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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是英雄,在沒有英雄的年代裏,我隻想做一個人”。
——北島
1. 新華社:《一個墮落的女人》
1980年,新華社內參發表了一篇社論,題為《一個墮落的女人》。以一錘定音的方式對當時一樁離婚案中的女當事人進行了道德上的批判。
在此之前,中國社會對於這位女當事人,進行了一年時間的激烈討論。有人說她是中國女性爭取權利的先行者,有人說她是道德敗壞的墮落女人……
也許現在的人想象不到,僅僅不到40年之前 ,一樁普通的離婚案,竟能引起社會上巨大的風波。
這位女當事人名叫遇羅錦。
她生於1946年,在北京長大,父母都是當時的社會名流,父親遇崇基是日本早稻田大學土木工程係的高材生,回國後成為出色的土木工程師。母親王秋林曾也曾留學日本,回國後是成功的實業家,並當選過市人大代表。
但在遇羅錦11歲那年,父母被打成的右派,小康之家一下子落到了社會最底層,和哥哥遇羅克從小背著“黑五類”子女的身份。
20歲那年,因為日記被搜出上麵有“反動言論”,被送往勞改農場進行了三年的勞教,之後被轉到河北農村插隊。圖為遇羅錦在北大荒背著兒子鋤地。
1979年,遇羅錦被平反,被派往北京一個雜誌社做美術編輯,也就在此時,她提出了與結婚兩年的丈夫離婚。
遇羅錦當時的丈夫,是一位普通的北京工人,當時遇羅錦在農村插隊沒有北京戶口,是嫁給這位北京工人之後才恢複了戶籍,回到北京的。
經人介紹,1978年7月,遇羅錦和北京某廠工人蔡鍾培結婚。據她事後自己的總結,他們兩人各有三圖:
"他圖我:(1)我永遠不想生孩子。(2)介紹人說我很能幹,在經濟上絕不會虧累他,他很相信並也看出我不是懶蟲。(3)他認為我的外表和他原來的愛人不同,他喜歡學生樣的人,盡管他出身城市貧民,隻有初中文化,但他卻希望女方是知識分子。
我圖他:(1)他有個孩子,而且從小就和她奶奶單過,我很滿意。(2)他有間房,我可以有落腳之處。(3)他給我的印象還算老實、忠厚、正派。”
但是,兩人一起生活才兩年,婚姻就觸礁了。1980年5月16日,時年34歲的遇羅錦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訴狀,提出離婚。
離婚的背景是,1979年5月,遇羅錦的日記問題得到了平反。兩個月後,她回到原先工作的玩具六廠上班。4個月後,遇羅克的問題也得到平反,遇家在政治上得到解放。遇羅錦的戶口也已在婚後不久就從東北調回了北京。
對於離婚理由,遇羅錦在訴狀中說:“我們除了吃飯睡覺以外,沒有別的語言。玩不到一塊,想不到一塊,說不到一塊。”在向法院呈交的材料中以及其他場合,她不止一次舉過這樣的例子:
去香山遊玩,我心裏想的是這片景色多美多靜,他卻忽然說:“昨天我路過菜市場,那兒正賣處理黃花魚,兩毛五一斤,我真想去排隊。”
看畫展,人們都在靜靜地看,唯有他的聲音響徹室內,大言不慚地給孩子講繪畫“原理”……
“鍾培是好人”,遇羅錦在寫給單位的材料裏寫道,“但絕不是我心目中的愛人,他隻知道老婆孩子熱炕頭,而我希望能從愛人身上學點什麽,能對我的精神有所啟發……我對他沒有愛人的感情。我應當結束這種沒有愛情的夫妻生活。”
突然的離婚請求給了過慣普通生活的蔡鍾培非常大的打擊。他在答辯中寫道:“我們經人介紹自由戀愛,結婚以來兩人根本沒發生過什麽大的口角……生活一直很美滿,經常一起去看電影。5月2日,她還買了兩張《蝴蝶夢》的票,看完後回家吃的中午飯,怎麽能說玩不到一起呢?”
他還強調:“我們在婚後兩年多,齊心協力辦了3件大事:第一件,把遇羅錦的戶口調到北京。第二件,幫遇羅錦找工作。第三件,為遇羅克平反。這證明我們婚後並不是如遇羅錦說的想不到一起,說不到一起,而是有許多共同語言的……遇羅錦提出要結束沒有愛情的、不道德的婚姻,我覺得,這是過河拆橋,忘恩負義。”
麵對道德譴責,遇羅錦坦然答道:“我並不是不懂道德,而是有罪:自欺罪、欺騙罪。我沒有愛過誰,卻要和誰去結婚。”她大聲疾呼:“我是否應當因為我自欺過,而把繼續和蔡鍾培湊合過作為對自己的懲罰,永遠自欺地過下去?”
蔡鍾培起初堅持不離婚,後來態度發生轉變,但他強調,婚前遇羅錦說沒結過婚,也沒說勞動教養3年的事,是欺騙了他,必須把問題的性質說清楚才同意離婚,並且要遇羅錦賠償他的飯錢以及買自行車等方麵的經濟損失。其後,他又向法院反映遇羅錦與別人有不正當關係。遇羅錦也開始反擊,證明婚後自己在經濟上為全家作出的貢獻更大,並且要分一半家產。
審理期間,想要說法的蔡鍾培主動給報社寫信,要求組織群眾就自己的離婚訴訟開展討論。其後,兩家發行量超過百萬份的雜誌公開組織了大討論:婚姻是以政治、物質條件還是以愛情為基礎?離婚標準究竟應該是“理由論”還是“感情論”?來自全國各地的讀者紛紛寫信給報社、給法院,也有要求法院轉給遇羅錦本人的。
盡管有部分人傾向於支持遇羅錦,但是當時的主流輿論還是一邊倒地譴責遇羅錦,指責她利用婚姻做跳板,實現自己的功利目的。
這是1980年新《婚姻法》頒布的前夜,由於運動期間,愛情這種東西被認為是小資情調,所以如果離婚的原因是“感情破裂”,一般法院不會接受。
遇羅錦以“感情破裂”為由提出的離婚,算是中國的首例,這個案子如果判了,那就開了先河,對於社會的影響可想而知。
於是,所有人都盯著受理此案的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看看到底會做出怎樣的判決。
2. 她不過就離個婚,法官為她降職,雜誌社為她檢討,社會為她瘋狂
當時遇羅錦還把自己的這段感情經曆寫成了一篇報道文學《一個冬天的童話》,這篇文章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傳播。
遇羅錦案件的過程也牽動著許多人的心,當遇羅錦受到批判的時候,“自由派”便垂頭喪氣,而“守舊派”則歡呼雀躍。
所謂的“自由派”,是那些不想忍受沒有感情的婚姻,卻無“正當理由”離婚的人,而“守舊派”,則是那些認為離婚就是衝破道德禁忌的人。
當時的報紙,兩方的觀點也在激烈地交火:例如代表自由派的《美滿的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感情確已破裂”就是離婚的正當理由》,而守舊派則以《感情不合就離婚不是通往幸福的大道》、《理想的天國代替不了現實生活》等等還擊。
最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一審結果還是下來了,一審的法官名叫黨春源,是一位有著開明進步思想的法官,他在判詞中引用了偉大導師恩格斯的話:“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僅為有個棲身之處,兩人即草率結婚,顯見這種婚姻並非愛情的結合。婚後,原被告人又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這對雙方都是一種牢籠……如果說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麽隻有保持愛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我作為本案承辦人,不忍再用封建主義的‘道德’和‘法律’繩索去捆綁他們”。”
於是一審宣布準予離婚,理由是“感情不和”。
這個宣判一出來,立即引發了轟動,“自由派”們慶賀著這位“先行者”的勝利,但沒讓他們開心多久,一種“集火”般的輿論立即排山倒海而來,其中就以新華社內參的那篇《一個墮落的女人》為最強音,以一錘定音之勢為這件事情做了定調。
有了這個定調之後,遇羅錦案件被發回重審,並更換了法官,一審法官黨春源受到嚴厲批評,降職在法院裏打雜。
盡管二審的判決還是準予離婚,但判詞不再是黨春源那般具有人文關懷,而整個輿論的環境也從交鋒爭鳴變成了對遇羅錦單方麵的批判。
遇羅錦的那篇《一個冬天的童話》,參加了1981年的報告文學評獎,盡管落選,但當時的獲獎者黃宗英將自己的筆送給遇羅錦,表示她才應該得到這個獎項,並說:“三十年代,人們尚能夠支持上官雲珠,到了八十年代,我們為什麽還容不下一個遇羅錦呢?”
一年後,遇羅錦又寫了一篇小說《春天的童話》,裏麵的人物情節與新華社內參的那篇《一個墮落的女人》極為相似。
這篇小說,當時隻有《花城》雜誌發了出來,結果是,主編、副主編被調離職位,編輯部全體人員做三個月的檢查,《花城》不得不刊登了自我批評《我們的失誤》。
整個社會鬧出了這麽大的風波,那麽多人因此受到牽連,原因不過是一個女人不愛她的丈夫了,選擇要離婚而已,不過是我們現在一個普通人的正常要求而已。
這正如北島為遇羅錦的哥哥遇羅克寫的那句詩:“我並不是英雄,在沒有英雄的年代裏,我隻想做一個人”。
3.不堪壓力移民德國,從此“相忘於江湖”
處於輿論漩渦中心的遇羅錦,被迫停職在家反省。
這個社會需要她反省什麽呢?是自己不該因為“感情不和”就提出離婚?還是因為不該把自己的離婚經曆,婚外情的經曆寫進小說裏?還是因為她不該特立獨行,離經叛道,給社會帶來不好的影響?
我隻知道,沒有一個人是道德上的完人,一個要求人人都做道德完人的社會是可怕的,一個用道德批判來代替法律審判的社會是恐怖的。
自遇羅錦的案件之後,新的《婚姻法》頒布,將“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正當理由之一,引發了中國一波離婚潮,全國離婚人數從一年28.5萬對增長到了一年42.8萬隊,增長了幾乎一半。
而不堪壓力的遇羅錦,選擇了遠走他鄉,移民去了德國。
1986年2月初登上西去歐洲的列車。圖為在莫斯科換車時的留影。
在那裏,她遇到了另一位愛人,來到德國的第七年,她與德國人海曼·韋伯結婚。從此,遇羅錦這個名字,漸漸淡出了中國人的記憶。這種狀態正如《莊子》裏的“相濡以沫,不如相忘於江湖”。
德國丈夫海曼
如今的中國人,可以自由選擇什麽時候結束婚姻,再也不需要遇羅錦那樣的“先行者”,這是中國社會的進步。
2001年在紐約與分別了15年的大弟弟羅文相見
但我們也不要忘記:正是曆史上一位又一位的“先行者”,你出一點力,我出一點力,犧牲自己,受盡委屈,才有了我們今天開明的社會,進步的社會,自由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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