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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潤濤閻先生釋疑:人治社會,公民是否可不遵守職業道德

(2008-06-07 20:06:09) 下一個
1. 潤濤閻先生說“道德沒有評判標準”。
假如法律規定偷300元可以判刑,那麽請先生說偷299 元是對,還是不對。
中國法律要求父母必須扶養未成年子女(強製性的),沒有對孩子教育的要求(非強製性),如果父母有能力而又不讓孩子上學,請先生說對還是不對?
法律並沒有規定對搞別人老婆(通奸)的奸夫作何處罰,那麽請先生說搞人家老婆是對,還是不對?
如果一個父親和自己的女兒(大於18歲)通奸,法律也沒有規定要處罰,請先生說,是對,還是不對?
如果一個學生剽竊別人的科研成果而發表論文,法律沒規定如何處罰。請問是對還是不對?

還可以舉出許多。 

如果先生對這幾個問題有一個認為是“對”。那我可以承認“道德沒有評判標準”。如果你認為都不對。那麽這些屬於道德範疇的事還是有“評判標準“的。

2. “以道德為標準就是人治社會,以法律為標準就是法治社會”。
那麽請問中國現在是人治還是法製社會?如果是“人治社會”,那麽說,中國是以道德標準治理社會了。中國社會道德水準是很好了。美國是什麽社會?如果是法製社會,那麽在美國就“也”沒有公認的社會的“道德評判標準”。在封建時代,法律規定皇帝可以有三宮六院72妃。如果嚴格以此法律為標準,看來就是“法治社會”了。

3. “社會道德必然服從於法律。隻有當某些法律違反了人民對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認知,人民才要求更改法律條文。”

這句話本身邏輯不通。什麽是社會道德?就是“人民對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認知”。[社會道德=人民對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認知]。那麽原話就可以說成[“人民……的認知”“必然服從於法律”]。

是[法律必須服從於人民……的認知],還是[“人民……的認知”“必然服從於法律”]? 我看是前者:[法律必須服從於人民……的認知]。 如果法律不符合(服從)社會道德, 法律必須改!有沒有[人民……的認知因不服從於法律,而要求更改“人民…認知”的先例嗎?

4 “在法治社會,人性、公道和公平是立法的依據"
其實,你這裏的“人性、公道和公平”大概還是指人們公認得行為準則,是道德(範疇)。看看,又有了公認的“評判標準”――――如果不是公認的,那就有多種(可能矛盾的)準則,而立法該用那種“依據”呢。 總之,那麽你是承認道德是立法的依據,就是說:立法必須服從道德。而不是道德必須服從法律。

什麽是“人性”? 是孔夫子“食色,性也”,還是範跑跑的為了“自己逃命可以不要老娘”。這兒,孔夫子的人的基本屬性是人的“本能欲望”,即人的動物性,人的動物性的展現就是叢林法則,立法是要限製這種人性呢,還是要鼓勵這種人的屬性? 請問有沒有那一條法律是為了規定“逃命”而立的(必須逃命,或必須先管老娘)。當人性和公平有了矛盾時(常常是這樣的),立法的依據又該怎麽辦。什麽是公平? 是平均占有社會財富嗎?那不是要立法“打土豪,分田地”嗎。是言論公平嗎?假如我要美國大報刊刊登我的某種觀點,如果是因為和他們的觀點相左不給刊登,這還算公平嗎?當然如果我有錢,自己辦報,事情就可以公平了。問題是我沒有哪樣的財力呀。 我想可以不可以立法來解決“我這窮人言論公平的社會問題”呢?

5. 最後,請潤濤閻先生解釋我的疑問:在目前先生認為的中國的政治環境下,應該提倡範跑跑的作為和言論,還是反對呢? 因為這是我們討論問題的起點。


來源: 潤濤閻 於 08-06-07 07:21:26
道德沒有評判標準,唯獨法律有統一標準。以道德為標準就是人治社會;以法律為標準就是法治社會。

在人治社會,道德隻是約束被統治者。皇帝搞幾千宮女時是不考慮與農民光棍享有相同道德標準的!

在法治社會,人性、公道和公平是立法的依據。有了法律後,社會道德必然服從於法律。隻有當某些法律違反了人民對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認知,人民才要求更改法律條文。

關鍵:人治是靠道德;法治是靠法律。雖然人治社會也有法律,但那是可以被統治者隨便踐踏的;法治社會也有道德,但要服從於法律條文


來源: hisun 於 08-06-06 19:27:00是社會道德引導法律的建立,還是立法引導社會道德的變遷?

“法律大於道德,乃人類常識”------
是社會道德引導法律的建立,還是立法引導社會道德的變遷?
法律是建立在公共道德之上。沒有人們道德的進步,就不可能更改法律。法律永遠是滯後於道德的變化的。例如,先有社會對同性戀的普遍認可,才能有關於同性戀的立法。在人民沒有對婦女的選舉權的普遍認可以前,能有立法保證婦女的選舉權嗎?怎麽能說“法律大於道德”呢?
另外,你是說在目前你認為的中國的政治環境下,應該提倡範跑跑的作為和言論, 還是反對?


來源: 潤濤閻 於 08-06-06 17:22:11
隻有法治社會,公民才有遵守職業道德的義務。否則就是州官放火,百姓不能點燈。很少有人懂得這個道理。
當法律的尊嚴被當權者隨意踐踏,貪官汙吏搜刮百姓,百姓沒有遵守職業道德的義務。

法律大於道德,乃人類常識。

法律都管不了執政黨,黨大於法,要求百姓遵守職業道德的道理何在?

先解決“有法不依”、“政令不出中南海”的大是大非問題,恢複法律的尊嚴,然後才考慮百姓的職業道德問題,比如範跑跑的教師職業道德。

而我們絕大多數海外華人,扮演了和繼續扮演著助紂為虐的角色,恃強淩弱,千方百計為貪官汙吏塗脂抹粉,而對無權無勢者大打出手。這是海外華人的悲哀,不是榮耀。

當然,如果你本人就是貪官汙吏的後代,那你的行為當然可以理解了。但我不相信有如此多的貪官汙吏的後代在海外。所以,多數人不懂得法律高於道德的原理。秉承了欺軟怕硬恃強淩弱、見州官放火給予理解,對百姓點燈絕不容忍的賤骨頭惡習。

如果這是中華民族的特色,那就表明:中華民族是個欺軟怕硬恃強淩弱的賤骨頭民族。否則,沒有其它解釋。但潤濤閻認為中華民族不是這樣一個民族。

希望不明白這個道理的早日醒悟,從這種賤骨頭思維中走出來,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而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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