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社會泄憤事件: "問題,危機 and 應對之道."
(2008-09-30 18: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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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社會泄憤事件:甕安事件的反思
《南風窗》
貴州甕安事件與近幾年發生的重慶萬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在起因、過程、後果等方麵具有高度的結構相似性。筆者把這些事件統稱為“社會泄憤事件”。
社會泄憤事件表明國家在管理社會秩序的有效性方麵存在問題與危機。一般來說,造成管治困境主要有兩大直接因素:
一個是社會不滿群體的存在;
一個是政府管治能力的低下。
客觀評價中國過去30年的改革開放,我們一方麵要肯定經濟發展方麵取得的顯著成就,同時還必須看到在社會、法治、政治發展的許多方麵出現了嚴重的滯後甚至倒退現象。
其一,由於缺乏科學有效的市場經濟管理和調節控製機製,政治權力對社會財富的控製導致了各種尋租現象,擁有或收買政治權力成了暴富的必要條件。這種社會政治條件培養了新的利益集團和社會階層,導致社會貧富差距的不斷擴大。社會大眾的“相對剝奪感”甚至“絕對剝奪感”日益增強,為社會泄憤事件的發生提供了社會情緒和社會心理基礎。
其次,由於對社會基本公平和公正的政治重要性認識不足,政府在製定一些政策時沒有堅守最基本的公平和公正原則,在有關國企、教育、醫療、社會保障、農地非農化等這些關係到社會大眾直接利益的重大製度進行改革的過程中,嚴重傷害工人和農民等社會中下層群體的利益,導致近年來以農民“以法抗爭”和工人“以理維權”為主的維權抗爭事件增加。
第三,在發展戰略方麵,一味追求高速發展,客觀上鼓勵了以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的掠奪性發展。在政府的包庇和縱容下,一些生產經營者不注重勞動者的生產條件和社會生存環境,導致惡性生產安全事故頻頻發生,引發嚴重環境汙染問題,漠視和危害勞動者的基本福利和基本人權。
在一定意義上,社會不滿是一種社會心理,這種社會心理具有一定的傳染性。它通過一定的載體傳播而與相同社會處境者產生共鳴。目前,表達社會不滿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利用民間的歌謠、順口溜、政治笑話、小道消息等等。特別是隨著手機短信、網絡等新媒體的出現,這種傳播變得更為容易,影響也更大。這一方麵可以為民眾宣泄自己對某些社會現象的不滿、怨恨和憤慨情緒;另一方麵由於這些缺乏理性的牢騷話的傳播範圍廣,容易引發社會群體的憤慨或恐慌,起到聚眾行動的作用,而最終形成具有社會行動能力的心理群體。
正如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所指出的,甕安事件表麵的、直接的導火索是女中學生的死因爭議,但背後深層次原因是當地在礦產資源開發、移民安置、建築拆遷等工作中,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生。換句話說,甕安當局的不當執政行為,積累了大量民憤。
甕安事件的導火索是民眾懷疑司法不公,印證了筆者的一個觀察,即司法不公是當前民眾最大的不滿。司法機關是普通人在權利受侵犯時尋求救濟的最後途徑,一旦司法公正底線失守,民眾就失去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正當渠道,他們轉而尋求用非製度化的社會力量實現公正,宣泄憤怒,就不奇怪了。
導致社會泄憤事件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國家的管治能力低下。
政府的管治能力低下,本質上來自於對民眾權利的漠視。一般認為,管治能力由預警機製、處置技術和問責製度三個方麵組成。在政府的各種預警製度設計上,要麽是無視民情民意,要麽把民眾的一舉一動都當成“敵情”。從危機處置技術上說,地方政府的許多做法,出發點不是化解矛盾,而是暴力壓服,致使衝突一再升級。
長期以來,政治動員是中國共產黨管治基層社會的重要手段。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推行,這種動員的效力因社會利益的分化和社會不滿的增強正在逐漸消失。而在目前中國這樣自上而下的壓力體製下,基層政權為了完成上級分派的各項任務及眾多的一票否決指標,就不得不采用強化政權機器等手段來填補社會動員資源的缺失,基層政府及幹部的行為出現強製的暴力趨向。
甕安事件正是如此。貴州省委書記就承認,甕安黨政一些幹部工作不作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機關推上第一線,群眾意見很大,不但導致幹群關係緊張,而且促使警民關係緊張,加之有的領導幹部和公安民警長期以來失職瀆職,對黑惡勢力及嚴重刑事犯罪、群眾反映的治安熱點問題重視不夠、打擊不力,刑事發案率高、破案率低,導致當地社會治安不好,群眾對此反應十分強烈。在處置這些矛盾糾紛和群體事件過程中,一些幹部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甚至隨意動用警力。事件發生後,地方黨政采取全城斷網、車輛不許進城等封鎖消息的行為,說明他們不了解現代的通訊科技,知識水平還停留在上個世紀80年代。
三、應對之道
甕安事件的社會影響重大,教訓也是深刻的。要科學地預防和處置此類事件,有許多工作要做。具體來說,下列三個方麵的工作需要特別重視。
首先,要加強民眾的政治認同。應積極推進政治改革,逐步建立體現民主和憲政精神的政治體製,從根本上樹立國家政權的權威。
同時,還要建立真正的公平、公正的社會體製,讓社會各階層真正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為此,應建立或開放對社會不同群體的利益表達機製,要許可農民、工人和社會其它利益群體形成自己的利益表達組織,例如農會,工會,商會等等。隻有在社會各階層的參與下,才能形成相對均衡利益分配格局。
然而,在目前的主流意識和當政者的決策理念中,如何最大限度控製社會組織資源一直被視為最為重要的工作方向。從這種認識出發,一切試圖實現群體利益組織化的行為就被視為是不正常的,甚至把為了解決社會問題的努力當成是對現行政權的挑戰,甚至把它定性為犯罪行為。
事實上,利益組織化對於社會穩定來說是把雙刃劍。就目前的中國而言,讓民眾有自己的利益組織不僅是他們的基本權利問題,而且對社會長期穩定的發展是有益的。因為,民眾有能力主張自己的基本權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製約處於強勢的資本所有者和公共權力掌握者對民眾的侵權行為,使社會處於相對均勢。
另外,根據目前地方各級政府的公信力存在的問題,可以考慮成立由社會各屆人士組成的重大事件獨立調查委員會,以滿足民眾對事件真相的需求。
其次,建立科學的司法製衡製度,樹立法製的權威,真正做到依法治國。
目前的中國,傳統的作為國家管治基礎的意識形態受到無法修複的衝擊,而作為管治國家最重要的、具有工具性的法製體製又存在太多的問題。這個問題最直接的表現就是國家司法權力因體製性的原因被地方政治利益化了。
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中國政治的統一性正在發生改變。在已往及現存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中央政府的權威正在逐漸被地方黨政權力的自利主張所消解。
為了改變政出多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這種政治狀況,在政治英雄時代結束後,特別是在一個經濟開放的社會,隻有在民主的基礎上強化以法律形式體現的國家權威,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國。為此,需要重新界定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以改革司法的地方化問題。
筆者建議,把司法審判權從地方收歸中央,由中央實行垂直管理。也就是說,要建立縣域司法製衡的關鍵就是讓縣法院和縣檢察院的人、物、事脫離縣政權的控製,在人事、財政、業務三方麵直接對中央政府負責,而不是對縣政領導負責。為了防止縣法院和縣檢察院與縣級政權建立不合法的關係,中央政府可以考慮實行司法人員的“流動回避製”。
最後,要改進管治技術,依法處置群體性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於依法處置諸如社會泄憤事件的社會衝突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該法的相關規定,如有關信息傳播等規定,需要更細致的解釋,不能讓某些地方政府鑽法律的空子,對上級政府及中央搞信息封鎖。在現代社會,公共信息是社會政治發展的戰略資源,如何建立和發展科學的信息製度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一方麵,政府有必要對其掌握的信息資源進行必要的控製,以維護社會穩定;
另一方麵,如果政府過度控製信息,導致真實政治信息缺乏,就會為虛假信息提供傳播空間,影響民眾對政府的信任。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下級政府對上級政府搞信息封鎖,勢必導致政治失控。
官方有關甕安事件的報道說群眾不明真相,正確然而片麵。群眾“不明真相”是實,但他們不明真相事出有因。當政府失去公信力,新聞媒體單一乃至失聲,社會缺乏具備公信力的非政府權威信用機構,民眾必然“不明真相”,不明真相而又義憤填膺的民眾最容易被高度情緒化的傳言動員起來,當群情激憤的民眾為真相而戰,為正義而戰時,他們采取的行動勢必過激,勢必導致嚴重的政治後果。
所以,在指出群眾不明真相的同時,必須指出導致群眾不明真相的責任方是掌握“知情權”和“信息發布權”的政府,而不是什麽少數別有用心的壞人,更不可能是民眾深惡痛絕避之唯恐不及的黑惡勢力。否則,就既侮辱了人民的政治智力,也誇大了敵對勢力的力量,同時也掩飾了政府的不當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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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窮山惡水出刁民”,而是“惡製苛政出刁民”。
不是刁民喜歡用暴力反抗政府,而是製度性暴虐逼出民間的暴力反抗。
不是“以官為仇”的民間思維帶來“殺人犯變成英雄”的民意,而是“以民為敵”的官權思維和專政工具的暴虐造就“以官為仇”的民間逆反。
不是民間喜歡造謠或信謠,而是新聞壟斷體製給了謠言以豐厚的孕育土壤和巨大的傳播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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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挺自私,絕不大公無私。所以他們從來不認為人民需要一個強有力的領導來支配他們帶領他們走向未來。
他們絕不會以繳稅的名義把錢交給另一部分人隨意支配。
他們把政府看作是“一個人無法做的事情大家不得不湊份子請一些人來做的雇用者們”。政府是他們雇來為全體公民服務的,為全體公民謀取最現實的利益的。政府就是大家湊錢為大家辦事的。
每個公民出錢了,湊份子了,不僅有權委托各級議會裏的議員們代表自己對如何花錢進行審查、批準和監督,而且還必須從交給政府的錢中拿回一塊,由政府以社會保障的形式回報給自己。