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而無修無不修 悟而無悟無不悟

子曰“述而不作” 修行路上明子以學為主 博文多數摘自網絡 【明子心路】欄目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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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經 第52章 守母章

(2010-09-20 15:23:27) 下一個

      恭聞萬物生於道,是道為萬物之母,而萬物皆是道之子。既知我之為子,即當與道混合而無間。保母氣而不失,全母命而不違。一切有作有為,皆屬多事。安靜自然,是盡子職。開兌濟世者,何為乎?當知自止矣!不然,不保母氣,不全母命。生我者,與我不相屬,則我之命,於何長久乎?遺身殃,自然之勢也。文中所言,正是此義。

       此章經旨,是見世人迷宗失本,逐浪隨波,不求大道之根源,自取終身之殃咎,故以道援天下。使天下之人,反其本而藏其用。庶可保身固命,而不至於害天年矣!

 

天下有始,以為天下母。

       天下之有,有之之始。有之之始者,太極之初也。太極有始之初,名雖未立,理則已具。天地以此為始,萬物以此為始,即是有名萬物之母也。以太極言之,曰道;以生物言之,曰母。是故萬物由此而生,萬匯由此而出。天地間一切飛潛動植,有情無情,有色無色者,皆是從此有始之母,而生將出來。故曰:天下有始,以為天下母。

 

既得其母,以知其子;既知其子,複守其母,歿身不殆。

       既知道生萬物,則得其母矣;既知萬物由道而生,則知其子矣;所以,物從道出,物不異於道也;子從母生,子不異於母也。物不異於道,豈可棄道而求物乎?子不異於母,豈可捨母而求子乎?既知其子,則宜守其母。子不離母,母不離子,子母同居。全其始終之理,得其本源之道,終無喪身之害也。故曰:既得其母,以知其子;既知其子,複守其母,歿身不殆。

       古之修行人,常以子母同居之道,修持不怠,所以神氣安和,水火既濟。有九還七返之妙,得歸根複命之理。用之於身,身可修;用之於家,家可齊;用之於國,國可治;用之於天下,天下可平矣!倘若捨真逐妄,迷失本宗,如子離母,安有不危乎!

 

塞其兌,閉其門,終身不勤;

       此三句,正是言守母之妙義。兌之一字,取喻人之口也。門之一字,取喻人之耳目也。色之者,沉默自守,不尚言論。閉之者,神不外遊,心不外用。內養有餘,而外用自足;隨物處物,因事致宜;不勞而功自成,不為而事自就;即是守母氣之自然。故曰:塞其兌,閉其門,終身不勤。

       今之修行人,果能緊閉六門,保守神氣,則身中之大道,不有而自有;身中之陰陽,不煉而自煉。一得永得,自然與道合真也。此即是塞其兌,閉其門,終身不勤之妙義耳!

 

開其兌,濟其事,終身不救。

       此三句,正是言失其守母之害也。視聽言動,不可不謹。倘若妄觀妄聽,妄言妄動;勞神於名利之中,用心於機巧之內;以為不如此,無以濟其事,則性中之善性,未有不喪者也;心上之真心,未有不失者也!日馳於外,根本自壞!即如失母之嬰兒一般。養身之根本既無,性命豈能長久乎?此是不知其子,不守其母之害也。故曰:開其兌,濟其事,終身不救。

       今之修行人,若肯忘於目,則光溢無極;若肯泯於耳,則心識常淵。身中之子母,自然打成一片;世間之事物,自然顧本窮源。我之性命,不求救而自救矣!危殆之事,何足慮哉!

 

見小曰明,守柔曰強。

       人之終身不救者,皆因不謹其小。積小成大,必然禍辱來侵。不藏用於柔,以柔用強,必至利害來攻。是以君子,能見其未形之先;能窺其細微之妙;能得其虛心之理;能藏其柔弱之用;事未至而能燭其理;事方至而能察其機;其見如此,可謂明矣!不顯於有為,而其為也必勇;不示於外用,而其用也必果。其守如此,可謂剛矣!故曰:見小曰明,守柔曰強。

       細詳天下事物,見小則明,不見小則昧;藏其用則得,強其用則失;皆是一機之轉動也。倘若不見其機,便是入於機也。入於機者,身心性命,隨機而轉;家國天下,隨機而動。至於喪命害身,皆是一機不謹之過也。其機雖小,其害則大矣!可不慎乎?

 

用其光,複歸其明,無遺身殃,

       上句見小守柔,即是藏其明之用也。前二句,正是用其明之光也。明者,德內照。光者,心德外應。用其光,複歸其明,正是體用相兼之義也。光之體曰明,明之用曰光。用之於用,以有體之光而用之也;體之於體,以有用之明而體之也。此便是體用相兼,光明藏用之妙。故曰:用其光,複歸其明。

       人果能體其明,而用其光;斂其光,而歸於明;則光之用於外,光而不耀;明之藏於內,明而不昧。內外一致,體用鹹宜,又何有害吾身者?故曰:無遺身殃。

       到此天地,善惡兩忘,人我不見。明之用,即是光之妙。光之妙,即是明之用。光與明,渾然無間;明與光,體用同然矣!

 

是謂習常。

       此一句,是總結上文之義。上文所謂:天下有始,以為天下母者,乃是以守母之道,歸之於道也;塞其兌,閉其門,終身不勤,乃是以守母之道,歸之於身也;開其兌,濟其事,終身不救,乃是以守母之道,反征之義也;見小守柔者,乃是以守母之道,藏之於用也;用其光,複歸其明,乃是以守母之道,應之於事也。

       既能歸於道,歸於身,藏於應事,則動靜不離於母,體用不離於母。隨機應物,隨用得妙,方可謂修習真常大道之人也。故曰:是謂習常。

       此章經旨,前後文脈,全重守母二字。總是教人知子守母,反本複靜,不可徇物忘本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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