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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薄熙來打黑與人權

(2009-11-02 14:41:01) 下一個


再議薄熙來打黑與人權

(美)汪翔

我的《薄熙來重慶打黑的人權擔憂》一文,在自己的博客才剛剛貼出幾天時間,穀歌一下,發現已經被數十個網站連載。有不少人同意我的觀點和分析,也有人開始罵街,說我“與黑社會頭目”談人權是幼稚。人們問我,在對他們“手軟”時,是不是想到那些被他們傷害的人的人權? 

實際上,這些都是誤解。人權和共產黨、國民黨或者美國、中國都有關係又都沒有關係。人權的核心是對弱勢者的保護,而對人的罪惡的治理和懲罰,則應該有一個穩定可衡量的尺度。

很可能,在一個時期,一個社會對於某些犯罪會采取比較輕微的懲罰。有時候,又會因為某種時代的原因,而對某種犯罪采取了過重的懲罰。這種現象是不可避免的。現在美國和中國在人權上的許多爭議,實際上就是表現在這些方麵:美國人按照美國的標準,發現中國對於人權尊重不夠。而中國人則說,自己的法製才剛剛開始,需要時間,美國的要求太高,強詞奪理,強人所難。

但是,如果大家都心平氣和,不用對抗的心態來相互指責,而是相互學習,取長補短的話,我相信大家都會得益多多,同時也能夠節省很多不必要的浪費口舌的爭論時間。

在中國出現的不如人意的法製結果,也不是說在美國曆史上就沒有出現過,也不能夠說,現在在美國看來很合理的法治規範,在未來或者用中國人的標準看,就是合理的。人權概念是一個動態的概念,是一個對人的基本權利的尊重和尊重程度逐步改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最關鍵,還是你得關注和注意分寸。 

簡單而言,打黑是必要的,特別是在目前的社會風氣日下的情況下,在人治成分還很大的情形。但是,與此同時,注意分寸,注意打擊麵,注意在打擊時對作為公民憲法所給予的人的基本權利的尊重,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同時,即使是罪犯,對他們的懲罰,是不應該由執法者的個人意誌來決定的。除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外,任何人都應該沒有這個權利,不管你的官有多大。一旦侵犯了這個權利,那麽,被侵犯者應該有權利來維護自己的,憲法給予的權利。

這麽說,初看上去就是在保護“罪犯”,實際上並不是。想當初,為什麽連作為國家主席的劉少奇都可以被作為“社會的垃圾”折磨致死。為什麽在中國古代,還有一個“請君入翁”的“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故事。實際上,這樣的故事還在繼續上演,這就是悲劇就是人治的結果。

在黑道猖獗的時候,他們是不需要你去“保護”的,那麽,那時候作為被害人的權利,就是法律該保護的。而在這些人成為階下囚時,就成為“弱者”了,就需要保護。為什麽,因為,你怎麽知道你就沒有抓錯人呢?你怎麽就知道,你獲得的信息不是“有心人”有意識的為了報複而人為編造的呢?

即使你所獲得的信息是準確的,那麽,是不是每一個執法的人都有能力和知識來判斷“犯人”是不是有罪呢?再者,在運動的風浪尖上,是不是有用刑過度的問題呢?

一個法製社會需要的是分工合作,需要的是靠程序來定罪和執行懲罰。這樣做實際上對每一個人都有好處。否則,即使你沒有罪,如果你因為某種偶然的原因,在錯誤的時刻出現在錯誤的地點,而被執法部門抓住,那麽,在對方的重刑之下,你招還是不招?如果你不招,你是不是可能會被整得傷殘甚至是死亡。如果你招了,那麽,基於你的招來懲罰你,你是該服還是不該服。

難道,你的生活就是應該基於運氣嗎?難道你就知道,沒有人會想辦法來算計你嗎?這也是為什麽,我對目前國內所討論的,“對罪犯的定罪不應該再使用供詞”的做法,一再叫好的原因。犯人有權利不做對自己不利的供詞,即使是被迫做了,那也是無效的證詞。這樣做,可能會給執法帶來不少的成本增加,但是,減少成本就可以草菅人命嗎? 

            再者,我還注意到,許多罪犯,特別是黑社會的頭目,都是有著很好的頭銜,什麽人大代表呀,什麽局長、處長呀。由此,人們就說,犯罪分子“強調自己當時是人大代表,是把人大代表當作一種特權符號,念念不忘這個護身符,時時想起這個紅帽子。事實上,一些黑老大熱衷於漂白自己,積極滲透到政治領域,千方百計地爭戴紅帽子,是有目的的,有此光環在身,便可無窮妙處,一方麵以紅護黑、以權壯膽,另一方麵則可以不斷滲透政治領域,加重自身砝碼。”

      這種說法,實際上是在掩蓋目前政治管理方麵的一個致命的缺陷:在將“紅帽子”戴給誰的候選人選擇過程上的缺陷和不足。

人們犯罪並不是因為這種人就天性更壞一些。錯了,絕大多數人,如果不是所有人的話,都有為了自身利益而“犯罪”的動機。而實際上他們是不是會犯罪,完全決定於這樣做的成本和收益。這就是貝克老教授一再強調的,人的理性選擇決定了人的行為。我在自己的《公共選擇理論導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裏麵也講過這個問題。

每個人都希望獲得某種“紅帽子”,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那頂帽子有價值,為了獲得那頂帽子的付出,小於因獲得它而得到的利益。這沒有什麽罪惡不罪惡的。強調犯罪分子這樣做的罪惡性,是一種幼稚的自我安慰,是在不知道問題在哪裏的時候的一種自我逃避、自我愚弄。 

正確的做法,或者說,更為有積極意義的做法,是看看,我們在選擇戴紅帽子的人的選擇過程,是不是有什麽問題?也就是將眼光放在過程,而不是結果。結果的問題是來自於過程,而不是結果本身。

再者,就是看看,現有製約係統是不是給了這些戴有“紅帽子”的人太多的特權,這種特權是不是有有效的製約,如果有,那麽,為什麽這些製約沒有發揮作用?如果沒有,又是為什麽?如果現有係統還沒有形成這樣的製約,而且,你看來也沒有辦法產生這樣的製約,那麽,你幹叫幹吼,應該也隻能是治標不治本。同樣的問題也還會一次次再出現,可能形式會有點不一樣,但實質是一樣的。

按照新華社一篇文章的分析,很多罪犯,在他們成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之前就已經是劣跡斑斑,群眾對其惡行的舉報就已經是不斷。那麽,又是為什麽,相關的管理機構可以置人民的舉報而不顧呢?如果對於這種情形,我們重重懲罰那些置民憤不顧的所謂“非罪犯”,並且建立一個規範的、持續性的懲罰製度,那麽,這些已經有前科的罪犯,是不是就有比較小的機會獲得“紅帽子”呢?

指標不如治本。問題是,地方官員沒有治本的積極性,因為那樣會危機到他們自己的個人利益。說得好聽一點,是會危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從而危害到當地人民群眾的利益。這種高帽子和冠冕堂皇的借口,需要怎樣的製約機製才能夠將它們消滅在萌芽狀態呢? 

在問題出來以後,於是就有人開始“提醒”: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產生過程既要遵循程序和規定,還要尊重民意,不能隨便把代表和委員送給一些人,否則隻會讓這些人更加禍國殃民,從而激起民眾反彈。

這種勸告,除了自慰和給人一點迷魂藥的效果之外,是不能夠起到任何作用的。這樣說的基礎,還是假定你所麵對的讀者都是一群傻冒。低估人民智慧的政治家,是很愚昧的。你可以風光一時,但是,卻不可能風光到永遠。因為,你可以在短期內愚弄大多數甚至是全部的人,但是,你卻不可能在長時期裏永遠愚弄所有的人。這是一位美國政治家所說的,我認為是真理。

人的本性就是自利,就是很理性地在自己所能獲得的環境下,來為自己謀取最大的個人利益。這種利益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長期的,既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非物質的。非物質的利益,往往是為了長期的物質利益的獲得服務的。

我在這裏,不是想說,在世界上就沒有包青天存在,但是,對於國家的管理,靠挖掘包青天,隻能是事倍功半,效果不會好,而且風險很大。容易產生出胡折騰的結果。因為,你思維的基礎還是人治。而人治的問題就是無法規範。 

回到薄熙來打黑的議題,下一步,應該是上到一個更高的層次,來解決長期的規範化問題,以預防為主,而不是以事後的懲罰為主。懲罰是在沒有辦法時的最後手段,不應該是主要手段。黑道盛行,本來就是反效率的,這就是一筆社會效率和資源的浪費。其後的打黑,又是第二次社會資源的浪費。如果能夠做到事前控製,預防為主,借助於這次打黑的大好機會,來打造一個好的機製,那麽,薄熙來才真正會成為一個偉大的政治家了。偶爾打一打,特別是在相對而言“天高皇帝遠”的山城,再大的收獲,其長遠效果也會非常有限。

如果有一天,薄熙來能夠在上海、北京也來個類似的成功打黑,那麽,中國的法製可能就上了一個台階了。我不相信他能夠做到,因為他也是人,他所擁有的權力也畢竟有限,即使他非常想那麽做也不成。

當年美國的斯皮策,可是在紐約市開始對金融界的“黑道”開火的,而且還成效顯著。他對於美國國際集團的“毀滅性打擊”,我在即將出版的《美國大敗局》裏,有很深入的分析和介紹,大家有興趣可以看看。

我寫這些,無意貶低薄熙來的功勞,隻是想讓人們冷靜一點、深入一點,來思考一些問題。薄熙來的所作所為,是值得稱道的,為他的膽量也為他所獲得的戰果。幾年前,我去武漢,就聽到不少的關於黑道的“故事”,武漢的成效如何,我也將拭目以待。

有什麽意見,請電郵給我:

XiangWangBooks@Gmail.Com. 

『(美)汪翔(原創)保留所有權利,引用請注明出處,2009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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