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 個人主義的優點
個人主義自始即與民主政治攜手偕行,民主政治
是各種政體中比較好的一種政體,是人類進步的生
[67] 目錄
活方式。歐洲能從政治與宗教的專製解放出來,實得
力於自由思想之功,所以個人主義的自由理論,實
即民主政治的初期理論,它具有以下六項優點。
一、崇尚理性﹕個人自由主義者,大體都崇尚理
性,尊重人格,如服爾泰 (Voitaire) 反對迷信和
權威,以為「除開理性沒有別的偶像。」傑佛遜說「
人是理性的動物,具有天賦正義觀念。」康德以為
要有自由,纔有人格,並以意誌自由為道德基礎;他
根本上主張把人看作目的而不看作手段,所以要尊
重人格(註一○)。三民主義中的民權主義亦極為崇
尚理性,尊重人格。 國父說﹕「要知人之所以為人
的真義若何?…………古人固已有言﹕『人為萬物之
靈。』然則萬物之靈,即為人之定義。」「我既為
人,則當發揚我之精神,亦即發揚所以為人之精神。
」(註一一),此「靈」字或「精神」即理性。
蔣總統更明白指出﹕「因為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在
其有理性。因為人有理性,所以他有了生活,還要
充實他生活的內容。」(註一二)。 國父又說﹕「
我們要人類進步,是在造就高尚人格。」「我們要造
成一個好國家,便先要人人有好的人格。」「要正本
清源,從根本上做工夫,便是在改良人格來救國!
」(註一三)。
二、主權在民﹕民生政治的基本觀念是主權在民
,孟德斯鳩說﹕「人民全體有主權,就是民主主義
。」當然,「近代主權學說之直接根源,實為盧梭之
全民意誌的主權觀。」(註一四)。民權主義亦然,
國父說﹕「主權在民,官吏不過為公僕之效能者。」
(註一五)。「夫『主權在民』之規定,決非空文而
已,必如何而後可舉主權在民之實。」(註一六)。
要舉主權在民之實,就必須全國人民共同參政。既然
由人民統治,自然反對特權政治和階級政治。全國人
民參政,很少有全體一致之時,於是多數決原則成
為必要。多數通過並不妨礙全國人民參政,這就是國
家意思不由少數人決定,而由多數人決定,這種政
治稱為公意政治。民主政治,就是在於政治是否依人
民的意思而為之;甚麼是人民的福利?如何促進人
民的福利?皆由人民自己決定。所以民主政治與民權
主義,皆基於主權在民,主張全國人民平等參政,
取決於多數,以實現公意的一種政治。
三、立憲政體﹕民主國家既由人民統治,就必須
組織政府,組織政府的準繩就是憲法。佩因(Thomas
Paine) 說﹕「憲法先政府而生,政府乃憲法所產。
一國之憲法非其國政府所能決定,而係建設●
政府之人民所定立。」(同註一四)。有了憲法,人
民權利便有保障,政府組織及權力便有依據,這是
立憲政體。 國父說﹕「餘之民權主義,第一決定者
為民主,而第二之決定,則以為民主專製必不可行
,必立憲而後可以圖治。」(註一七)。他常稱說「
憲法之治」和「憲政時期」。
四、分權原則﹕有憲法就有分權,法國人權宣言
第十六條說﹕「在一個社會之內,若其權利的保障
不安全,權力劃分不確定,就沒有憲法之可言。」(
同註一四)。分權是民主製度的原則,所以洛克、孟
德斯鳩、傑佛遜、佩因諸人都主張分權,雖然如何分
權,各有不同,但主張分權則一。民權主義的政府
組織,是五權分立。 國父說﹕「蓋機關分立,相待
而行,不致流於專製,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聯屬,
不致孤立,無傷於統一,二也。凡立憲政體莫不由之
。」(同註一六)。
五、法治政治﹕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盧梭認
法律為人民意思底表現。政府與人民都必須遵守立
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由人民選舉代表(議員)以
組織議會,而為立法機關,議會的活動固不得違憲
,即議會所立的法律在未廢除以前,議會本身亦須受
其拘束;國家要限製個人的自由必須依據法律為之。
行政機關的活動有一定的範圍,而其範圍大小又是確
定於法律之上;行政機關的一切措施必須依據法律
,亦即依據議會的決議。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民刑案件
,同時監督行政官吏,如遇行政機關越權,發生爭
議,解決之權常屬於法院;或立法機關之立法違憲,
法院亦可宣告其無效。由分權而確立法治,由法治
以保障個人自由。民權主義的政治,亦為法治政治,
主張以法治保障人民。 國父說﹕「導民國於法治
之途。」(註一八)「故民國若不行法治之實,則政
治終無根本解決之望。」(註一九)
六、人民權利﹕個人主義所要實現的人民權利,
是個人的自由、平等、生命、財產諸權。民權主義
也同樣主張保障人民權利。 國父說﹕「確定人民有
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
權。」(註二○),「凡為中華民國之人民,皆有平
等自由之權。」(註二一)。民權主義不僅消極的保障
個人自由、平等、生命、財產諸權,尚須積極的實現
人民的受益權。因為「民生主義,就是要弄到人人
生計上經濟上平等。」(註二二),「民生主義就是
要人人有平等的地位去謀生活,人人有了平等的地位
去謀生活,然後中國四萬萬人纔可以享福。」(註二
三)。此乃實現全國人民之生存權與工作權。 國父
更認為個人平等自由諸權,必須民權發達才有保障,
他說﹕「民權發達了,平等自由才可以長存。如果
沒有民權,甚麼平等自由都保守不住。」(註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