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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企業捐款的社會責任

(2008-05-28 07:13:56) 下一個

談談企業捐款的社會道義責任(歡迎討論批評)
                                                  

                                                                                                                                 
先說一個小故事.
     
王公與其子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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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公辛勞一生,善為鄰裏。公育有三子, 王大,王望,王石。三子秉性各異,然皆有成。及公年邁力衰,遂見證鄉鄰,與三子有約,各出錢若幹,以慰公翁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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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公外出,不慎摔到,腿骨折損。郎中固其骨,囑其子百日內不可令其父擅動,每日需有人侍公左右。

王大,王望常至,或負公入廁,或候公之喚招,或烹美味以奉公。唯王石十日一至,視公而不侍公。公忿而問之,何不常至。石答曰:“唯有約出錢若幹,無載它事,如約則孝兒也”。公怒斥之:“出錢若幹為汝之責,今我有疾,不便行,何不侍奉於我如汝兄呼?” 石再答曰:“恐誤工期”。   

王公忿而無奈,又感於大,望二子不允,遂再約鄉鄰族長,改前約,增疾症侍奉之條款。

鄉鄰歎:“孝若用契約束之,豈不悲乎!”
 族長曰:“善哉,大,望二人更無怨言!”
石亦歎:“一念之差,未少一文,未省片時, 又負不孝名唉!”

眾所周知,納稅是企業和公民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捐款是社會或道義責任。前者是強製性的,後者是意願性的。

為什麽要納稅,是因為你賺錢得利,要消耗社會成本,包括軍隊保護免於侵略,國家正常運行,社會生產便利等。

社會或道義責任是什麽呢?簡單些說,就是維護良好的社會公德,社會秩序,社會風氣,人文環境等等的社會成本。

總的社會成本是二者之和。所以一個企業的利潤(或稅前所得)是企業的貢獻(或個人的努力)加上消耗的社會總成本。

為進一步討論社會或道義責任的社會成本是什麽。讓我們假定大家都不承擔社會責任,結果會怎麽樣呢。大家都見死不救,偷工減料,假貨充斥,社會道德敗壞,盜賊遍地。這樣的社會人文環境你還可以生產出同樣的利潤嗎?有人說納稅給國家,就是要保證良好的社會人文環境。豈不知國家機器的能力是有限的。老蔣在到台灣前,稅沒少納(事實上是超征的多),社會生產環境差到不能再差。還可以舉出許多例子來證明,稅收和社會人文環境不相關的例子。所以,社會公德,人文環境的維持,教化,改善是每個企業或個人的共同責任(當然也是國家政府的責任).

在國際社會中,情形也是這樣的,如果富國不幫助窮國,那麽投資環境,販毒,海盜,偷渡各種犯罪活動甚至戰爭都會使得富國的日子更不好過。所以,沒人能(或敢於)否認富國的國際責任,特別是大的富國。 國際社會要求中國承擔更多的國際責任,中國也在積極地承擔國際責任。理由是,中國在不斷發展,尤其是近年發展更為迅速。一個大國、強國,就必須承擔更多的國際責任。

理論上,如果企業(或個人)能恰當把他消耗的社會總成本交給社會使用,國家可以不課稅。但是,實際上很難辦到,一是企業(或個人)不一定有這麽好的覺悟和境界,二是企業(或個人)也不知道什麽是恰當的社會成本,不了解自己消耗了多少社會總成本。簡單的辦法是,一刀切:由國家征收最低的社會成本。換句話說,課稅隻征收最低的社會成本。這最低的社會成本是強製性的。 

這次四川地震,假如國家和民間為省錢都不管,那麽多少年以後全國犯罪率要大幅度升高,道德敗壞更嚴重,種種社會問題,將會最終反饋到每一個企業和個人身上。假如全由國家來管(沒有民間的力量),總化銷最終通過稅收還會羊毛出在羊身上,要麽赤字,要麽加稅。如果由國家和民間共同負擔,既解決了問題,又提升了民眾的道德水準。所以,全民救災,不僅僅是人悲我悲的同情心,而且是人溺我溺的連帶責任(和結果)。當然“溺”的程度會有差別。

就好比幾個人同舟共濟(各人的行李有輕有輕有重),某位“聰明人” 少出些力,要麽大家最終一塊沉溺,要麽要其他人多出些力。 別人有沒怨言隻憑良心了。是不能把該聰明人的少出力,簡單地歸類為所謂的“道德自覺”。

如果企業不捐款,法律上是可以無事的,就象上麵那個小兒子,按契約付給老爸撫養費,是沒有法律或信用問題的。但是,在老爸骨折後僅來探視,還按契約辦事,美其名曰“為了不誤工期”,是不是孝兒就難說了。況且,如果老爸被耽誤,病情更嚴重時還得大家再多分攤些。

再舉個例子,在中國,撫養子女成人是父母的法律責任(強製性的);教育子女是父母的社會責任。 你不讓你孩子上學,別人也隻能說說而已。為什麽父母要教育孩子呢,除了親情外,父母有責任把子女教育成對社會有用的人,況且父母本身也是花了社會成本接受教育的。在美國,讓孩子上學是父母的法律責任。社會上,法律責任(納稅)和社會責任是因時因地而異。理論上是沒有嚴格的界限的。

因為法律是一刀切,對許多人來說會是法律上的公平,和事實上的不公平。捐贈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彌補事實上的不公平(注意:不是說所有的捐贈都是為了彌補)。

慈善捐贈目前雖然沒有法律約束,但是道德約束和社會約束是存在的,並不像有些人說的僅僅是一種道德自覺。而且道德約束和社會約束在必要的條件下會轉化為法律約束的。如果有了強大的民意支持和社會道德的進步,立法約束捐贈(有人叫“攤派”也可以)是非常可能的,例如戰爭,大型自然災害,人道援助等。中國曆史上許多朝庭在大災時,都會強要大戶豪門捐獻以賑災,實際上是強攤。漢武帝還把那些捐的少的豪強下令遷徒去守墳。該類立法的關鍵是要有強大的民意基礎和大部分人的自覺,以及和現實社會的需要, 例如戰爭。

有些人,借口企業為社會創造財富而可以不捐獻。 既然是為社會創造財富, 當社會需要時社會又不能取用,這財富對社會有意義嗎,是社會的財富嗎?社會道德的進步,人們(包括企業)的覺悟的提高不會是自然而然形成和產生 的, 所以社會批評那些不自覺的人對於社會道德的進步是必要的。那些對捐贈有所限製(例如在人命關天時,限為十元)是對社會進步,道德提升沒有任何積極作用的。

總之,納稅和捐獻是社會法人(企業)的法律和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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