的民意開始倒戈,向曾背棄的一方聚集。在輿論壓力下,1906年7月,即左拉去世後第4年,法國最高法院重新宣判:德雷福斯無罪。

軍方敗訴。法院和政府承認了自己的過失。

法蘭西曆史上,這是國家首次向一個“個人”低下了它高傲的頭顱。

  德雷福斯案畫上了公正的句號。正像九泉之下的左拉曾高高預言的那樣:法蘭西將因自己的榮譽被拯救而感激那個人——那個率先控訴母邦的人。

  作為一樁精神事件,德雷福斯案之所以影響至深、且像愛國課本一樣傳頌,並不因為它“蚍蜉撼大樹”的奇跡,而在於它緊咬不舍的人權理念,在於它揭呈了現代文明的一個要義:生命正義高於國家利益;人的價值勝過一切權威;任何蔑視、踐踏個體尊嚴和利益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是對法之精神的背叛、對生命的背叛。

可以說,這是世界人權史上的一次重要戰役,在對“人”的理解和維護上,它矗起了一座裏程碑.

2



國家是有尊嚴的,但尊嚴不是趾高氣揚的“麵子”,它要建立在維護個體尊嚴和保障個體權益的承諾上,要通過為公眾服務的決心、能力和付諸來兌現,它不能預支,更不能攤派。在價值觀上,國家權威與公民權益不存在大小之分,個體永遠不能淪為集體羽翼下的雛鳥或孵卵,否則,就會給權力濫用國家名義謀集團之私或迫害異己提供依據。孟德斯鳩早就說過:“在民法慈母般的眼裏,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法國《人權宣言》、美國《權利法案》及聯合國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都開宗明義地宣揚了該常識。

  如果為了國家利益可任意貶低個體尊嚴,如果犧牲個體自由與權利的做法得到了宣傳機器的大肆鼓吹,那麽,不管該國家利益被冠以怎樣的“崇高”或“偉大”,其本質都是可疑的。任何政府和部門之“權威”,惟有在代表公意時才具合法性,才配得上民間的服從。在一個靠常識維護的國家裏,每一個“個人”都是唯一性資源,都擁有平等的社會席位,每個人的福祉都是國家重要的責任目標……正是基於這些同構、互動和彼此確認的關係,個人才可能成為國家的支持者,才會滋生真正的愛國者和“人民”概念。

  權力會出錯,領袖會出錯,政府會出錯,躲閃抵賴本來就可恥,而將錯就錯、封殺質疑就更為人不齒了,也丟盡了權力的顏麵。

有無懺悔的勇氣,最能檢驗一個團體、政府或民族的素養與質量。

1992年11月,教皇約翰·保羅二世為17世紀被教廷審判的伽利略正式平反,不久又致函教皇科學院,為達爾文摘掉了“異端”罪名。連素以“萬能”著稱的上帝代言人都承認“寡人有疾”,更何況凡夫俗子?同時也說明,這不失為一位胸襟遼闊、值得信賴的“上帝”。

  1997年,美國總統克林頓正式為士兵艾迪·卡特平反,並向其遺屬頒發了一枚遲到的勳章。艾迪是一位非洲裔美軍士兵,曾在反法西斯戰爭中立下戰功,後被誤控有變節行為,停止服役。1963年,艾迪抑鬱而終,年僅47歲。事隔半個世紀,美國政府終於良知醒來,並向亡魂道歉。

  曾炒得沸沸揚揚的《抓間諜者》禁書案,經過3年審理,於1988年10月,由英國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政府起訴。這部被視為泄露國家機密的書,擁有自由印刷、發行和報刊轉載的權利。

不得不承認,當今世上,讓政府向個體認錯、大人物向小人物認錯、大國向小國認錯……確屬不易,關鍵能否有一種良好的理性製度、一套健正的社會價值觀和文化心理——既要有周嚴的法律保障,又要有公正的民心資源和輿論環境。要堅信:錯了的人隻有說“我錯了”時——才不會在精神上慘敗,才不會在道德和尊嚴上輸光。今天,在美國前總統尼克鬆的私人圖書館裏,最常聽到的便是他的錄音資料:“犯下錯誤不可怕,可怕的是掩蓋錯誤……”誰也沒過多責備這位自責的老人,在他去世一周年之際,美國仍發行了印有其頭像的紀念郵票。

3

德雷福斯案,至少有兩點讓一百年後的我尤為感慨,也是讓我吃驚和敬羨的地方。

首先,輿論的“討論空間”如此之大。

它包含“此類政事竟允許輿論參與”(即民眾的知情範圍和討論範圍)和“輿情的規模、幅度、持續性竟如此強勁”(民眾對公共事件的積極性)兩層意思。一個世紀前,一個冒犯國家威嚴、對政府不恭的聲音竟能順利出籠,竟有報刊敢“別有用心”地發表——且不受指控,確乎不可思議。而在一場對手是國家機器的較量中,竟有那麽多的民間力量洶湧而入,不僅不避嫌、不為尊者諱,反而敢於大聲對政府說“不”,就更令人驚歎了。試想,在另一些國度,即使有左拉般的鬥士站出來,誰又保證會有《震旦報》那樣不懼燒身的媒體呢?《我控訴》能公開問世並迅速傳播,至少說明一點:在當時法國,此類政治問題的討論空間是存在的,或者說,言論自由有較可靠的社會根基和法律依據,連政府都沒想要去背叛它——這確令人鼓舞。否則,若話題一開始就被封殺,“德雷福斯”連成為街頭巷議的機會都沒了。而在別的地方和時代,讓這類事胎死腹中、秘密流產後偷偷埋掉,是最容易想到和做到的。

其次,事件的理性結局。

表麵上,迎合了一個再樸素不過的公式:邪不壓正!真理必勝!但實際生活中,要維持此公式的有效卻極難。“正義”“真理”,從主觀的精神優勢到客觀的力量優勢,中間有很長的崎嶇和險勢。個人挑戰權威的例子不罕見,但能迅速贏得社會同情、升至一場全民性精神運動並獲勝,即不簡單了。其中,既有先驅者的孤獨付出和後援力量的鍥而不舍,又有來自權力的某種程度的精神合作與妥協,否則,法蘭西又徒添幾條為真理殉葬的嗓子或烈士而已。該案的結局是令人欣慰的,它不僅實現了左拉的控訴企圖,且讓“真理”用短短8年就顯示了它神聖的邏輯力量。

政府最終選擇了真相,選擇了理性,即使它是被迫的“不得不”,這個讓步也值得嘉許和為後世所紀念。它需要勇氣,需要文化和理性的支持,或許還受到了某種古老榜樣的注視與鼓勵……這與法蘭西深入人心的自由傳統和民主淵源有關,與製度自身的空間和彈性有關。左拉的勝利,乃歐洲現代民主精神的勝利。在無數人組成的“個人”麵前,任何國家和政府都是渺小的;知恥近乎勇,承認過失乃維護榮譽的唯一方法……想到並做到這些,對一個誕生過狄得羅、伏爾泰、盧梭的民族來說,固然在信仰資源和精神背景上不是難事,但它所費周折和成本也令人反思,比如曾將左拉逼入絕境的“國家主義”和“民族主義”。

德雷福斯案距法國大革命已有一個世紀,在由拉斐德起草的號稱“舊製度死亡書”的《人權宣言》裏,早就宣告了社會對“人”的種種義務——

“在權利方麵,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之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可言。”“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可最初的德雷福斯和左拉,不僅沒享受到以上保護,反而遭及同部宣言中其它條款的迫害:“意見的發表不得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法律有權禁止有害社會的行為”……可見,再偉大的法律和政治文書,都難免給權力留出“利己性司法解釋”和“選擇性依法”的機會。而這類舞弊,在今天的很多國家仍司空見慣。

  國學者戴雪說過一句寓意深遠的話:“不是憲法賦予個人權利與自由,而是個人權利產生憲法。”是啊,真正的法不是刻在大理石或紀念碑上,而是棲息於人的日常生活和社會細節中。唯一讓製度和政黨具有“合法”性的,是每個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福祉,是來自個體的信任和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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