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解讀林彪事件(之三)
(2009-03-06 20:12:57)
下一個
第五章,小人物豈堪大任,靠孤證焉能論罪
十九、查清李文普挨的那一槍!
李文普本是林彪身邊的一位保衛參謀,是一個小人物。但是,他向專案組提供了一個重要證詞:在林彪逃往機場的車子裏,他聽到林彪問及“伊爾庫斯科有多遠?”,從而為證明林彪要叛國投敵,提供了口實。之後,他命令林彪座駕停下來。他跳車時,被林立果開槍打傷。
李文普的上述揭發材料,雖然沒有經過法庭“查證屬實”,但卻成了林彪企圖投靠蘇聯,賣國求榮的重要證據。
我們且不去說李文普提供的揭發材料,僅是一個“孤證”的問題。我們在此先考證一下,李文普下車時,被林立果開槍擊傷的問題。看看在這個問題上,李文普有沒有說謊的問題!
鳳凰衛視在采訪參與墜機現場勘察的蘇方人員時,蘇方當事人說:到場的蘇方法學專家,在勘察現場時,提出機上無“槍戰”的結論。證據就是:蘇方察看了林彪座機人員的全部武器,“機上槍支均無擊發的痕跡”!。眾所周知,擊發後的槍管內壁,會留下明顯的火藥殘留物。對於這一點,蘇方人員的說法是可信的。因為世人無法相信,蘇方專家,連槍支是否擊發,這樣簡單的技術問題,都鑒定不了!
原中國駐蒙大使館二秘孫一先,作為我方在墜機現場的事故調查人員之一,在他的《在大漠那邊》一書中,對此,也作了附和的描述。
這樣,問題就出來了,既然蘇方現場勘察人員認定:所有槍支均無擊發。也就是說,包括林立果用來向李文普射擊的那支槍,也沒有擊發的痕跡。那麽顯然,李文普身上挨的那一槍,就不是林立果打的,而是李文普自傷的!林豆豆和未婚夫張清林,作為現場為李包紮的第一當事人,當時,就作證說,此一槍,是李文普自傷的。但李文普對此,矢口否認!後來,給李文普包紮的人,不止豆豆和張兩人。還有若幹個醫務人員。他們都是重要當事人。走訪一下這些當事人,就可以搞清楚李文普是自傷,還是他傷!另外,李文普自己的那支槍,事後專案組肯定已經收繳和查驗。專案組對槍支的使用情況,必然了解!但是,專案組對此,始終諱莫如深。因此,李文普挨的那一槍,是自傷,而不是他傷,已無疑問!李文普在槍擊問題上,作了假證,也就確鑿無疑了!
接下來的問題是,李文普為什麽要在“自傷”和“他傷”的問題上,說謊?!他又是怎麽說的謊?期間,他與專案人員之間,有沒有互相默契,又達成怎樣的妥協條件?!事實證明,李文普在作出林彪問及“伊爾庫斯科有多遠”,這一重要口供前,向專案組提出過,“不能株連孩子”等三個條件。這樣看來,人們完全有理由懷疑:在李文普咬定這一槍是“他傷”的同時,指認林彪的那句“伊爾庫斯科有多遠?”的話,也是李文普在專案組的逼迫下,一塊兒作出的偽證!
有一點刑案經驗的人都知道,實際上,在刑案中說謊和作假證,也很難。造假後,往往難以自圓其說,一旦細察,總會漏洞百出!
總之,查清那一槍是否李文普自傷,非常重要!這是在林案中,是否製造“偽證”的一個突破口。因為李文普是提供林彪叛國投敵證據的唯一證人。(是孤證)既然,他在槍擊問題上說了謊,那麽,人們對他提供的關於林彪要去蘇聯的證據的真實性,可信性,也就不能不提出質疑了!
縱觀林案,實際上是三位小人物在支撐。其一,是李偉信(原上海空四軍的宣傳幹事),他是“571工程紀要”的半個見證人。其二,是李文普,他是林彪企圖叛逃蘇聯的唯一證人。其三,是空軍學院的普通工作人員—王某某,他是“571工程紀要”的“繳獲”者。這麽大的一個林案,靠這麽三個小人物來支撐,實屬滑天下之大稽!
二十、“孤證”,豈足為憑?!
“孤證”,不足為憑,這是起碼的法學常識。遺憾的是,當年的“特別法庭”,卻在林案的重大問題上,屢屢以孤證為憑,論罪、定罪,這就不能不造成當今一起重大的疑案、假案!
當年的“中央文件”和 “特別法庭”,運用“孤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在指控林彪“叛國投敵”問題上,采信李文普關於林彪在車子上問“到伊爾庫斯科,多遠?”。(2)在對“反革命政變綱領571紀要”的事實認定上,采信李偉信一人的“口供”。
為什麽“孤證,不足為憑”?
在這裏,我們不去深究它的法學原理,打一個幾何學的比方,就足夠了。因為法學與幾何學,在邏輯上,是異曲同工的。
眾所周知,過空間一個點,可以作無數條直線。也就是說,空間一點,對於直線來說,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孤證”,也如同空間一個點,在法學上,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孤證”,可以解釋為這種可能性,也可以解釋為其他可能性,就象幾何學中,過空間一點,可以做無數條直線一樣。
我們以李文普的“孤證”為例。李文普的話,可以認為是事實;也可以認為是他編造出來的,甚至還可以認為是他在“專案組”的威逼下,提供的“偽證”。關鍵的問題是,李文普不是一般的人,而是林彪的貼身護衛。一年365天,一天24小時,他幾乎都與林彪寸步不離。林彪要“叛國投敵”,瞞別人可以,瞞他?很困難!官方說,林彪欲“實施政變”,“叛國投敵”,“蓄謀已久”。那麽,林彪就要時時、事事,處處提防著李文普。林彪如果真的要提防李文普,他完全可以以“正當”理由調換他。事實上,林彪絲毫沒有提防李文普。這樣,日久天長,李文普對林彪的“政變”陰謀,不會沒有感覺,他就不可能隻提供一條“孤證”。如果他能提供其他“蛛絲馬跡”,來支持他的話,就可以兩點成一線,其可信度就大大提高了。當然,空間一條直線,隻確定了一個思維方向,在這個方向上的可能性很大。但是,這還不是“確鑿”的。如果還能拿到“黑匣子”,其中有林彪命令飛向前蘇聯的對話,那麽,就構成了確鑿的證據。因為隻有這樣,才構成“兩線交一點”,才能構成所謂的“證據鏈”。
現在的事實是,李文普作為林彪的“貼身保鏢”,本應該提供一個林彪政變和叛國的“證據鏈”,但結果,卻隻提供了一個“孤證”。這就使人不能不懷疑李文普,是不是在“專案組”的威逼下,提供了“假證”?!
還必須指出的是,不僅李文普提供的,是一條“死無對證”的“孤證”;而且,李偉信提供的,也是一條“死無對證”的孤證。李偉信對法庭說,他聽林立果和於新野說過,要搞一個計劃。他的話,都是聽死人們說的,有誰可以證明他沒有說謊?不僅如此,李偉信在公堂之上,竟然沒有對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紀要》原件的影印件,進行指認。
可以理解,這些“死無對證”的“孤證”,對公訴人來說,提供了一個極其重要的思維方向,實在難於割舍。但是,難道公訴人不懂,僅憑這些“孤證”,是不夠的嗎?公訴方為什麽不以此為線索,進一步追查相關的可靠證據,將此案作實呢?結果查了十年,毫無作為。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法庭”不顧“重證據,不輕口供”,“孤證不足為憑” 的法學常理,采信這樣兩條“死無對證”的“孤證”,足見其“政治審判”的濃厚色彩。
事實是:“特別法庭”,不僅在“舉證”問題上,帶有濃厚的“政治審判”的色彩,而且,在“有罪推斷”的定罪原則上,也帶有濃厚的“政治審判”的色彩!
二十一、誰是林彪身邊的“臥底”?
眾所周知,在林彪事件中,受打擊最大的,是毛澤東本人。林彪事件,不僅宣告了毛澤東的“文化大革命”的徹底破產,而且徹底摧毀了毛澤東,在中國人民心目中的“神”的崇高地位。為了挽回“大廈將傾”的厄運,“四人幫”,在當時的“中央文件”中,不僅憑空捏造了“毛澤東在滴水洞給江青的信”,(見《姚文元回憶錄》)而且還在文件中,編造了毛澤東在9.13前,如何“神出鬼沒”地躲開林立果的“絕命追殺”,順利“瓦解”了林彪的“武裝政變”的神話。
有一點軍事常識的人都知道,所謂軍事上的“神機妙算”,說到底,都來自於“知己知彼”,來自於準確的情報。舍此,毛澤東成功地躲開一連串的“追殺”,是不可能的。
於是,人們要問,毛澤東的“準確情報”,來自何方?!毛在林彪、林立果身邊,有沒有毛澤東的“臥底”?從“文件”中,關於當時毛澤東與林立果之間“環環相扣”的,幾乎是“捉迷藏”似的“驚心動魄”的鬥爭情節看,沒有“臥底”,是很難想象的!事實上,在“個人崇拜”達到登峰造極的年代,毛澤東要在林彪、林立果身邊,物色並安置幾個“臥底”,是輕而易舉的!
那麽,誰是毛澤東的“臥底”呢?我們的視線,很自然地就落在了那幾個,在林彪事件中,值得特別關注的“小人物”身上。他們就是:(1)上了直升飛機,卻在關鍵時刻,“死裏逃生”的李偉信,(2)趕到了山海關飛機場,卻沒有和劉沛豐一起上256飛機,“鬼使神差”地逃過一劫的程洪珍,(3)從林彪逃往機場的座駕上,“突然”跳下車,並自傷一槍,從而“撿回一命”的李文普。
為什麽要把目光聚焦在這三個人身上呢?
首先,他們都是林彪和林立果身邊“重要”的“小人物”。請注意:“臥底”的最佳人選,就是這種“小人物”。因為,隻有地位“重要”,搜集的情報,才有價值。隻有“小人物”,才具備“臥底”人物的隱蔽性。李偉信,從職務上說,不過是空四軍的一位由普通的宣傳幹事,提拔上來不久的文化處副處長。開始時,主要負責為林立果收集“毛澤東像章”。但是後來,他負責照顧林立果的日常生活。與林立果幾乎是“形影不離”。程洪珍是空軍黨辦,剛剛由秘書提上來的副主任,職務也不高。但卻負責著林立果的文件收發工作,相當於林立果的“機要秘書”。李文普是林彪的貼身保衛參謀,一年365天,不離林彪左右。這三個人,實在都是“臥底”的“最佳人選”!
其次,這三個人,確實在林彪疑案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1)李偉信是那個至今找不到一個目擊證人的“571工程紀要”的“半個人證”。(之所以說是“半個人證”,因為他隻聽林立果說,要搞個“計劃”,而從來沒有親眼看到過這個“計劃”)據他說,“林立果搞了571紀要”的草案。於是,雖然所有涉案的直接當事人,都否認此事,但是,法庭卻認定,確有其事!關於李偉信,還有一件特別“蹊蹺”的事,就是在林立果燒毀了“空軍學院的秘密據點”內的全部文件後,李偉信和他的弟弟,竟然“鬼使神差”地來到“秘密據點”,並在裏麵逗留了一個來小時。必須指出的是,李偉信,是為林立果清理現場後,最後離開那個秘密據點的人,他意欲何為?!聯想起事發幾天後,那位普通工作人員王某某,在該據點中,輕而易舉地從桌子上,拿到那本曆經了“火光之災”,卻仍保存完好的記錄有“571工程紀要”的筆記本的事,不由使人“匪夷所思”。人們把它和李偉信的倉促光顧“秘密據點”的事情,聯係起來考慮,是不足為奇的!(2)程洪珍也有一本筆記本,據“文件”披露,竟也是在那個“秘密據點”裏繳獲的。該筆記本,記錄了聞名遐邇的“三國四方”會議的內容。也成了重要“旁證”。程洪珍沒有參加“三國四方”會議,法庭置所有直接當事人的證詞於不顧,卻采信了他的筆記內容。可見,他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3)李文普提供了“林彪問:到伊爾庫斯科,需多少時間”的重要情節。法庭在李文普沒有出庭作證的情況下,“違反常理”地采信了他提供的“孤證”。
從上述事實中,我們看到,林彪疑案中的一些關鍵情節:“571工程紀要”,“三國四方”會議和“林彪出逃目的地是蘇聯”,竟然都是由這三位“小人物”提供的“孤證”,來支撐的。法庭為什麽對這三位“小人物”的話,如此“堅信不疑”呢?為什麽對那麽多與他們的“孤證,”意見相悖的“反證”,置若罔聞呢?!人們不能不對這三位“小人物”,在林彪事件中的“地位”,在官方思維判斷中的“位置”,提出質疑!
最後,我們還要指出的是,這三位“小人物”,都有在最危險的時刻,“傳奇般地”擺脫了險境,“安然無恙地”逃生的經曆!請看,李文普跳下林彪座駕時,翻身倒地並自傷一槍的驚險情節,再看李偉信與周宇馳、於新野相約,舉槍自殺的“千鈞一發”之際,逃過一劫的戲劇一幕,再看程洪珍巧妙地擺脫了“劉沛豐已上飛機,自己怎麽辦?”的困境,有驚無險地躲過了“同歸於盡”的精彩過程。這簡直就像007中的詹姆斯邦德,戲劇般的“消滅了敵人,保存了自已”。常識告訴我們,在最關鍵的時刻,巧妙地脫離險境,是每一位“臥底”者,必備的“最高職業境界”!他們三人演繹得實在令人歎為觀止!
有了這三位“小人物”的情報,毛澤東能不“料事如神”嗎?!
事實已經證明,必將繼續證明:這三位“小人物”,不簡單!
第六章,“指揮班子”聳人聽聞,“三國四方”另有冤情
二十二、搞清“三國四方”會議真相的三大要點
關於林彪事件中的“三國四方”會議,今天的人們,大都漸漸淡忘了。但是當年,官方把它作為林彪反黨集團“有組織、有計劃、有綱領”地進行反革命政變準備工作的重要證據之一,進行過濃墨重彩的渲染。
中共中央,在72年6月26日,《中發72,24號》文(材料之三)中對此,是這樣描述的,林立果“3月下旬,按照林彪的旨意,炮製了《‘571工程’紀要》。3月底,林立果在上海召集江騰蛟、王維國、陳勵耘、周建平,開了一個所謂‘三國四方會議’。這次會議,對執行《‘571工程’紀要》的反革命政變計劃,作了組織上的準備和分工。這次會議,程洪珍在日記上作了記載。江指江騰蛟、王指王維國、陳指陳勵耘、周指周建平。”
在該文第41頁,有一不起眼的注解,“程洪珍的親筆日記,是在林立果在北京的秘密據點中繳獲的。”
198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關於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起訴書》中對此,是這樣描述的,“1971年3月31日,林立果根據《‘571工程’紀要》建立‘指揮班子’的計劃,在上海召集江騰蛟、王維國、空五軍政治委員陳勵耘和南京部隊空軍副司令員周建平秘密開會,指定南京以周建平為‘頭’,上海以王維國為‘頭’,杭州以陳勵耘為‘頭’,江騰蛟‘三點聯係,配合、協同作戰’”。
要搞清“三國四方”會議的真相,歸納起來,有三個重要看點。
第一,“三國四方”會議,是不是“林立果根據《‘571工程’紀要》建立‘指揮班子’的計劃”,在上海召開的?
第二,江騰蛟、王維國、陳勵耘、周建平,他們知不知道《“571工程”紀要》?會議中,有沒有討論過“武裝政變”問題?
第三,所謂的“南京以周建平為‘頭’,上海以王維國為‘頭’,杭州以陳勵耘為‘頭’,江騰蛟‘三點聯係,配合、協同作戰’”,是不是武裝政變的“指揮班子”?是不是為“執行《‘571工程’紀要》的反革命政變計劃,作了組織上的準備和分工”?
很明顯,如果這三個關鍵點,法庭不能當庭作實,檢察院關於“三國四方”會議是為建立“指揮班子”而召開的指控,就是子虛烏有的。
那麽,我們就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紀實》第105頁~112頁,1980年11月25日下午,法庭對江騰蛟的審問紀實中,看看當年法庭是如何圍繞上述要害問題展開的吧。
仔細研究“紀實”,就可以看到當年的庭審,根本沒有圍繞上述三個關鍵要害問題展開。
第一, 關於“三國四方”會議,是不是“林立果根據《‘571工程’紀要》建立
‘指揮班子’的計劃”,在上海召開的問題,庭長黃火青問江騰蛟,“剛才講的三國四方會議,是在《‘571工程’紀要》製定以後召開的,而且李偉信交代裏頭有個形勢分析,你這個講話,參加了三國四方會議就是分配了一下誰管啥、誰管啥,沒有說是不是跟這個形勢有什麽結合,到底跟這個形勢有什麽結合沒有?”江騰蛟當即否定:“《‘571工程’紀要》我不知道,我一直不知道”。本來,問題剛剛接觸到了要害,接下來,就應該由檢方當庭拿出可以證明三國四方會議,確實是“林立果根據《‘571工程’紀要》建立‘指揮班子’的計劃”,而召開的證據。但是,這個問題,立即被審判員任成宏“回避”掉了。
第二,事實已經證明,當時,江騰蛟、王維國、陳勵耘、周建平,他們都不知
道《“571工程”紀要》。但是,庭審中,沒有對此進行查證和說明。法庭也沒有出示他們是怎樣具體討論“武裝政變”問題的經過和情節。
第三,法庭沒有拿出所謂的“三點的頭”,和“指揮班子”是一回事的證據。
相反,那個“指揮班子”中,有的是“江、王、陳”,卻沒有周建平。
從黃火青那段話中,可以看出,檢方的認定邏輯是,因為(1)三國四方會議,是在《‘571工程’紀要》製定以後,召開的,(2)《‘571工程’紀要》裏頭有個“形勢分析”,(3)《‘571工程’紀要》裏頭有個“指揮班子”,所以,隻要三國四方會議中,分析了形勢,分配過任務,就可以認定,該會議是“林立果根據《‘571工程’紀要》建立‘指揮班子’的計劃”,在上海召開,而完全不必顧及有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和它們之間的區別。
顯然,檢方的邏輯是不嚴密的。隻要會議中關於形勢的分析,與“紀要”中的分析不同,隻要會議中的“分工”,與“指揮班子”不同,那麽,即使會議是在“紀要”製定之後召開的,也不能斷定會議與《“571工程”紀要》,有著必然的聯係。
為了搞清“三國四方會議”的真相,多年來,筆者有幸走訪了“三國四方會議”的直接當事人和許多相關知情人。得出的結論是:“三國四方會議”,隻不過是為解決江騰蛟、王維國、陳勵耘、周建平之間團結問題,進行的一次談話。與反革命政變,風馬牛不相幹。
二十三、“三國四方”會議的真實背景
“三國四方”會議是在江騰蛟、王維國、陳勵耘、周建平之間的關係,已到了劍拔弩張的背景下,召開的。
首先,我們介紹一下以上四位的簡曆。
江騰蛟是紅四方麵軍的“紅小鬼”。55年少將。57年任上海空四軍政委。64年調任南京空軍政委。68年文革中,在南京,因反對許世友,被林彪、吳法憲調到北京,任空軍政治部黨委書記,保護起來。
周建平57年,調任上海空四軍參謀長,後任空四軍軍長,69年調任南京空軍副司令員,南空黨委副書記。少將銜。周在空四軍,工作長達12年。1967年9月,在“文革”動亂高潮中,周負責指揮空四軍、空五軍部隊,一舉擊落美蔣U-2飛機一架。所屬部隊,“為人民立了新功”。
王維國曾任空四軍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後調空五軍任副政委。文革初,調空四軍任政委,書記,上海“革委會”副主任,南空黨委委員。九屆中央候補,大校銜。
陳勵耘時任空五軍政委,書記,浙江省“革委會”副主任,南空黨委委員。九屆中央候補,大校銜。
其次,我們從與會者的關係入手,介紹一下會議的背景。
談到江、王、陳、周之間的緊張關係,主要是指江騰蛟、王維國,以及南空機關“左派”與周建平之間的矛盾和王維國與陳勵耘之間的矛盾。這一點,當時在空四軍和空五軍內,是公開的秘密。
“文革”期間,由於軍委空軍“兩條路線鬥爭”的影響,特別是1968年的“楊、餘、傅”事件,南空機關原已存在的,激烈的派性鬥爭,使得機關工作,走到了崩潰的邊緣。為此,毛主席親自簽發了改組南空領導班子的命令:將聶鳳智、江騰蛟調離南空。任命劉懋功為司令員,於應龍為副政委。但是由於林彪集團的直接幹擾,南空機關的派性鬥爭,非但沒有緩和,反而日趨惡化。劉、於首長幾乎到了無所適從的地步。在這種情況下,軍委空軍再次采取組織措施。周建平就是在這種複雜的背景下,由空四軍調往南空,任副司令員、黨委副書記的。
周建平到南空以後,一方麵,南空機關“左派”,根本不聽招呼。以政治部主任胡立信、副參謀長牛潤五為首的機關“左派”,自持有林立果、江騰蛟為後台,攻擊周建平,“與劉、於靠得緊”,不支持“左派”。胡立信說:“我與他(周),在路線上有很大分歧,今後要同他鬥爭到底。”江騰蛟夥同牛潤五,給林立果寫信,告周的狀。說“周是假‘左派’,真‘右派’,不可信任”。對這封告狀信,林立果批示:“完全同意江政委和左派同誌們的意見”。江騰蛟對“上海小組”成員說:與周“生活上可以來往,政治上隻能分道揚鑣了”。另一方麵,於應龍也在背後說,周與我們貌合神離。於還在黨委會上公開指責周:支持機關“左派”,拆他們的台。周成了風箱裏的老鼠,兩頭受氣。
在空四軍方麵,王維國為了消除周建平在空四軍長期工作的影響,在上海巨鹿路,專門舉辦機關處以上幹部的骨幹學習班,公開要求大家旗幟鮮明地和周建平劃清界限。江騰蛟的秘書張發雲,在會上逼迫與會者,揭發周的問題,與周劃清界限。王維國對軍黨委的同誌說:“周就是把林副部長,當小孩子看待(指周不尊重林立果)”。軍長鄭長華說:“周手伸得太長,誰反對林副部長都不答應”。王維國的老婆等人,則利用下部隊宣講“路線鬥爭”的機會,攻擊周,“到南京後就變了,與劉、於靠得很緊,許世友還請他吃飯、喝酒”等等。在空五軍方麵,陳勵耘則以空五軍黨委的名義,給南空和空軍黨委正式發電報:要周作出檢討。
因此,周建平在南空機關的處境,十分困難。周不得不直接向空軍黨委表示:要求查清事實,作出組織結論,否則,無法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周建平被迫在1970年夏,到上海空軍第三醫院住院,治療耳疾。時間長達數月之久。與此同時,南空機關派性鬥爭,還由於陳勵耘正通過胡立信;王維國通過牛潤五的插手,變得更加撲溯迷離。
陳勵耘與王維國的矛盾,起自“十支白蛋白”的風波。陳勵耘老婆曾向上海空軍455醫院領導,要十支白蛋白。但是,陳勵耘派人去取時,被王維國婉言推拒了。陳勵耘對此極為不滿。以王維國對他照顧不周為由,在空五軍,對王維國大興“親不親,線上分”的討伐。有一次,空四軍黨辦秘書處處長襲著顯和保衛處副處長唐劍鳴到杭州時,陳勵耘在劉莊接見了他們,說:“你們回去對王維國講:他拉攏南萍搞我,是不會有結果的。你們就這麽轉告他!”有些事,在現在看來,似乎是“雞毛蒜皮”的問題,但在路線鬥爭的“弦”繃的很緊的1971年,就成了“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了!
由此可見,“三國四方會議”之前,周建平與江、王、之間,王與陳之間的緊張關係,已經到了“分道揚鑣”的地步。
林立果麵對這樣複雜的人際關係背景,怎麽敢把這樣“你死我活”、“矛盾重重”的四個人,拉倒一起,拚湊成政變的什麽“指揮班子”呢?!怎麽敢將“571”政變的“核心機密”,捅給他們呢?這不是把自己的身家性命當兒戲嗎?!
事實上,林立果隻不過是把他們召集起來,解決一下他們相互之間的團結問題。這就是所謂“三國四方會議”的真相和實質!
關於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紀實》第110頁,是這樣記述的,江騰蛟說,“19號下午,我到他(林立果)那去,開始他並沒有講要開會,他說陳勵耘和王維國的關係很緊張,他在杭州給陳勵耘做了他應該做的工作,你現在到上海來養病,要趁這個機會也給他們做做工作,可不可以?我說可以。” 程洪珍的筆記中,也有會議“團結氣氛比較好”的記錄。
其實,要搞清“三國四方會議”的真相和實質,並不複雜。在江、王、陳、周和所有相關工作的人員的全部交代材料中,都異口同聲地說:“那是個解決團結問題”的談話。在空四軍、空五軍和南空機關的專案“學習班”裏,有大量證據,印證了當時他們之間的“路線鬥爭”,有多麽激烈。可是,曆屆專案組的人,和那個“正義的法庭”,對這些“堆積如山”事實,都視而不見,一門心思地硬要把“三國四方會議”,往“政變”上掛,結果,弄得牽強附會,漏洞百出,邏輯混亂,不堪一擊。這是一起“疑罪從有”的典型的冤案。
要搞清“三國四方會議”的真相和實質,除了要弄清上述背景外,還必須弄清“三國四方會議”的全部過程和內容。這就是下麵我們要探究的問題。
二十四、“三國四方會議”的真實過程和談話內容
(1) 江騰蛟、周建平,到上海,都沒有林立果事前專門召集的背景。
關於江騰蛟去上海的原因和時間,《審判紀實》第110頁是這樣敘述的,“公訴人沈家良問:‘71年3頁14日你(指江騰蛟)到上海,怎麽去的?’江騰蛟答是去治病,吳法憲派的安-24飛機,晚上去的。”從時間上說,法庭查明,林立果3月18日,即在江騰蛟到滬後4天,才從杭州到上海。沒有事先相約謀定的跡象。
關於周建平去上海的原因和時間,周建平是這樣說的,“我到‘南空’報道時,沒有把家搬去。一方麵因為愛人戴慧英在虹口區黨辦工作,另一方麵意識到南京是個是非之地,亂糟糟的,不願意去湊熱鬧;再一方麵王維國江騰蛟等人,出於好意,都不同意我把家搬去南京。後來,由於戴慧英同誌的身體一直不好,再加上虹口區“造反派”,把她也當作走資派看待,經常要她去陪鬥,到幹校(實際上是牛棚)去勞動,下放工廠勞動,受到許多侮辱和折騰。我向空軍幹部部提出,能否將戴慧英調回軍隊,得到空軍政委王輝球的批準。出於對戴的照顧,我決心把家搬往南京。七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我得到南空黨委同意,去上海搬家,後因戴慧英被醫生誤診,動了大手術,戴住院治療,才未能同我一起搬到南京。”事實證明,他的交代屬實。
因此,此次江、周二人,到上海,都沒有林立果幕後策劃的背景。
3月31日下午5點,陳勵耘到上海。如《審判紀實》第110頁敘述的,也是為了解決與王維國的矛盾,才把他請來的。為了向陳勵耘表示“解鈴尚需係鈴人”的誠意,王維國親率空四軍骨幹,還驅車閩行,擺出了“十裏長亭”歡迎的架式。
關於江、王、陳、周,是不是林立果專門為組織“指揮班子”,而召集到上海來的問題,專案組和檢察院,進行過反反複複的調查。事實證明,他們去滬,既不是林立果事先安排的,也沒有預謀。關於這一點,《超級審判》第383頁中說,“這個問題一直沒有取得證據”,“隻好忍痛放棄”。
(2) 關於開會準確的起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必須指出的是,專案和審查搞了十幾年,竟沒有弄清楚,這樣一個事關案件發生時間的簡單問題。
1972年,在中央相繼公布的“材料之一、之二、之三”中,雖然多次提到會議的時間問題,但都是采用“1971年3月底”,這樣一種籠統的“口徑”,回避點明會議準確的起、止時間。在《審判紀實》第107~111頁,關於“三國四方會議”的庭審調查過程中,也沒有給出會議準確的起、止時間。直到1982年,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查院給陳勵耘、周建平的免予起訴書和軍事法院給王維國的判決書中,仍采用的是“一九七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晚至四月一日晨”,這樣一些時間概念相當模糊、寬泛的措詞。之後,在《超級審判》和《特別審判》中,對會議準確的結束時間,也沒有點明。
江騰蛟在1980年11月25日下午3點的庭審中說:“3月31日開了一個所謂‘三國四方會議’嘛,我參加了”;“有林立果,有我,有王維國、陳勵耘,加起來有四個人”。“足足開了三、四個鍾頭吧。”(見《審判紀實》第107頁和《超級審判》-審理林彪反革命集團親曆記P453)
事實是,1971年3月31日晚10點開始,林立果、江騰蛟、王維國、陳勵耘在上海嶽陽路少科站吃飯,談話,時間為3、4個鍾頭。4月1日淩晨3點半,蔣國璋才把周建平接到少科站。談到4點多,吃了早點。5點前,各自回家。
為此,周建平曾多次向軍檢院申訴,他到達上海嶽陽路少科站(會議地點)的確切時間是“1971年4月1日3點半左右”。屆時,會議已經結束。他到少科站後,談話內容根本沒有涉及政變,他既不知道什麽“三國四方”,也不要知道什麽《‘571工程’紀要》,他更不是571中的“指揮班子”成員。“南空左派,以周建平為主”,是為解決他與王、陳之間的團結和南空機關派性問題,采取的措施。與“指揮班子”,不是一回事。所以,周建平沒有參加反革命政變會議,至今不服。
作為刑事辦案,搞清案件發生的確切時間,不僅是必須的,而且也是最起碼的常識。因為這直接關係到界定有哪些涉案嫌疑人的問題。一個人,如果沒有“作案時間”,馬上就可以排除他的作案嫌疑。
《震驚世界的77天》第33頁中說,“法律的要求是極其嚴格的。起訴書所列罪行,必須犯罪事實清楚(包括犯罪時間、地點、人物、手段、情節、動機、目的和後果等)”。所以,對於搞清開會準確的起始時間和結束時間的重要性,檢方是非常明白的。但是,後來的“免訴書”、“判決書”,在這個時間問題上,多次采用3月31日“晚”、4月1日“晨”之類含糊的措辭,顯然不是“一時疏忽”,而是刻意所為。關鍵的問題就是:周建平算不算“與會者”。這就涉及到進一步搞清會議內容的問題!
(3) 關於“三國四方會議”的過程和內容
話要分兩頭。一頭是3月31日晚10點,到4月1日淩晨3點半,林立果、江騰蛟、王維國、陳勵耘在一起,說了些什麽。一頭是淩晨3點半,周建平到達後,又談了些什麽?
江騰蛟在1980年11月25日下午3點的庭審中說:“開始,陳勵耘吃完飯後,林立果講了幾句話,他說你們先談談情況吧,要他兩個和我先談情況,他說他有點事情出去一下,辦完了再來。”江騰蛟好像十分吃力地回憶道。江騰蛟不知是有意把內容簡單化,還是確實忘記了。(見肖思科的《超級審判》P453)
也就是說,在這段談話中,林立果基本不在場。
王維國在十幾年的審查過程和法庭的“九天抗辯”中,從沒有承認“那是個會”,“隻不過是幾個人坐下來,扯扯”,“如果坐下來扯扯,就算是會,那麽,文革中太多了”。“就是大家坐下來,解決一下團結問題”。還扯扯對大家“四人幫”的看法和文革中,上海、杭州的情況。從來沒有談到什麽“政變”問題。王維國說,他不習慣“夜戰”,瞌睡得很。期間,好幾次下樓,到廚房去看看炊事員準備夜餐的情況。這說明,談話中,缺乏“密謀政變”的那種特有的緊張空氣。
《超級審判》第383頁中說,“江騰蛟說到1971年到上海的問題時,據理力爭說到上海確實是為了治病,不是去搞陰謀的。‘三國四方會議’之前,林立果先找他談,並說到上海找陳勵耘、王維國談談,沒想到搞陰謀等等。”
也就是說,江騰蛟和王維國都沒有說,“這次會議,討論了政變問題。”
但是,“材料之二”第三頁中,有這樣一句非常重要的話:“據陳勵耘交待,這次會議,討論了政變問題。”至於如何討論政變問題,文件上沒有任何詳細的描述。
據和陳勵耘一起參加南空專案“學習班”的同誌們回憶,有這樣一個情節:直到1972年元旦,南空範圍內,是否涉及“兩謀”的問題,還沒有“突破”。“學習班”再三召開“動員大會”,說:“年不要過了,要加班加點地深挖”。之後,連續發生了被審查的學員,相繼自殺事件。國慶節後,“學習班”突然宣布,“南空兩謀突破”。之後,就有了“材料之二”中陳勵耘的“交代”。
陳勵耘在專案期間,確實講了一些“查無實據”的話。在1980年11月25日的庭審中,法庭播放了陳勵耘的一段錄音:“林說,廬山會議都是幾個老總,指黃、吳、李、邱搞壞得,丘八鬥不過秀才,現在軍隊得日子難過啊。接著,他陰險地說,沒有暴露得不能再暴露了。林說,現在的鬥爭是爭奪接班人的鬥爭,就是爭奪領導權的鬥爭。”但是這段話,沒有得到與會的江騰蛟和王維國證詞的印證。(筆者注:《超級審判》第454頁中說,陳勵耘的上述話語,是以“錄音”的方式,當庭播放的。但是,《審判紀實》第107頁中卻說,是法庭“宣讀”了陳勵耘的證詞。同一件事,同一個人寫的東西,前後不能印證,竟有“兩說”的情況,這在審判文件中,也屢見不鮮。不僅使人對事件的可信性,提出懷疑。)
陳勵耘出獄後,筆者曾有幸走訪過他,問及了會議內容。他說:“那就是個解決幾個人團結的談話”。
1988年11月15日,陳勵耘出獄後,記者許寅采訪過陳勵耘,談及了“會議內容”。歸納起來三條。(1)陳勵耘談了在杭州為林彪蓋了一套房子的事。(2)空五軍反空降戰備工作的成績(3)由九屆二中全會,談到反對和防範江青、張春橋搶班奪權的事。陳說,不過是扯扯,“根本沒有人說開會的事”。這就是說,陳勵耘出獄後,推翻了“這次會議,討論了政變問題”的口供
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陳勵耘真的討論了“政變”問題,軍檢院給他的“免予起訴書”,在犯罪事實方麵,就不會對這個關鍵問題,隻字不提。軍檢院也不會對他作出“罪行較輕”,“免予起訴”的決定。
事情已經很清楚,中央文件那句“據陳勵耘交待,這次會議,討論了政變問題。”極為關鍵的話,是陳勵耘在不能“客觀地充分地”陳述案情的環境下,逼、供、信的產物。因此,得不到與會其他當事人證詞的支持。之後,陳本人對此,也翻了供。
《震驚世界的77天》第52頁中說,“當時,大家都把握一條,認定罪行,一定要有證據,證據不確實,隻有一個人的口供作證或證據有矛盾的,一律不定罪”。但是,縱觀林案,在好幾個關鍵問題上,卻都是采用了“孤證”和“口供”,作為證據。比如“三國四方會議”“討論了政變問題”,就是靠了陳勵耘一個人的“口供”,一個“孤證”。“571工程紀要”,也隻有李偉信“半個孤證”;林彪叛國投敵,靠的還是李文普的一句“孤證”。這樣辦案,是違反“輕口供,重證據”的取證原則的。結果,人家一翻供,你一點辦法都沒有。
下麵,我們再對4月1日淩晨3點半以後,周建平到嶽陽路少科站後的談話內容,作一番研究。
周建平是由原空四軍軍務處處長蔣國璋開車到空四軍軍部,於4月1日淩晨3點半,接到少科站的。這一點,有江、王、陳和蔣國璋的證詞,為證。
關於這段過程,周建平說,“蔣國璋來接我時,根本沒說開會,就是去扯扯。(筆者注:這一點,和王維國,陳勵耘的說法是一致的。陳勵耘說,九屆二中全會後,我心裏一直不踏實。所以,總和他們疏遠一些。如果跟我說明要去上海開會,我決不會去。還說,要扯,不能和周混在一起談)寒暄之後,林立果要我,向陳勵耘他們談談南京的情況,即下樓去了。期間,一個來小時的談話,林立果都不在場。我向他們講了,南空機關貫徹空軍為解決南空機關派性問題,專門在北京舉辦學習班的情況。指出學習班後,兩派矛盾並沒有解決,對立情緒遠沒有緩和;介紹了南京市地方清查5.16的情況。鑒於王維國和陳勵耘都是‘九大’中央候補和南空黨委委員的情況,我還向他們介紹了即將召開的南空黨代會的準備情況。希望他們能夠顧全大局,搞好團結,開好黨代會,並就怎樣開好黨代會的問題,征求他們的意見。陳勵耘首先發言,講了五點意見:一,要高舉團結大旗,不能讓對立麵把這個旗子拿走;二,要充分發揚民主,讓大家把要說的話講完;三,上屆黨委所做的工作報告要通過;四,上屆的黨委書記、付書記與常委都要選上,不能落選;五,要保證會議開完,不能中途夭折。江、王都表示同意陳的意見。扯完之後,林立果回來了,對他們說,你們在談什麽?江騰蛟說,我們正在扯南空黨代會的情況,現在已經完了。之後,林立果說:空四軍由王政委負責,空五軍由陳政委負責,南空機關‘左派’,由周副司令為主負責,江政委是你們的老政委,負責協調拉總。隨後,大家到樓下吃早餐,清晨五點左右離散。我到少科站,前前後後,總共就1個來小時。從來沒有涉及到的“武裝政變”,“指揮班子”之類的話題。”以上情節,與江、王、陳的回憶相同。
通過周建平講述,我們非常驚訝地發現一個重要情節,在這段過程中,林立果又是基本不在場。如果這個會議,確是林立果為組建政變“指揮班子”的極其重要的會議,那麽,他作為會議主持人,怎麽會兩次長時間地離開會場呢?換一個角度,如果僅是為了解決王、陳、周之間矛盾,那麽,讓老政委江騰蛟當麵作他們的工作,林立果回避一下,才是最妥貼的安排。他本人在不在場,也就無關緊要了。因此,從會議期間,林立果基本不在場的事實出發,就可以排除該會是他為組建政變班子而召開的可能性。
那麽,林立果說的“三點的頭”,究竟是什麽意思呢?是不是與“指揮班子”有直接的聯係呢?
為此,筆者專門走訪了周建平,他說,就是從團結出發,相互之間劃一條線。要王維國、陳勵耘支持我在南京的工作,不要再插手南空事務。當然,上海與杭州之間,也不要互相幹擾。這一點,在《超級審判》第491頁中,江騰蛟愛人李燕平,在枕邊聽到江的一段話,可以印證,“會開得不錯,大家說得很好,南京這裏確定以周建平為頭,陳、王兩個表態支持”。
關於“三點的頭”的問題,王維國是這樣說的:當時空四軍、空五軍都有宣傳“樣板戲”的文藝小分隊。小分隊要到杭州、上海、南京進行巡回演出。當時,這幾個地方的派性鬥爭形勢,很複雜。所以,就作了上述規定,到南京,就找周;到杭州,就找陳;到上海,就找王。防止小分隊在巡回演出的過程中,走錯“門子”,犯路線錯誤。
為什麽周建平和王維國對重要的“三點的頭”問題的理解,相差這麽大呢?這隻能說明一個問題,林立果對“三點的頭”的含義,當場沒有作任何解釋,更沒有向大家說明,這是武裝政變的“指揮班子”。所以,他們隻有根據談話的內容,自己理解。客觀地看,如果“三點的頭”確係林立果政變的“指揮班子”,那麽,他一定要進行詳細的布置和交代,如此輕描淡寫地一筆帶過,顯然有悖常理。相反,如果“三點的頭”,僅是為解決他們矛盾的權宜之計,當他們談完之後,林立果出來順理成章地擺擺平,自然無須多說什麽。這才是合乎情理的。
這裏,筆者還注意到一個細節。關於“三點的頭”的表述,在官方發表的文件中,竟然有好幾個版本。在《審判紀實》第107頁,江騰蛟用的是“頭”,在第108頁,陳勵耘用的是“指揮官”,程洪珍筆記本裏寫的是“頭都”。周建平當庭作證時,用的是“為主”。這再一次印證了,當時,林立果對“三點的頭”的表述,相當含糊,根本沒有賦予“指揮班子”的明確定義。這一點,還可以從程洪珍的日記本中,那句“沒有授予指揮權”的話,得到印證。
周建平為了說明“南空左派,以周建平為主”,與“指揮班子”,根本不是一回事,多次向中央申訴冤情。並於1986年5月,親自上訪北京,向接待他的軍事檢察院李宜俊處長說,《571工程紀要》中,寫的是“‘指揮班子’,江、王、陳”,明明沒有周,為什麽要冤枉我?李回答說,“也許,就這麽協調協調,把你給協調進去了吧。”周氣憤地說,難道就不需要證據?李宜俊無言以答。全部申訴過程,檢方都有錄音存檔。
為了進一步搞清“三國四方會議”,究竟是為了解決“團結問題”,還是為反革命政變,進行“組織上的準備和分工”的真相,筆者還走訪了會議當天,在少科站的“上海小組”主要成員。
空四軍軍務處處長蔣國璋說,“我看見王維國出來時,低著個腦袋,好像不高興。我問李偉信:王政委怎麽好象不高興?李說:副部長批評他了。當時主要是要開南空黨代會了,如果在會上大家意見不統一,鬥起來,就不好辦了。所以把他們找來。當時王、陳的矛盾很尖銳,連宮健(空軍上海第一醫院政委)這些人都卷進去了。當時王維國當上了中央候補委員,又是上海市革委會副主任,管公檢法,我認為他是尾巴翹上天了,和陳矛盾尖銳。”
空四軍秘書處處長襲著顯說,“以前主要是說周建平到南京後,跟許世友好,我以前跟周比較好,去看他一次,就讓我寫檢討,一次通不過,還要好幾次,我是通宵寫檢討。這次就是解決團結問題。當時林立果對我們說,會開得不錯,主要是解決了他們幾個人的團結。這些問題,我在專案組都講過,隻要是實事求是,完全是很清楚的事情。怎麽可能在半年前就搞政變?”
空四軍保衛處副處長唐劍鳴說。“‘三國四方’會議前後,我們都在林立果身邊,他整天和我們在一起,有時講話也很隨便。當時我們知道王(維國)、陳(勵耘)之間有矛盾,王和周(建平)之間有矛盾。後來,林立果在吃夜宵時,對我們講:這次解決了個大事,他們幾個團結問題,各人管個人的,江騰蛟從中協調協調。”
事情到此,已經很清楚了。
(1)“三國四方”會議,不是“林立果根據《‘571工程’紀要》建立‘指揮班子’”的預謀,在上海召開的。
(2)當時,江騰蛟、王維國、陳勵耘、周建平,都不知道《“571工程”紀要》。會議中,也沒有討論過“武裝政變”問題,就是解決互相之間的團結問題。
(3)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所謂“三點的頭”與“指揮班子”,有任何直接的關係。所謂“三點的頭”,就是為了解決他們之間的矛盾所采取的措施。各人管個人的,江騰蛟從中協調。
二十五、關於陳勵耘的三大不實之詞
陳勵耘是林彪疑案中的重要人物之一。他時任九屆中央候補,空五軍政委、書記,浙江省“革委會”副主任。軍事檢察院指控他參與“三國四方”會議,被指定為“政變指揮班子”的“杭州的頭”。
關於陳勵耘的三大主要問題。
(1)1972年1月10日中發72、4號文件(所謂的“材料之二”)第2頁上說:“三月二十日,周宇弛到上海。林立果召集周宇弛、於新野、李偉信開會研究製定政變計劃。林立果說:‘這個事與首長(指林彪)談到,首長叫先搞個計劃’。林立果、於新野、李偉信按照林彪的旨意和在杭州同陳勵耘商量的框框,在1971年3月22日至24日寫出了反革命政變綱領”。也就是說,陳勵耘是“571工程紀要”重要的始作俑者之一。(筆者注:“材料之二”中,關於周宇馳3月20日到滬,參與了571紀要的製定工作的說法,與《審判紀實》第107頁,江騰蛟關於周宇弛“大概是二十八或是二十九號到”上海的法庭證詞,是矛盾的。法庭對兩者的矛盾,沒有進行必要的當庭查證。如果以法庭證詞為準,周宇弛就沒有參與製定571紀要的作案時間。)
(2)“材料之二”的第3頁中,說到“三國四方會議”的內容時,有一句非常重要,但卻是閃爍其詞的話:“據陳勵耘交待,這次會議,討論了政變問題。”也就是說,陳勵耘是“三國四方會議”討論了政變問題的重要證人。
(3)《審判紀要》第107頁中說,“法庭宣讀陳勵耘1980年7月14日的供詞:‘林(立果)說,廬山會議都是幾個老總,指黃、吳、李、邱搞壞得,丘八鬥不過秀才,現在軍隊得日子難過啊。接著,他陰險地說,沒有暴露得不能再暴露了。林說,現在的鬥爭是爭奪接班人的鬥爭,就是爭奪領導權的鬥爭。’”也就是說,會上還討論了“爭奪領導權”的問題。
人們對此提出質疑:既然“571工程紀要”,是林立果根據與陳勵耘談話的“框框”寫出來的,那麽,陳一定知道“571工程紀要”的基本內容。為什麽文件中不引用陳勵耘有關“571”“框框”內容的詳細證詞?!既然陳勵耘交代“三國四方”會議,“討論了政變問題”,那麽,文件就應該引用陳勵耘描述會上是如何討論政變問題的詳細情況。為什麽文件將這個重要情節“省略”了?!既然陳勵耘說,林立果在會上說過“現在的鬥爭是爭奪接班人的鬥爭,就是爭奪領導權的鬥爭。”的話,那麽,就應該讓其他與會的三個重要人證,當庭作出相同的證詞。為什麽法庭沒有對“爭奪領導權”,這一重要問題的,當庭查證?!
不言而喻,中央文件對陳勵耘的以上三點指控,是非常要害的!它關係到“571工程紀要”,有沒有一個“活證人”的問題,關係到陳本人是否知道“兩謀”的問題,關係到“三國四方”會議的性質問題,關係到參與“三國四方”會議的其他人,是否知道“兩謀”的問題。
但是,後來的“公開審判”,卻令人匪夷所思地“繞過”了這三個實質問題,不去對這三個問題的細節,進行當庭查證。這隻能說明,事實上,文件和法庭對陳勵耘的上述指控,查無實據!其他與會的人,沒有一個作出與陳勵耘相同的“交代”,陳勵耘的話,隻是一個得不到其他旁證支持的“孤證”。這隻能說明,有關陳勵耘的三點“聳人聽聞”的指控,純屬不實之詞!完全是逼、供、信的產物!事實是,陳勵耘不知道“571工程紀要”;“三國四方會議”,既沒有討論“政變問題”,也沒有討論“爭奪領導權”的問題!
對於陳勵耘的這些交代,有關的專案人員,當時也“將信將疑”。《超級審判》第224頁中,對此有這樣一段描述:“陳勵耘在‘9、13’之後,不知是為了表示自己同林彪一夥劃清界限而爭取立功,還是有意把案情弄複雜,或是其它原因,他交代過一段情況:‘自上海黑會後,我為給林彪政變做準備,積極建立機場武裝營、擴建警衛部隊,改裝了伊爾——10飛機等。’三月間,他向工作人員寫材料說明這段是自己編造的內容。那些事都是根據上級戰備命令,在上海黑會之前都搞了,與上海黑會無關係。”
根據上述事實,人們完全可以認定,陳勵耘在三國四方會議的內容等重大問題上,確實作了偽證!那麽,陳勵耘為什麽會作偽證呢?!
陳勵耘出獄後,筆者問他,文件中有一句“據陳勵耘交待,這次會議,討論了政變問題。”那又是怎麽一回事呢?他說:“我在裏麵關了那麽久,沒完沒了。不這麽說,那還有個頭?!”被逼無奈,不得不作偽證,就是陳勵耘當時的實際情況。
這種涉案當事人不能“客觀地充分地”陳述案情的事件,比比皆是。周建平當年出庭作證前,準備了發言稿,其中主要是他到少科站後,關於南空黨代會問題談話的詳細情況。但是,審訊人員蠻橫地逼迫他把這一大段刪掉,隻讓他承認“參加了會議”。周建平對此非常憤怒,深感一種被政治強奸的極端痛苦。顯而易見,由於當時周建平不知道,江騰蛟已經當庭作出“有林立果,有我,有王維國、陳勵耘,加起來有四個人”,並不認為周建平參加了“會議”的供述,所以,審判員隻需周建平到庭承認“參加了會議”,而不讓他詳細陳述談話內容。這樣,就當庭做了個“圈套”,用周建平自己的話,把他推入政變班子的深淵。毋庸諱言,審判員不讓周建平如實作證,是有所盤算的:江騰蛟在法庭上的供詞,已經給黃火青造成,會議隻是“分配一下誰管啥,誰管啥,”的印象,如果再讓周建平出庭講一大通南空黨代會的事,豈不是偏離了法庭需要的政變會議主題嗎?當然,這種人為製造假案的痕跡,是經不起事實檢驗的。每當周建平提出“指揮班子,江、王、陳”,沒有周的嚴正質疑時,當年的專案人員,隻能陷入無法自圓其說的尷尬困境,而無言以對。
必須指出的是,這些“逼、供、信”的違法事件,都是發生在當年法律極不健全的曆史條件下的。審判人員既不當庭告知涉案人,作偽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自己也迫於“欽定的調子”和政治壓力,不得不罔法妄為。但是在此,我們想告訴所有在專案學習班,被逼作過偽證的人們:在涉案人員不能“客觀地充分地”陳述案情的環境下,進行搜集證據的活動,都是非法的活動!這樣搜集的所有證據,都是無效的證據!人們完全有理由還事實的真實麵目!
二十六、質疑程洪珍日記本的出處
縱觀林案的證據結構,有一個重要特點:凡是關鍵的證據,往往不是出自當事人,而是出自一些“小人物”。檢方提出的關於所謂“三國四方”會議內容和性質的證據,就不是出自在上海與會的當事人,而是出自遠在北京的,沒有參加會議的空軍黨辦秘書程洪珍的“日記本”。
關於這個重要證據的“日記本”的出處問題,我們不妨做一個考證。
1972年6月26日,中發72,24號文件,即所謂的“材料之三”P41中,指出:程洪珍的“日記本”影印件原文說:三國四方“會議是成功的,達到預期效果。團結的氣氛比較好,解決了對當前東南形勢看法,認識。(1)主要矛盾在上海,在張、姚,統一了認識。(2)加速我們的準備。(3)組織上明確了三點,每點的頭是上海——王,杭州——陳,南京——周,互相配合。江進行三點聯係,配合,協同作戰,沒授予指揮權。”請注意,在該文件P41,有一個注解:“程洪珍的親筆日記,是在林立果在北京的秘密據點中繳獲的。”
人們可能還記得,在這個神奇的“林立果在北京的秘密據點”,曾“出土”過著名的《“571工程”紀要》。而且是經李偉信等三人,反複清理了據點內林立果的遺留物後,由一位普通工作人員王某某,在一片狼藉的灰燼中,“意外”地在桌子上找到了那本絲毫沒有燒毀痕跡的《“571工程”紀要》。對此,我們曾提出過“李偉信等人走後,到老王發現《紀要》之間,有67個半小時的“時間真空”的重要質疑。
現在,還是在這個神奇的“林立果在北京的秘密據點”,又“繳獲”了聯合艦隊“小司令”程洪珍的日記本,這種無巧不成書的偶然,不能不令人疑竇叢生!看來,林立果、李偉信,不僅沒有燒掉“571工程紀要”,而且,留下了程洪珍的“日記本”,以備後查!
必須指出的是,關於“‘571工程紀要’是由王某某,在秘密據點的一片狼藉的灰燼中找到的”說法,是在世人對文件中關於“‘571工程紀要’,是從秘密據點的保險櫃中找到”的描述,提出嚴重質疑的情況下,才“突然冒出來”,以正視聽的。但是,人們在編造“老王秘密據點意外覓寶”的故事時,顯然忘記了“材料之三”第41頁,那條不起眼的注解。那麽,人們不禁要問:“程洪珍的日記本”,又是什麽人,在什麽時候,從“秘密據點”的灰燼中,“搶救”出來的呢?!總不會又是王某某偶然“繳獲”的吧?!這樣問題就出來了:這個日記本,究竟是從哪裏繳獲的?!
還有一個疑點,既然是“日記本”,就應該有日期。如果是“記事本”,就應該記明何人,何時來電。即使當時沒有寫明,程洪珍人曾於11月23日為吳法憲案出庭作證,那麽,為什麽不讓程洪珍就這些細節,當庭作證?
可見,如果不能合理地解釋程洪珍的日記本,是什麽人,什麽時候,如何從“秘密據點”中繳獲的問題,人們有理由懷疑,這個日記本是程洪珍被俘後偽造的。因為其中關於“東南形勢看法”,與談話當事人的證詞完全不符。
這些重要證據,在出處的時間、地點、過程上的矛盾百出,是顯而易見的。這主要是因為林案的調查過程,時間太長,造假太多,而且參與造假的,又不是一批人。這樣,在一些重要細節上,出現“疏漏”,以致首尾不能相顧,前後不能呼應,難以自圓其說,也是在所難免的了!看來“說謊”也挺難。
二十七、所謂的“三國四方會議”,與政變無關
在對“三國四方”會議的三大要點,背景,過程和內容等真實情況,有了基本了解的前提下,我們還需要對“三國四方”會議,到底與政變有沒有關係的問題,再從內在邏輯上,做進一步深入的分析。
(1)我們注意到這樣一個基本事實:“三國四方會議”,是1971年3月31日晚開始的。林立果企圖實施反革命政變的時間,卻是在1971年9月8日。也就是說,兩者相隔,將近半年之久。必須指出:曆史上的任何一次政變,最怕的就是“走漏風聲”。因此,為了嚴守機密,隻有在發動政變的前夕,才能向參加者公布組織者的決心。否則,必遭殺身之禍!這是進行軍事政變的起碼的常識,也是一條鐵的戒律。
作為久經沙場,且親身參加過堪稱“軍事政變”經典之作的“南昌起義”的林彪,怎麽會愚蠢到,不顧兵家大忌,叫林立果,在距9.13政變半年之前,到遠離政變中心-北京數千裏之外的上海,把幾個矛盾重重的人,搞在一起,大談什麽反革命政變,還拚湊什麽政變的“指揮班子”?!難道他就不懂“夜長夢多”,“日久生變”的道理嗎?!實在有悖常理!事實上,這幾個人,身邊都有直通中央的“紅色保密機”。難道林立果就不怕有一天,其中某個人,突然向毛主席去告密嗎?此其疑點之一。
僅此一條,就足以排除,“三國四方”會議,與政變有關的嫌疑。遺憾的是,當年,我黨那麽多久經沙場的“老同誌”和“法學專家”,竟然連這樣一個常識性破綻,都看不出來。
(2)“材料之二”認定:“三國四方”會議是“按照《‘571工程’紀要》的計劃,在上海召開的”。這個“認定”的證據是什麽呢?與會的直接當事人,沒有一個人知道“571工程紀要”。至今,他們之中也沒有一個人作出過:“三國四方”會議,是“按照《‘571工程’紀要》的計劃,召開的”的證詞。連李偉信,這個“紀要”的“半個孤證”,也沒有作出過這樣的供述。在程洪珍的日記本中,也沒有這種記載。因此,“材料之二”的“認定”,隻是“推理”和“假設”,沒有事實根據!此其疑點之二。
(3)“材料之二”指出,林立果按照林彪“先搞個計劃”的“授意”,在1971年3月22日至24日,寫出了“571工程紀要”。也就是說,這個“紀要”的草案,是在“三國四方”會議前一個星期,才寫好。至今,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林彪當時已經首肯了這個“紀要”的草案。試問,在沒有林彪首肯的情況下,林立果怎麽就能按照《‘571工程’紀要》的草案,擅自在上海召開“三國四方”會議,組織實施,甚至作出了“組織上的準備和分工”,確定了政變的“指揮班子”?!此其疑點之三。
(4)關於開會的準確起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必須指出的是,專案和審查搞了十幾年,所謂“三國四方”會議,究竟有哪些人參加?他們都是何時到場的?這些重要情節,至今沒有說清楚。
1972年“材料之一、之二、之三”中,雖然多次提到會議的時間問題,但都是采用“1971年3月底”,這樣一種籠統的“口徑”。直到1982年,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查院給陳勵耘、周建平的“免予起訴書”和軍事法院給王維國、江騰蛟的“判決書”中,仍采用的是“一九七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晚至四月一日晨”,這樣一些時間概念相當模糊、寬泛的措詞,使人感到其中有那麽多“貓膩”!《審判紀實》和《超級審判》中,對會議的準確結束時間,也沒有點明。此其疑點之四。
在這個時間問題上,官方文件多次采用“1971年3月31日“晚”和4月1日“晨”之類的含糊措辭,顯然不是“一時疏忽”,而是刻意所為。關鍵的問題就是:周建平算不算“與會者”。
(5)“571工程紀要”明確寫著:“指揮班子:江、王、陳”(江是原南空政委江騰蛟,王是原空四軍政委王維國,陳是原空五軍政委陳勵耘)。但是,不在“指揮班子”中的原南空副司令員周建平,竟也被“中央文件”,圈定為“指揮班子”成員。根據墨跡未幹的“571工程紀要”,周建平既不是“指揮班子”成員,也不在大、小艦隊的“骨幹”名單之列,甚至還被排除在“571工程紀要”規定的“保密範圍”之外,林立果怎麽會在未經林彪首肯的情況下,擅自擴大“指揮班子”的範圍?究竟哪些人是“指揮班子”成員?此其疑點之五。
(6)法庭上,公訴人沈加良說:“這個會議是為落實《“571工程”紀要》實施要點中,建立指揮班子江、王、陳這個計劃召開的。是為林彪搞反革命武裝政變作組織準備的。”但是,後來的事實證明,與會的所有當事人,都不知道“571工程紀要”。那麽,沈加良憑什麽證據說明,會上所說的“三點的頭”,就與“571工程紀要”中的“指揮班子:江、王、陳”,是一回事呢?此其疑點之六。
會上明確了“三點的頭”的說法,最早的出處是1972年1月10號的中發4號文件。即在“材料之二”第5頁中,原空軍黨辦秘書程洪珍日記本中的一句話。應該指出的是,程洪珍當時根本不在現場。他既不是與會者,也不是場外的工作人員。采信這樣一個人的話,本身就不可取。但是,即使程洪珍,30多年來,也從來沒有作出過“三點的頭”,就是“571工程紀要”中的“指揮班子”的證言。相反,他的日記本中,卻明明白白地寫著:“沒授予指揮權”!
公訴人,把“沒授予指揮權”的“三點的頭”,認定為“指揮班子”,他不感到牽強附會嗎?!公訴人那種把“三點的頭”,說成和“指揮班子”是一回事的指控,是缺乏事實證據的“武斷”。
(7)最具重要有意義的是,要搞清楚:“三國四方”會議上,他們究竟談了哪些有關“兩謀”的實質性內容?這是疑點之七。
“材料之二”,P3中,有這麽一句耐人尋味的話:“據陳勵耘交待:會上討論了政變問題”。這才是問題的要害。人們不禁要問,與會的人,活著的有四位。為什麽隻有陳勵耘一個人,作出這樣的“交代”呢?而且怎麽看不到陳對這個敏感問題的詳細供述呢?
請注意,打倒“四人幫”後,在法庭審判的過程中,再也沒有提到陳勵耘交待的這一關鍵問題的細節。陳勵耘出獄後,推翻了“會上討論了政變問題”的“交待”。軍檢院在給陳的“免訴書”的犯罪事實部分,對於“會上討論了政變問題”的重要情節,隻字不提。僅作出“情節較輕“,“免予起訴”的決定。這說明法庭也放棄了“會上討論了政變問題”的指控。江騰蛟、王維國、周建平在以後的一切場合中,對於“會上討論了政變問題”的情節,都予以了明白無誤的否認。
有充分證據證明,“會上討論了政變問題”,不過是陳勵耘在當年逼、供、信的環境下,所做的塘塞之詞。
(8)至於“三國四方”會議名稱的由來,是疑點之八。 這個頗具傳奇色彩的“三國四方”會議的名稱,王維國、陳勵耘、周建平“連聽都沒聽到過”。程洪珍的日記本上,也沒有出現過“三國四方會議”的說法。據場外的工作人員說,“那不過是林立果吹牛時的一句“戲言”。所以,後來為了避免“嘩眾取寵”之嫌,法院和檢察院在正式法律文本中,也不再沿用文革時期杜撰出來的“三國四方”會議的說法了,而是改用“秘密會議”。
以上所列八條,隻是關於“三國四方會議”眾多疑點中的冰山一角。為什麽會造成這種局麵呢?問題很簡單。一方麵,審判人員受製於中央文件框框的限製,以及“欽定判決”的壓力,另一方麵,審判人員又不能不看到“三國四方會議與政變無關”的事實。在政治權力與法律的天平上,審判人員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正義和公正,無可奈何地向權力傾斜了。這就是造成“三國四方會議”冤案和林彪疑案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