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花正果滿人間

【瓦解共產極權從破除謊言開始 】共產政體有兩大支柱,一個是暴力,一個是謊言,就是槍杆子和筆杆子,謊言的作用遠比暴力要大數倍
正文

第三章 民權主義與個人主義及集體主義

(2009-02-26 00:01:56) 下一個

第三章 民權主義與個人主義及集體主義

■■ 第一節 民權主義與個人主義

■   第一項 個人主義之發生及理論

第一款 何謂個人主義

  這裏所說的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 ,是包括
政治上的個人權利與經濟上的個人自由,亦即所謂
個人自由主義,其定義,有如汗牛充棟,茲依迦納
(James Wilford Garner)教授一段綜合性的解釋如

下﹕「個人主義者(Individialist) 認國家是一種需
要,惟在把國家視如罪惡的一點上,卻差不多又與無
政府主義相同。個人主義者主張國家的事業,應限製
至可能的最狹範圍,而合於維持和平,秩序,與安
全就夠了。個人主義者把一切限製視如罪惡,國家權
力的擴張,即是個人自由範圍的縮小。國家之所以
仍為一種需要,隻因人類有利己性,自私而不顧別人
的利益。………個人主義者說﹕國家存在乃因有罪
惡存在,所以其主要職務,隻在保護和限製,而非在
促進和鼓勵。…………簡言之,國家對實業和道德
的唯一責任乃在置之不問。近代國家喜歡試行許多在
其範圍以外的事務,其實,它唯一正當的責任,乃
在『不多管事』,『放任寬容』。國家應僅如一個警
察的機關,隻在執行契約,保護財產,維持和平,


懲罰罪惡,及防禦外國的侵略,而國家的職務亦即盡
於此了。」(註一)。以上的解釋,對個人主義的政
治思想,說得既扼要而具體。個人主義者所主張的自
由,乃是與國家(或政府)的威權(authority) 相
敵對。另有從個人內心生活狀態,以解釋個人自由主

義,如呂惹諾 (Guidode Ruggiero) 說﹕「個人自
由主義在廣泛的意義中是一種深伏於心的態度。即企
圖在其設想作用底光照之下來分析和區別人類社會
之各種智識的、道德的、宗教的、社會的、經濟的和
政治的關係。」(註二)綜合以上諸種解釋,我們再
簡單言之,個人主義,是一種不受幹涉的政治思想和
態度。他們主張的個人自由,是沒有強製,反對任
何限製與幹涉的。

第二款 個人主義的發生

  個人主義,自始即與民生主義攜手並進,其發生
的原因有三﹕一則因為十七、八世紀時,歐洲各國
的君主專製政府太壞,政府的權力太無限製,剝奪了
人民的一切自由及權利。二則自十八世紀工業革命
已經開始,資本家和商人,在經濟上正需要個人企業
自由,以擺脫國家的一切幹涉,於是出來要求政治
上的權利,俾能保護財產的安全和活動的自由。三則
因為生物學進步,社會科學家,受了生物進化原則
的影響,想尋求一種社會進化的原理,於是將生物進
化原則,應用於經濟競爭中適者生存(註三)。

  就個人自由主義發生的背景而言,它乃是針對十
七、八世紀以前,政治上和經濟上的需要而產生。
民主政治的發生,幾與工業革命同時興起,經工業革
命後,資本家成為社會上的主要階級,他們為保護
財產安全和活動自由,在政治上主張限製國家的幹涉
,縮小國家權力到最小限度,伸張個人自由到最大

限度,以發展他們的營業,所以歐美政治思想,自十
七世紀末期。洛克 (John Locke) 開近代個人主義
之端倪,複自十八世紀中期,至十九世紀的中期,此
一百年間,為個人自由主義發展的最盛時期。在●
此時期,民主主義的理論家,亦即個人主義的理論家

;其健者如孟德斯鳩 (Baron de Montesquieu) 、
盧梭 (Jean Jacques Rousseau)、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邊沁 (Jeremy Bentham) 、約翰穆勒
(John Stuart Mill)、斯賓塞(Herbert Spencer)
諸人。他們的主張雖未必相同,但他們強調個人權
利個人自由;主張限製政府權力則一。


第三款 個人主義的理論

  個人主義的理論,歸納之,約為以下四點﹕

  一、懷疑主義﹕從文藝複興開始,人文主義抬頭
,此後歐洲的學者,都是主張崇尚理性,尊重人格
,用懷疑的態度去追求真理,認為沒有東西不可以置
疑的,打破一切教條和權威,把人的思情從政治與
宗教的雙重桎梏下解放出來,於是就有懷疑,有批評
。如哲學家笛卡爾(Rene Descartes)就是一位有名
的懷疑主義者。個人自由主義者,將懷疑應用到政治
上,就是不信任政府。民主主義最初的三個製度,

都具有懷疑的態度和不信任的精神﹕第一是立憲製度
。即製定一部憲法,將人民的基本權利尤其是財產
權與自由權,規定於憲法之中,受憲法的保護。將政
府的組織與權限,列入憲法之內,不得越出憲法的
範圍,議會製定法律不得違憲,政府的行政又須局限
於法律範圍以內。美國立國,開民憲之先河,傑佛
遜對立憲的理論曾謂﹕「信任我們的代表,忘記了我
們權利的安全問題,這是危險的事。信任(Confi-

dence)是專製之母。自由政府不是建設於信任之上,
而是建設於猜疑 (Jealousy) 之上。我們用限製政
體(limited constitution)以拘束我們託其行使權力
的人,這不是由於信任,而是由於猜疑。我們憲法
不過確定我們信任的界限,是故關於權力的行使,我
們對人不要表示信任。我們須用憲法之鎖,拘束人

們,使其不能作違法的事。」(註四)。第二是代議
製度。即設置議會以為代表民意的機關,議會立於政
府之上,國家一切重要問題均須由議會審議通過,才
交給政府執行。這是人民為防政府為惡,乃設置議
會以管理政府;如依上述傑佛遜之言,人民對其代表
(議員),亦不能信任,隻是在憲法範圍內,確定
其信任的限界。第三是分權製度。近代分權理論,創
始於洛克,而孟德斯鳩則集其大成。主張分權,乃
有不信任人性之意,而對於秉權的人,尤有戒心。孟
氏說﹕「依吾人日常經驗,凡有權力的人往往濫用
權力。要防止權力的濫用,隻有用權力以製止權力。

」他的方法是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屬三個
機關,互相牽製,保持平衡,以預防專製,保障人民
的自由。美國製定憲法之時,受孟氏思想影響極大
,同樣對於人性有不信任之心,如馬的遜(J.Msdison)
說﹕「人類若是天使,不需要政府。天使若統治
人類,沒有控製政府的必要。組織政府是令人類統治
人類,一方需要政府能夠統治人民,他方需要政府
能夠控製自己,困難就在這裏。政府隸屬於國民,這
是控製政府的初步方法。但經驗告訴吾人,除此之
外,尚有再加警戒的必要。吾人分配權力之時,須使

各種機關互相牽製。」他又說﹕「立法行政司法三
權集中於一手之上,這簡直可以定義為暴政(tyranny)
,固不問權力集中於一人,集中於少數人,或集
中於多數人;也不問其人取得權力,是由於世襲,由
於任命,或由於選舉。」(註五)。以上三種製度,

不在於仰賴國家的保護,而在於限製國家之幹涉,一
方麵縮小國家權力到最小限度,他方麵伸張個人自
由到最大限度。


  二、放任主義﹕個人主義者強調自由,為神聖而
不可侵犯,為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早在十七世紀
的費洛穆爾(Robert Filmer) 即倡「自由乃一人隨意
而為………不受法律拘束」(註六)。洛克說﹕「我
們生而是自由的,適如我們生而是有理性的。」盧梭
說﹕「人乃生而自由,卻到處皆在鎖鏈中。」「放
棄自由即等於放棄人之所以為人。」傑佛遜說﹕「給
我們生命的上帝,同時給了我們自由;武力之手可
以毀壞二者,但不能將二者分離。」(註七)。以上
學者講自由,自洛克起,皆以自然狀態為假定,認人

在自然社會,受理性所昭示的自然律(自然法)的約
束,由社會契約組成國家後,即在保障此種自然權
利。

「不受法律拘束」的「自由」
可以變成胡作非為!!

自由的定義﹕
自由是以
不侵犯他人的權利、
不違反法律的條件下,
能充分表現自己的意見
及遂行自己的意誌,而
不受到任何有形、無形
的威脅及限製。

  到了十九世紀邊沁出現後,個人主義理論發生一
大變化,他批評社會契約和自然權利,以功利主義
為基礎來說明一切。認人性自私,趨樂避苦,所以個
人的利益沒有比自己了解得更清楚的,政府不必作
甚麼事情,應取放任主義,實行自由貿易。約翰穆勒
著自由論一書,他解釋個人主義如下﹕「在人類中
,個人或團體可以幹涉別人的行動自由的地方,隻在
自衛。此種權利的正當施行,即在不許傷害他人。
如說幹涉而為別人身心的利益,則理由並不充足。…


…………個人對社會應負責的行為,即是有關於別
人的行為。如果其行為隻關於自己,則自己有絕對的
獨立權,因個人乃是其自己身心的主宰。」斯賓塞
認國家的存在,係由於人類原來的劣性和利己欲念的
結果,事實上國家是侵略而不是保護。他對於所謂
家的權威,是為「行事便利」,或為增加「最大的興
奮」,或為助進「公益」之說,一一斥為政府的專


製主義;因為所謂便利或公益,除官員自己的意見外
,我們並沒有標準可以決定。他在其社會靜態論
(Social Statics)的第一版中,甚至說個人有「不顧
」國家之權,而和它「斷絕關係」;放棄其保護,免
除其負擔,而採取法外的行動自由。他認為個人隻有


一種權利,即個人的平等的自由權;國家也隻有一
種義務,即是保護此種權利以防禦侵犯和損害(註八
)。直至十九世紀的末期,斯意理(John Seeley) 還
講「完全的自由即等於完全沒有管製。」(註九)。
以上諸學者所講自由,除洛克、孟德斯鳩、盧梭、
傑佛遜等視自由為一種人權外,其餘學者所講自由實
含有充分自由,不受幹涉之意。即就人權學者而言
,他們之主張放任個人亦無例外。


  三、經濟自由﹕個人主義在經濟上的主張,是經
濟自由。亞丹斯密 (Adam Smith) 在其原富論中●
指出﹕自然自由的製度,乃是趨向財富的大量生產。
消費者因利己心所有的需要,對社會是最有利益。
生產者因利己心所有的生產,必用最低的耗費。在經
濟競爭中,個人多是由於利己心的激發。假使個人
可隨自己的意思而投資,用最好的方法分配勞工,自
己交換生產,物價由供求的自然律而規定,結果不
單是個人獲利,即整個社會亦受其利益。無限製的競
爭可以刺激經濟生產,保持通常的工資和價格,阻
止重的利息,獲得有效的工作,和生產較好的貨物。

(同註八)。繼起的有李嘉圖(Ricardo) 、馬爾薩斯
 (Malthus) 等人,他們都以人類的自利心為出發點
,持自由競爭的經濟原則,認國家對經濟不應有任
何的管理與幹涉,讓各人自己運用其資本勞力,無不
知道選擇其最有利的途徑,其結果是各個人各得其
利益,合起來即為全社會的利益。這種自由競爭的原
則,他們認為是合於生物進化上的原則,即在經濟
競爭中適者生存的唯一製度。


  四、政府無為﹕個人主義者在對政府的態度上所
持的主張是政府無為。德國學者洪保德(Humboldt)
就是最早主張政府限製論的人,他認為國家應「不置
問人民的積極幸福,並不越過其保護安全和防禦●
外侮的範圍」;除此以外,不應再限製個人的自由。
傑佛遜就是主張管事最少的政府,乃是最好的政府
。斯賓塞是反對政府幹涉,主張政府無為最有力的人
。他反對一切關於工商業和衛生的立法規定;如檢
疫、種逗,和註冊法。反對公共教育及賑濟事業,並

反對國家管理郵局及發行貨幣。例如他認為政府禁
止不註冊的醫師行醫,實是「違反道德」的行為,個
人有「隨意求醫和服藥」的絕對權,不註冊的醫師
亦有隨意行醫的絕對權。他更反對崇拜立法,因為這
是極大的政治迷信;從前是君主神權,現在是議會
神權了。議會神權就是多數人的神權,而不尊重少數
人的權利。他說真有人妄想立法議案可以改善個人
,則國家的命令也可以轉變經濟的不景氣了(同上)
。邊沁亦認法律乃「必需的惡端」,受政府的管製乃
「兩害相權」而取其輕(同註九)。總之,個人主義
所講的自由,乃是與國家的權威相對立,要個人自由
伸張到最大限度,政府就不能有所作為;政府有所作
為,就會侵害的個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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