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性的國家主義﹕十八世紀德國學者赫德
(Johann Herder) 主張一民族一國家之原則,並特
別著重民族文化,認為「最自然的國家,乃由一個民
族組成,具有一個民族性格。……許多民族可以勉
強組成一個國家,此正猶不同材料可以膠黏起來合成
一部脆弱機器,稱為國家機器;但此將缺乏內在生
命,及缺乏各部份間之相互同情。」民族文化即為其
民族生命的表現,「一個民族之文化,乃是該一民
族生命所培植滋長而開放的鮮花。」(註九)繼之,
哲學家菲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倡民族國家
理想;每一民族組成一個國家,抑且暗示民族高於國
家。主張保存固有民族性,恢複民族之自信力,對
於民族之百般「洋化」專事模仿深抱痛惡,他嘳歎「
今日德意誌人自己所保留之德意誌的精神文物蓋已
無多」,而尤其是知識份子「在精神與生活方麵對於
任何洋化表示酷愛。」因此他大聲疾呼保持民族固
有文化發展其固有性格。他不僅主張保持固有民族性
,並積極發揚民族性,欲發揚民族性,必勵行國家
主義的新教育,「祇有教育,別無其他方法,能拯救
德意誌的獨立。」在新教育的立場看來,惟理性所
認識的世界乃是真實存在的世界,新教育的精神在養
成一般國民為公而不為私,為整個而不為部份,為
久遠而不為短暫,為理性而不為物質;故欲保持政治
獨立,民族統一,發揚固有美德及造成良好人民,
以實現國家使命(註一○)。再繼之,為大哲學家赫
格爾(hegel) ,特別頌揚國家,認為國家有一種民
族精神,這類民族精神在內部統馭著每人的活動,使
每個人覺著那就是他自己的精神與自己的目的,民
族精神的具體表現,就是一個民族的風俗習慣、道德
法律、經濟組織與政治製度等;國家就是民族精神
的表現,並且有無上的權威,他說﹕「國家是絕對理
性的。……國家乃是最後目的,這種目的有最高的
權利以處決個人,而個人最高的義務就是作為國家的
一份子。」國家籠罩一切而治理一切,個人之價值
不能離開國家而存在,個人目的之達到,幸福之獲得
,均有賴於國家,「一切事物有賴於國家中普遍性
與個別性之和。………國家是達到個別目的與個別幸
福之唯一條件。」「獨立是一個民族之最基本的自
由與最高貴的榮譽。」為了實現獨立,戰爭不可避免
,「戰爭乃是一項境域,能使人們之利益與權利因
而化為烏有。但此項境域同時是一個積極因素,是人
們之絕對的、非偶然變化的、個性之基礎。此種關
係及其認識乃是人們之本質的義務~~即遇必要時甚
至犧牲財產生命(其他如意見與日常生活)亦所不
惜,以保存國家之個性、獨立及主權之義務。」赫格
爾承認戰爭為國家之權利,並賦予戰爭以倫理的意
義(註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