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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語委《推廣使用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實施方案》的通知

(2008-08-09 07:04:05) 下一個
{ 所屬層級類別 } 新疆
{ 所屬類別 } 民政宗教     
{ 發布單位 } 新疆自治區
{ 發布文號 } 新政辦發[2002]161號
{ 發布日期 } 2002-12-25
{ 生效日期 } 2002-12-25
{ 效力狀況 } 有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自治區語委《推廣使用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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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推廣使用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推廣使用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實施方案 
 
  人名是自然人的專用符號,它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交往中,為滿足人與人之間的區分而產生的。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按照一定的規則,準確地轉寫,或是對別的民族的人名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準確地表達,是民族進步、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當代語言文字發展的需要。 
  當今社會是高速發展的信息社會。新的時代、新的形勢需要每一個人的姓名在各種條件下都書寫一致。漢語言文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少數民族人名的漢字音譯轉寫已經十分普遍,並在社會生活中經常使用。新中國成立後,人們的社會交往越來越密切。特別是改革開放後,新疆與國內以及國際交往越來越頻繁。但是,新疆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缺少統一標準,除少數名人姓名有習慣固定的寫法外,絕大多數人的姓名往往出現幾種不同的寫法。如有的人名用帶有貶意的漢字來轉寫,產生了一些誤會;有的人名漢字音譯轉寫時,在戶口上是一種寫法,在身份證上是一種寫法,在護照上是一種寫法,機票、匯款單等又是一種寫法,不但給個人生活帶來許多困難和麻煩,而且給社會交往和信息化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這種狀況也給戶籍管理、檔案管理、司法辦案等項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對此,自治區領導多次提出,社會各界也紛紛呼籲盡快製定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以規範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從某種意義上講,姓名書寫規範化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新疆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亟待統一規範。 
  江澤民同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對於做好我區語言文字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規範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這項工作關係到千家萬戶,與各族人民群眾息息相關。因此,從根本上說,做好這項工作也是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十五條對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明確規定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對少數民族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工作,國家教育部、國家語委專列課題,明確要求由各自治地方語委負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凡以少數民族語言稱謂的人名、地名的漢字譯寫,應當根據自治區有關規定譯寫。”我委根據國家的要求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正抓緊做好新疆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的研究工作。首先製定了《維吾爾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以後將陸續出台其他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 
  《維吾爾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是我委組織從事維吾爾語研究的專家、學者和翻譯工作者反複研究討論,多方征求意見製定的。我們根據《規則》製定了《維吾爾人名漢字音譯轉寫對音表》(以下簡稱《對音表》),並收集了大量維吾爾人名按《規則》譯寫,作為範例,編纂出版了《〈維吾爾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使用手冊》(含軟件,以下簡稱《手冊》)。 
  為順利實施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現就推行使用《維吾爾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提出如下建議: 
  一、自治區民語委負責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的推廣使用工作,並督促檢查落實。各地民語委及政府辦公室負責本地區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的推廣使用工作。各級公安、教育、衛生部門要積極配合,通力協作,認真落實。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大力宣傳推廣使用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各新聞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宣傳工作。 
  三、黨政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文化、教育、衛生、勞動人事、新聞出版、民航、郵電、民政、金融等部門,凡與人名登記有關的人員都要接受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的培訓。為此,自治區民語委將於2003年1月起陸續舉辦培訓班,為推行使用《維吾爾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培訓骨幹,以保證此項工作順利實施。 
  四、從2003年6月1日零時起,凡維吾爾族新生兒落戶登記姓名,必須按《手冊》和《對音表》譯寫。對於學齡前維吾爾族兒童,要求在2003年9月之前,由其父母攜帶戶口本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姓名規範轉寫事宜。2003年9月起,小學新生入學登記報名時,所在學校統一按《手冊》檢查其漢字轉寫人名是否符合《規則》要求,不符合《規則》要求的,督促學生父母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姓名規範轉寫事宜。自2003年6月1日起,凡年滿16歲需領取身份證者,由發證機關負責按《手冊》和《對音表》規範其姓名的漢字音譯轉寫。其他的維吾爾族人名,按照自願原則,可以沿用目前的漢字譯寫習慣,也可以在換發身份證時按照《手冊》和《對音表》重新譯寫。為使此項工作落在實處,請各醫院、學校、公安派出所和戶籍管理等部門認真實施。 
  五、在我區已采用維吾爾文書寫人名的其他少數民族,均可參照本《規則》和《對音表》規範其人名的漢字音譯轉寫。 
  六、今後,單獨使用本民族文字的哈薩克、柯爾克孜等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手冊》和《對音表》將陸續製定出版,均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不再行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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