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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家統計局局長李成瑞等上書: 鄧玉姣無罪

(2009-06-15 22:11:59) 下一個
原國家統計局局長李成瑞等上書: 鄧玉姣無罪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並周永康同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並王勝俊同誌:

關於湖北省巴東縣鄧玉嬌一案,6月13日下午4時45分,Google搜索有 3,020,000 項符合查詢結果,同時,在百度找到相關網頁約4,270,000篇,也就是說互聯網上有三、四百萬人次關注這個案件。而從我們掌握的包括紙質在內的媒體輿論,同情顯然完全在鄧玉嬌方麵。

從媒體的報道情況看,我們認為,該案性質是嚴重的(特殊服務,即性服務),而女方不予以性服務而強製性服務者應以強奸罪論處。

該案在社會曝光後,影響是非常重大的。大多數網民和群眾對於當地政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公然存在“夢幻城”這樣的性服務場所,表示了不滿和反感;同時,對於少數地方幹部要求性服務的腐敗行徑,表示憤慨和痛恨;而對於類似鄧玉嬌這樣敢於維護自己的性權利和人格尊嚴,表示了極大的支持、讚同和歌頌。聯係到此前媒體透露的有人侮辱、奸汙幼女而被害人忍辱不敢抗爭的案例,就愈發歌頌和敬佩鄧玉嬌的防衛行為,許多人稱鄧玉嬌為“抗惡女俠”、“抗暴巾幗”、“當代秋瑾 ”,還有人表示“想起了白毛女和紅色娘子軍”。有些網民還對全國婦聯對鄧玉嬌案件不明確表態,表示了嚴重不滿。

媒體透漏,巴東縣公安局認為鄧玉嬌的行為是“防衛過當”。

我們認為,按照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即“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既然承認鄧玉嬌是防衛行為,而鄧貴大又有朝鄧玉嬌頭部“扇擊”和“攔住”、兩次“推坐”的行為,就是暴力強製的行為,那麽,就應該以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認定,鄧玉嬌的行為是無罪的。

從另一方麵看,鄧貴大已經死亡,按照法律規定,對死者是不追求刑事責任的;而黃德智已被開除黨籍和撤職,並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被治安拘留;鄧中佳查無違法行為,但造成不良影響,被撤職和解除聘用合同。從這樣的處理結果看,已經認定鄧貴大和黃德智的行為是違法的。

鄧玉嬌對於違法行為的防衛就具有其正當性,而鄧貴大等人違法侵犯的犯罪客體,無疑是鄧玉嬌的性權利(婦女不願意而強行與之進行性行為屬於強奸行為,其中又分為既遂犯、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即行為狀態之別,行為無論進行到哪種狀態,都應認定為強奸犯罪,而狀態的區別隻是量刑時考慮處刑輕重的問題,不涉及是否犯罪和犯罪性質的問題),按照刑法理論,在這種特定場景下,除認定強奸行為外,是不可能做出其它解釋的。所以,應該按照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予以認定。

至於作為年輕女子的鄧玉嬌,事前買水果刀的問題,這是她所處環境中防身的必要,不是針對特定對象的預謀,而是一般的防禦行為。假如這一情節引起我們司法機關的過慮,那麽,就不但不鼓勵人們為了保護自身安全而與犯罪行為作鬥爭,反而助長了犯罪分子的氣焰(當然我們不能也絕不會像美國那樣允許私人持槍)。

關於鄧玉嬌失眠吃藥的問題。假如是精神不正常的話,那就更不能負刑事責任了;而事後她自動報案行為說明,她的精神肯定是正常的,是正當防衛行為。

總之,此案的審判關係到政府和國家幹部的形象、共產黨員的形象,而直接關係到的是國家公安和司法機關的形象,是對司法公正與否的一次檢驗,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維護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弱勢群體的權利呢,還是曲解法律來敗壞國家司法機關的形象和權威而維護少數腐敗官員的形象呢?

此案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情緒和社會穩定有著非同尋常的密切關係。

據媒體透露:巴東地方法院將於6月16日開庭審判。本來,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該案,從一定角度來說,應該屬於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了,請領導同誌慎重對待和周全考慮。在你們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指定管轄或者作出司法建議。

如有不當,請批評指正。

上書人:

共產黨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鞏獻田

共產黨員、原國家統計局局長 李成瑞

共產黨員、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顧問 馬 賓

共產黨員、原廣西壯族自治區顧問委員會主任 周光春

共產黨員、原中國銀行副行長 詹 武

黨的七大代表,原東北工學院黨委書記 柳運光

共產黨員、大連市公安幹部 柳 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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